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阳(大亚湾)刑事辩护律师: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与取保候审

第一部分: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
作为在惠州市惠阳区、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办理了众多刑事案件的专业刑事辩护律师,众多的嫌疑人(被告人)家属,最希望的是取保候审。然而,公安、检察院、法院办案人员,出于各方面的考虑,除法定的情形外(如病危、哺乳婴儿外),基本上是‘一押到底’,一旦逮捕后想要放人,卡得非常严。存在着逮捕羁押普遍化问题,同时非羁押强制措施适用率偏低、捕后缓刑适用率偏低。刑事羁押率居高不下,与“慎捕、少捕”的执法理念不相适应。实践中,法院判案发现本应判处的刑期要比已羁押的时间短,没办法,只得“实报实销”——关多久判多久,给当事人带来了伤害。
根据2013年1月1日起实施的修订后《刑事诉讼法》增设了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刑事诉讼法》第79条的规定,逮捕必须符合以下三个条件,一是要有证据证明犯罪事实的发生,二是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三是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强制措施以防止犯罪的再次发生和保障刑事诉讼过程的正常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的目的是保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权利,减少“一押到底”现象的发生。逮捕后,随着侦查的进展,原决定或批准逮捕所依据的事实证据条件、刑罚条件、社会危险性都可能发生变化,进而影响到羁押必要性。
根据司法实践,羁押必要性审查应包括以下几项内容:第一,对案件继续侦查中出现新证据、新情况的重点审查,例如新证人的出现、重新鉴定的结论等。第二,对犯罪嫌疑人妨害诉讼程序进行能力的重新审核,例如案件证据查实并保全后,犯罪嫌疑人串供、毁证的可能性是否降低等。第三,犯罪嫌疑人人身危险性的再认定,例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悔罪态度、羁押表现、对被害人的赔偿情况等。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至九十七条,明确要求检察机关应当加强在押人员羁押必要性的审查工作,检察院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其职权能否充分履行直接影响到我国司法公正的实现。根据该制度,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被逮捕后到法院作出生效判决之前的整个羁押过程中,人民检察院均有义务依职权或者依当事人申请对羁押必要性进行跟踪审查,以确定被羁押人是否应当继续羁押,认为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应依法建议有关机关变更强制措施。——这一般就是取保候审了。
下面,我们着重了解下取保候审。取保候审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交纳保证金或提供保证人,并出具保证书,保证其不逃避或防碍侦查、起诉和审判并随传随到的一种强制措施。
 
第二部分:取保候审
取保候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一种刑事强制措施。是指在刑事诉讼中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等司法机关对未被逮捕或逮捕后需要变更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为防止其逃避侦查、起诉和审判,责令其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并出具保证书,保证随传随到,对其不予羁押或暂时解除其羁押的一种强制措施。由公安机关执行。客观地说,犯罪嫌疑人被羁押后,最应当考虑和最值得花费时间和精力的行为即为代为取保候审。
 
取保候审的条件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由公安机关执行。
第五十二条 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申请取保候审。
第五十三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应当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
第五十四条 保证人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与本案无牵连;
(二)有能力履行保证义务;
(三)享有政治权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
(四)有固定的住处和收入。
 
取保候审申请主体
取保候审的申请主体,对于取保候审的申请主体即申请取保候审的主体资格问题,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明文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有权申请变更强制措施。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收到申请后,应当在三日以内作出决定;不同意变更强制措施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不同意的理由。这是一项授权性规定,也是一项排他性规定,这一规定即将申请取保候审的主体资格授予给了已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本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以及辩护人。“法定代理人”就是指依法代理被代理人从事某种行为的人。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法定代理人是指被代理人的父母、养父母、监护人和负有保护责任的机关、团体的代表:“近亲属”则是指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姊妹。
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赋予了辩护人在刑事案件的三个阶段(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审判阶段)都可以以辩护人的名义提起取保候审的申请,并要求取保候审决定机关在三日内做出决定,如果不同意变更,应该告知申请人不同意的理由。
 
取保候审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义务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定:
(一)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
(二)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
(三)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
(四)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人保或钱保(交纳保证金)
对犯罪嫌疑人采取保证人保证的,如果保证人在取保候审期间情况发生变化,不愿继续担保或者丧失担保条件,应当责令犯罪嫌疑人重新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
责令犯罪嫌疑人交纳保证金的,应当经过严格审核后,报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
责令犯罪嫌疑人交纳较高数额保证金的,应当经地(市)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保证金的数额应当根据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犯罪嫌疑人的经济状况、案件的性质、情节、社会危害性以及可能判处刑罚的轻重等情况,综合考虑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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