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故意伤害案件的定罪与期期(判多少年)

案号 案情摘要 判决结果 邱文峰律师点评
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刑 事判决书(2014)惠湾法刑一初字第85号 2014年6月30日17时许,被告人王某某在大亚湾区西区比亚迪厂东门旁因丢掷烟盒不慎丢到了被害人贾某甲身上,双方因此发生争执,继而相互对打。对打结束后,王某某与贾某甲、贾某乙(系贾某甲朋友)在大亚湾区西区龙山七路群富厂西侧人行道相遇,双方再次发生打斗。打斗过程中,王某某拿出随身携带的小刀刺切贾某甲、贾某乙,致贾某甲腿部、阴部受伤。经法医学鉴定;被害入贾某甲的损伤程度属于轻伤二级。
 
一被告人王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于坦白,依法予以从轻处罚。鉴于本案的发生被害人亦有一定的过错,可酌情以从轻处罚。
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惠湾法刑一初字第85号 2013年9月6日18时许,被告人韦某与被害人黄某某在大亚湾区德丰地产宿舍区因工作问题发生争执,韦某遂拿起玻璃瓶打击被害人的头部,并使用碎玻璃戳划被害人的胸部、背部后逃离现场。2014年1月26日,公安民警将被告人韦某抓获归案。经法医学鉴定,被害人黄某某的伤势构成轻伤。  被告人韦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被告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有坦白情节,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赔偿了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韦某的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可对其适用缓刑。
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刑 事判决书(2015)惠湾法刑一初字第61号 22014年8月16日13时30分许,被告人钟某在大亚湾西区熊猫国际1栋2号商铺诚翔劳务公司门口因工资问题,与该公司经理张某发生口角,张某骂钟某神经病,钟某用随身携带的小刀将张某的背部和颈部刺伤。张某逃到公司办公室锁好玻璃门,钟某用啤酒瓶将玻璃门砸碎,两人在对峙过程中,公安民警赶到现场将钟某抓获。
 
被告人钟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
 
被告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有坦白情节,依法予以从轻处罚。鉴于被害人对本案的发生有一定的过错,酌情对被告人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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