辩护律师:暴力解决不了问题

【案情简介】

2017年11月10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杨某辉、黄某瑜、黄某强、刘某龙等人在惠州市惠阳区永湖镇虎爪村嘉丰超市门口吃宵夜,期间因被告人黄某瑜、黄某强相继到旁边被告人李某明经营的夜宵档招牌旁边小便,引发双方口角并发生斗殴。其中被告人杨某辉持凳子砸被告人李某明的头部两下,被告人黄某瑜、黄某强、刘某龙对李某明拳打脚踢,后被告人李某明持铁铲朝被告人杨某辉头部打,被告人李某明的哥哥李某1持菜刀欲上前帮忙时被被告人杨某辉等人打伤。随后周围群众打电话报警,公安机关到场后通知救护车将被告人杨某辉、李某明和被害人李某1送往医院治疗,将被告人黄某强、黄某瑜、刘某龙传唤到案,现场扣押菜刀1把、椅子1张。经鉴定,被告人杨某辉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被告人李某明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李某1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案发后,被告人杨某辉、黄某瑜、黄某强、刘某龙的家属代四名被告人赔偿被告人李某明人民币2万元,双方表示互相谅解。

被告人:杨某辉、黄某瑜、黄某强、刘某龙

公诉机关: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检察院

【裁判要点】

被告人杨某辉、黄某强、黄某瑜、刘某龙结伙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一人轻微伤;被告人李某明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均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黄某强有犯罪前科,酌情对其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杨某辉、黄某强、黄某瑜、刘某龙、李某明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杨某辉、黄某强、黄某瑜、刘某龙赔偿了被告人李某明的损失20000元,五被告人达成互相谅解协议书,本案引发被告人李某明存在过错,酌情可以对被告人杨某辉、黄某强、黄某瑜、刘某龙从轻处罚。被告人杨某辉、黄某强、刘某龙辩护人的辩护意见,经查与本案查明的事实相符,予以采纳。被告人黄某瑜辩护人的辩护意见除认为被告人黄某瑜是从犯外,其余辩护意见,经查与本案查明的事实相符,予以采纳。被告人李某明辩护人的辩护意见,经查与本案查明的事实不符,不予采纳。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证据确实、充分;量刑建议符合法律规定及本案的事实,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杨某辉、黄某强、黄某瑜、刘某龙、李某明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且经司法机关调查,适合社区矫正,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法可以宣告缓刑。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杨某辉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

二、被告人黄某强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

三、被告人黄某瑜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

四、被告人刘某龙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

五、被告人李某明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六、缴获的作案工具菜刀1把、椅子1张,由扣押机关予以销毁。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 【共同犯罪概念】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共同犯罪分为一般共犯和特殊共犯即犯罪集团两种。一般共犯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而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

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在此之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加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共同犯罪人除主犯、从犯、胁从犯之外,还有教唆他人犯罪的教唆犯。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 【犯罪物品的处理】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第六十七条 【自首】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一、《刑法》第七十二条【适用条件】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二、我国的刑事强制措施包括: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逮捕五种,这五种措施是依照强制力度由轻到重的顺序依次排序的。

1、拘传

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对于未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强制其到案接受讯问的一种强制方法。 传唤、拘传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12小时。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

2、取保候审

取保候审,是指侦查机关责令犯罪嫌疑人提供担保人或交纳保证金并出具保证书,保证其不逃避或妨碍侦查,并随传随到的一种强制措施。它通常对犯罪较轻,不需要拘留、逮捕,但需要对其行动自由作一定限制的犯罪嫌疑人采用。

3、监视居住

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用的,命令其不得擅自离开住所或者居所并对其活动予以监视和控制的一种强制方法。

4、拘留

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在侦查过程中,在在紧急情况下,依法临时剥夺其某些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措施。

5、逮捕

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必须经过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人民法院决定,由公安机关执行。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的,应即依法逮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三条 【考验期限】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

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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