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伤害致轻伤获谅解: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案情介绍:2012年7月21日17时许,被告人王**与被害人余某景因生意上的矛盾在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西区街道新寮新村2巷的万众百货门前碰面后相互谩骂,继而对打。其中,余某景使用扫把打击对方未果,王**则用木质桌球杆打中余某景的左前臂及手掌。经法医学鉴定,余某景的伤势构成轻伤。
 另查明, 2012年8月7日,在公安机关的主持下,王**与被害人余**达成调解协议,被告人王**赔偿给被害人余**人民币65000元,被害人余**请求司法机关不追究被告人王**的刑事责任。
 
 

 
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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