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张大勇,男,汉族,1989年10月19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X1402198XXXXXX32.
地址:XX省X丘市梁园区XX村。
乙方:惠阳律师事务所
地址:惠州市惠阳区开城大道XX号,电话:15907520114。
甲方因家属 张一勇涉嫌 贩毒犯罪 一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刑事诉讼法》、《律师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聘请乙方的律师作为张一勇 的辩护人。为此,经双方协商一致,订立此合同,共同遵守。
第一条 委托事项
乙方接受甲方委托,委派本所律师在上述案件案件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人,进行下述程序的法律服务和辩护工作:
1、侦查阶段的法律帮助/咨询;2、审查起诉阶段的法律帮助/咨询;3、刑事诉讼的辩护;
第二条 委托权限
1、会见与咨询; 2、申请变更强制措施;3、出庭辩护; 4、代为控告、申诉; 5、代为签署、送达、接受法律文书。甲方委托邱文峰律师(或乙方安排的其他律师)作为辩护人。
第三条 双方的义务
1、甲方的义务
(1)如实、客观、全面地向乙方介绍案情,为乙方律师办理案件提供力所能及的帮助;
(2)按期、足额向乙方支付律师费或调查取证费用。
(3)不得利用乙方提供的法律服务从事非法活动。
2、乙方的义务
(1)乙方律师接受委托后,在侦查阶段及审查起诉阶段应当完成以下工作:
①查阅、了解本案的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
②根据法律规定会见犯罪嫌疑人,依法为其提供法律咨询或其他法律帮助;
③如果认为犯罪嫌疑人有《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向人民检察院反映意见;
④根据犯罪嫌疑人提供的线索,尽可能调查或申请人民检察院调查可能证明其无罪、罪轻等各方面的证据。
(2)乙方律师接受委托后,在法院第一审阶段应当完成以下工作:
①查阅、了解检察机关向人民法院移送的主要证据复印件和相关材料;
②会见被告人,了解其本人对指控的意见及对案情的叙述;
③按时出庭,依法为被告人进行辩护,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④根据被告人提供的线索,尽可能调查或申请法院调查可能证明其无罪、罪轻等方面的证据。
(3)乙方律师接受委托后,在法院第二审阶段应当完成以下工作:
①查阅、了解本案的相关卷宗材料;
②会见被告人,了解其本人对一审判决的意见及对案情的叙述;
③按时出庭,依法为被告人进行辩护并提交书面辩护词,或按照二审法庭书面审理的安排,向二审法院提交书面辩护意见。
(4)乙方辩护律师应按时出庭,无正当理由的,不得拒绝辩护;
(5)依法尽职尽责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辩护,依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证明其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其合法权益;
(6)乙方应对因履行本合同所知悉的甲方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承担保密义务;
(7)乙方律师应及时向甲方口头或书面报告委托法律事务的办理情况(公、检、法机关确定密级的案件材料除外)。
第四条 办案费用
1、甲方应向乙方支付律师人民参万元(¥30000.00)整,在本合同签订时一次性支付。
2、本案办理过程中需要对外支付的活动费等相关费用由甲方另行承担支付。
3、乙方律师办理委托事项所发生的下列工作费用应当由甲方承担:(1)相关行政、司法、鉴定、公证及其他专业顾问等部门收取的费用;(2)征得甲方同意后支付的其它费用。
4、支付方式:甲方可采用现金方式支付办案费用。办案差旅费及其他工作费用应当直接支付给乙方。
5、甲方逾期支付办案费用,乙方有权解除合同或暂停工作直致甲方自行纠正时止,因此产生的后果由甲方承担。
甲方逾期支付费用的,除仍须按约定金额支付外,每逾期一日,还应当按迟延支付金额的万分之五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第五条 违约责任
1、甲方不得以如下任何理由之一拒绝支付或者要求乙方退回律师费:
(1)本合同生效后,甲方单方面另行委托其他辩护人进行辩护的;
(2)本合同生效后,甲方以乙方收费过高为由要求退费的;
(3)本合同生效后,乙方律师已经开始工作而司法机关撤消案件的;
(4)本合同生效后,其他非因乙方或者乙方律师的原因,甲方擅自单方解除合同的。
2、甲方无正当理由不支付办案费用,或者违反约定单方解除合同,乙方有权依照本合同第四条第5款的规定要求甲方支付未付办案差旅费、其他工作费用以及违约金。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乙方已全部完成委托代理事项:
1、本合同生效后,公安机关撤销案件的;2、本合同生效后,人民检察院不予起诉的; 3、本合同生效后,被告人撤回上诉、申诉导致案件终结的;4、本合同生效后,其他非因乙方的原因导致案件终结的。
第七条 合同的解除
乙方接受委托后,如发现委托事项违法,甲方利用乙方律师提供的服务从事违法活动,甲方隐瞒事实,或甲方提出其他不合理要求,致使乙方律师无法正常履行职务的,乙方律师有权拒绝辩护,提前解除合同,已收办案费用、工作费用一律不予退还。
第八条 争议的解决
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律师法》、《刑事诉讼法》等法律。甲、乙双方如果发生争议,应当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诉请乙方住所地人民法院依法审理。
第九条 未尽事宜的处理
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双方应当以书面补充协议的形式另行约定。双方没有达成书面补充协议的,双方仍应当严格按本合同执行。
第十条 合同的生效
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至双方解除本合同之日时或 案件终结之日(以本案判决书/裁定书为准)止。
甲方: 乙方:广东惠阳律师事务所
日 期: 年 月 日 日 期: 2013 年3 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