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伤害致人重伤赔偿获谅解判三年实刑

被告人陈**事前因旷工事件与被害人赵**存在矛盾。2012年9月14日晚上20时许,赵**在西区**一期第九事业部五楼制造一部0DM组装车间上班时,陈**持一根长约30厘米、直径约3厘米的实心木棍击打赵**的头部,致使赵**颅内出血。经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赵**的损伤程度属重伤。 此外,被告人家属与被害人已达成和解协议,赔偿了被害人经济损失12086元,并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
 

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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