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友矛盾此发血案

2012年3月19日19时50分许,被告人周**在大亚湾区西区**科技厂大门口下班排队打卡时,上前插队站在被害人杨**的前面,遂与之发生争吵,并互相推搡了几下。之后,周**不服,打电话邀来三名男青年,在杨**出厂门时,周**先与杨**对骂,接着与三名男青年对杨**拳打脚踢,杨**晕倒在地,周**等人立即逃离现场。经法医学鉴定,被害人杨**符合被他人踢击腹部致腹部软组织损伤及小肠穿孔,损伤程度属重伤。

 

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2)惠湾法刑一初字第44号

    公诉机关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周**,男,1990年7月19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2262419900719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甘肃省陇南市成县。因本案于2012年5月27日被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1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惠东县看守所。无前科。

    公诉机关以惠湾检刑诉字[2012]第9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犯故意伤害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2年9月1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征求公诉机关、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被告人认罪简化审”程序,于2012年9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公诉机关指派检察员涂**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周**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2年3月19日19时50分许,被告人周**在大亚湾区西区**科技厂大门口下班排队打卡时,上前插队站在被害人杨**的前面,遂与之发生争吵,并互相推搡了几下。之后,周**不服,打电话邀来三名男青年,在杨**出厂门时,周**先与杨**对骂,接着与三名男青年对杨**拳打脚踢,杨**晕倒在地,周**等人立即逃离现场。经法医学鉴定,被害人杨**符合被他人踢击腹部致腹部软组织损伤及小肠穿孔,损伤程度属重伤。

以上事实,被告人周**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户籍证明,证人张**、杨**的证言,被害人杨**的陈述,辨认笔录、公安机关的勘验、检查笔录和被害人杨**损伤程度的鉴定结论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一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故意伤害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周**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坦白,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周**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5月27日起至2016年2月26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卓建新

代理审判员 房耀庆

人民陪审员 张  帆

 

二○一二年十月十九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曾保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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