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阳律师:故意伤害罪量刑分析

法院案号 案情摘要 判决结果 邱文峰律师分析
(2018)粤1303刑初758号

 

2018年6月4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陈某剑、字文玉与朋友字廷海到惠州市惠阳区永湖镇虎爪村委会马场路口旁多彩扎啤音乐烤吧烧烤、唱歌、喝酒。吃宵夜期间被害人孟某拉不断骚扰被告人字文玉、陈某剑唱歌喝酒,被害人孟某拉的行为致被告人字文玉、陈某剑不满,心怀怨恨。被告人字文玉再次起来唱歌时,被害人孟某拉也跟站起来想跟被告人字文玉一起唱歌,被告人字文玉随手拿起一个啤酒瓶砸了一下被害人头部,被告人陈某剑见状拿起一个啤酒瓶又砸了被害人头部一下,老板出来劝架时被告人陈某剑拿起另一个啤酒瓶又砸被害人头部一下。之后两被告人驾车逃离现场。经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孟某拉损伤程度属轻伤一级。同年6月11日,被告人字文玉、陈某剑到公安机关投案。

另外,被告人陈某剑、字文玉通过家属赔偿了被害人孟某拉医药费12000元,取得被害人孟某拉的谅解。

 

一、被告人陈某剑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二、被告人字文玉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陈某剑、字文玉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归案后如实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并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赔偿了被害人孟某拉医药费12000元,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本案引发被害人孟某拉存在过错,酌情可以对被告人从轻处罚。
(2018)粤1303刑初696号

 

2018年6月14日20时许,被告人江坤因见到被害人薛某与自己暗恋的女孩子常某在惠阳区秋长街道办事处白石村三角塘瑞海会所888房喝酒唱歌,遂对薛某怀恨在心,被告人江坤在会所拿了一把水果刀冲进房间,与被害人薛某发生争吵推搡,被告人江坤用水果刀将薛某砍伤。被告人江坤离开现场,后于当天21时许到秋南派出所三角塘群防队办公室投案。经法医鉴定,被害人薛某的损伤程度已构成轻伤二级。

另外,被告人江坤的家属于2018年10月25日赔偿被害人薛某人民币5万元,被害人薛某对被告人江坤表示谅解。

 

被告人江坤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拘役五个月。

 

被告人江坤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江坤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酌情可以从轻处罚。
(2018)粤1303刑初9号

 

2017年9月4日零时许,被告人马某华跟王某以及一个姓黄的男子(真名不详,均在逃)在惠州市惠阳区秋长街道西湖村满庭芳饭店吃宵夜时,马某华跟同桌吃宵夜的杨某发生争吵并将啤酒瓶砸在地上同时要殴打杨某。邻桌的被害人符某见状后上前制止,双方因而发生争吵,随后相互拉扯起来,符某用拳头打了被告人马某华几下,后饭店老板见状将双方劝开。随后马某华、王某等人离开饭店因不服气在旁边一水果档处拿一把水果刀和一把菜刀返回饭店对被害人符某头部、右胸腰背部乱砍。经法医鉴定,被害人符某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随后民警出警在现场抓获被告人马某华,并缴获作案工具西瓜刀一把。

 

一、被告人马某华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

二、本案缴获的作案工具西瓜刀一把予以没收。

 

鉴于被害人对本案的引发具有过错,据此可以酌情对被告人马某华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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