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阳区淡水刑事附带民事律师:残疾赔偿金不属于刑事附带民事赔偿审理范围

 
    惠阳区淡水刑事附带民事律师:作为在惠阳区办理了大量刑事案件的律师,我对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2015)惠阳法刑一初字第15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进行分析,这篇文章主要是想通过分析,告诉读者在刑事附带民事赔偿诉讼中,人民法院会如何支持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诉讼请求。
附带民事诉讼请求:一、追究被告人阳某的刑事责任;二、要求被告人阳某赔偿医疗费11797.79元、误工费20800元、护理费3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500元、交通费1000元、营养费900元、残疾赔偿金586776.6元,合计625774.39元。
    法院评析:被告人阳某应承担刑事责任外,还应承担因犯罪行为造成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某青物质损失的民事赔偿责任。原告人提出的医疗费、误工费等项目参照《广东省2014年度人身损害赔偿计算标准》有关规定计算。其中,原告人请求赔偿医疗费,理由成立,予以采纳;请求赔偿误工费、护理费及住院伙食补助费,理由成立,计算方法未超过法定标准,予以采纳;请求赔偿交通费及营养费,虽没有提供实际产生的票据,但依本案的案情及其受伤程度酌情予以支持;请求赔偿残疾赔偿金,不属于刑事附带民事赔偿审理范围,不予支持。上述6个赔偿项目合计人民币38997.79元。
     法院判决民事部分: 被告人阳某应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一个月内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某青医疗费11797.79元、误工费20800元、护理费3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500元、交通费1000元、营养费900元,共计人民币38997.79元。

     
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

 刑 事 附 带 民 事 判 决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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