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刀伤人致轻伤判刑一年四个月

2011年6月26日,许**(已判刑)等人在惠州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新寮**生猪批发市场内与“阿**”因搭棚的事发生口角。当晚19时许,许**接到其父亲许**的电话,得知“阿**”要找人搞他。于是许**纠集于**等人手持刀具、铁水管前往**生猪批发市场后门许**的饭店,寻找“阿**”,但是“阿**”不在。被告人于**、许**和几个老乡又转到新寮江湖砂锅粥店吃宵夜。约22时许,许**接到电话,得知许**带人到其饭店闹事,非常恼火,也召集了7、8人拿着刀和铁棒等工具,到江湖砂锅粥店追砍许**等人,但是许**跑掉了。许**不服气,打电话纠集与其一起吃宵夜的老乡,到**广场集合准备报复。被告人于**也驾驶一辆小面包车载了十多把刀来到**广场。**峰(已判刑)刚好路过,看到许**、于**等人,得知许**等人准备打架,碍于老乡情面,不好意思离开。随后许**的老乡“耀子”、“马桶”、“孟子”、“创子”、许**的父亲许**、周**陆续来到**广场。为了方便打架,许**让许**到附近购买了手套,分发给在场准备参与打架的被告人于**、**峰等人。此时,刚好经过**广场的黄**(已判刑)看到于**、**峰等人,上前聊天,听于**等说,“蒙古”是通风报信的人,让他们被人追砍,现要去砍“蒙古”。而黄**又正好看到被害人王**(指“蒙古”)驾驶一辆摩托车经过**广场路段,于是指着刚路过的王**说:“就是他”。被告人于**、**峰、“耀子”、“马桶”、“创子”马上从面包车拿出砍刀追上王**,其中被告人于**朝被害人王**手臂砍了一刀,将其砍伤后逃跑。经鉴定,被害人王**的伤势为轻伤。案发后过了几天,许**通过**中到医院看望了被害人王**,并赔偿了人民币10000元。
 

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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