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判决涉财产部分认定有误,财产权益人认为侵犯其权益的,应当如何救济?

惠阳大亚湾刑事辩护律师认为 刑事涉财产部分的执行,没有特殊规定的,一般参照民事执行进行。 但针对案外人、被害人认为刑事判决侵犯其合法财产权益的 可以在执行的过程中提出执行异议。

刑事涉财产部分的执行,没有特殊规定的,一般参照民事执行进行。

但针对案外人、被害人认为刑事判决侵犯其合法财产权益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法释〔2014〕13号]第15条特别指出,案外人、被害人认为刑事裁判中对涉案财物是否属于赃款赃物认定错误或者应予认定而未认定的,可以在执行过程中向执行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对于非根本性的错误,能够通过裁定补正的,执行机构将移送刑事审判部门处理;如果涉及赃款赃物认定的根本错误,无法通过裁定补正的,只能通过审判监督程序处理[10]。一般对刑事判决认定的财产性质(合法性)、权属有异议即属于无法通过裁定补正的情形。

虽然《刑事执行规定》第15条列明的异议申请人并不包含被告人,但结合《刑事执行规定》第14条规定和司法实践,被告人对刑事判决认定财产性质有异议的,亦适用第15条规定。

如最高院(2019)最高法执监203号裁定书所述:“本案中,据以执行的济南中院(2016)鲁01刑初2号刑事判决,明确判令由侦查机关对崇亦辰名下已被查封的涉案房产、车位等财产采取变现措施后,追缴崇岩受贿违法所得300万元和抵缴100万元罚金。而崇亦辰在本案执行中主张,其名下已被查封的涉案房产、车位等财产系其合法财产,不能认定购买该财产所支付的400万元款项中有100万元属于赃款;即便认定其中有100万元属于赃款,亦不能对涉案房产进行处置;应当解除对涉案房产、车位等财产的查封,终止对该财产的执行。崇亦辰所提执行异议,是认为济南中院(2016)鲁01刑初2号刑事判决书关于涉案财物属于赃款赃物的认定错误,实际是对该判决不服。该异议无法通过裁定补正,崇亦辰应当通过审判监督程序处理。”

本文源自微信公众号:新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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