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伤害罪辩护律师量刑分析

法院案号 案情摘要 判决结果 邱文峰律师分析
(2018)粤1303刑初494号

 

被告人石某平因与被害人刘某在惠州市惠阳区新圩镇塘吓红卫村其正工厂上班时发生矛盾,遂伙同同案人雷某(已判决)以及两名不知名的男子(另案处理)对被害人刘某进行报复。2017年5月7日17时许,被告人石某平叫被害人刘某到其正工厂门口,立即用1块砖头砸被害人刘某的后脑几下,同案人雷某以及两名不知名的男子立刻上前去对被害人刘某进行拳打脚踢,被告人石某平还手持1把西瓜刀砍了被害人刘某的腰部几刀(经鉴定,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后被告人石某平及同伙逃离现场。被告人石某平于2018年3月20日被抓获归案。

 

被告人石某平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

 

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石某平直接殴打被害人,起主要作用,系主犯,依法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鉴于被告人石某平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可以对其从轻处罚。
(2017)粤1303刑初728号

 

2017年5月2日19时许,被告人唐某某酒后在惠阳区新圩镇塘吓约场医院旁一小卖部门前与被害人冯某1妻子陈某1发生争执,被害人姚某1、冯某1上前理论,后被告人唐某某伙同三名男子持匕首先后捅伤姚某1和冯某1,致冯某1重伤二级,致姚某1轻微伤。同年6月5日2时许,被告人唐某某被冯某1、姚某1等人扭送公安机关。

 

被告人唐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九个月。

 

唐某某在共同犯罪中亦持刀殴打被害人,起主要作用,是主犯,依法应按照其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唐某某当庭认罪,酌情可以从轻处罚
(2017)粤1303刑初700号

 

 

被告人吴某应是惠州市惠某区秋长街道弘星工业园的保安。2017年9月6日20时20分许,被害人罗某1和同事朱某1欲出该工业园区,因罗某1没有出示厂牌被告人吴某应不允许其出工业园,进而双方发生争执,并引起相互打斗,罗某1在相互打斗过程中被吴某应使用铁皮打伤(经法医鉴定,被害人罗某1的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 一、被告人吴某应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

二、本案缴获的作案工具镰刀一把、木凳一把、长铁皮一块予以没收。

 

鉴于被告人吴某应在归案后能如实交代犯罪事实,并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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