辩护律师:故意伤人重伤自首亦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本案案情:2014年5月15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李治和刘某建、徐某、“阿华”、“阿旺”等人(均另案处理)与被害人林某凯、林某辉、林某和等人在惠州市惠阳区新圩镇惠龙酒吧喝酒,后因被害人林某辉在舞池跳舞时抱被告人李治的女朋友而引发斗殴,双方在追打至酒吧二楼走廊时,“阿华”用匕首、李治等人用拳头将林某凯打伤(经法医鉴定,其损伤程度已构成重伤二级),追至该酒吧停车场时将林某和打伤(经法医鉴定,其损伤程度已构成轻微伤),追至该酒吧门口时将林某辉打伤(经法医鉴定,其损伤程度已构成轻伤二级),随后逃离现场。同年10月11日,被告人李治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律师辩护意见:本案是受害方对本案的引发有过错,被告人李治并非直接造成受害人受刀伤害的加害人,其系偶犯,无犯罪前科,主观恶意不深,并且有效阻止事件的恶化,其有自首情节,综上,请求对其减轻处罚。
     法官评判:被告人李治结伙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一人轻伤,一人轻微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李治在案发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鉴于被害人对本案的引发有一定过错,酌情可以对被告人李治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证据确实、充分。关于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李治主观恶意不深,并且有效阻止事件的恶化的意见与事实不符,不予采纳;关于辩护人提出对被告人李治减轻处罚的意见,综合被告人犯罪的事实和情节,不予采纳;其他辩护意见理由成立,予以采纳。
     法院判决:被告人李治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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