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亚湾刑事法院:致人一轻伤一轻微伤判一年一个月

2013年9月8日晚上,被告人汤某某、彭某某与杨某某(另案处理)一起吃饭、喝酒,至9日凌晨1时许,汤某某与彭某某在送杨某某回工地的过程中,杨某某一人到惠州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澳头某某苑小区门口的小卖部购买香烟,因大声叫喊和敲门,正在该处打麻将的闭某某、朱某某等人随口就说了一些“夜深人静,声音不要太大”、“老板出去了,不在家”之类的话,但是小店的老板从房里出来了。杨某某见状指责闭某某、朱某某等人欺骗他,并走出小店门口带来了汤某某、彭某某等人再次指责朱某某等人。双方发生口角之后,杨某某与汤某某、彭某某动手殴打了朱某某和闭某某等人。与朱某某等人一起打麻将的张某某见朱某某被对方殴打,跑回某某苑小区内喊了同事高某甲、高某乙等人下来帮忙劝架。高某乙等人见朱某某被打,一起将汤某某、彭某某等人按住在地上,防止其再次伤人,直至汤某某、彭某某两人失去反抗,高某乙等人将汤某某、彭某某两人放开。汤某某却趁机跑回某某苑301号宿舍,拿了两把菜刀出来,将其中一把菜刀给了彭某某。高某甲、高某乙等人见对方拿来菜刀,四下跑开。汤某某持菜刀追砍高某甲,将高某甲的左手上臂划伤。彭某某持菜刀追砍高某乙,先后将高某乙的左腕关节背侧、左上臂上段前侧砍伤。因汤某某在此过程中右眼受伤,倒在地上,彭某某停下,并打电话叫救护车。与此同时,高某乙打电话报警。经鉴定,高某乙的伤势目前已构成轻伤,高某甲的伤势属于轻微伤。
 

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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