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感情问题打架斗殴造成对方轻伤二级构成故意伤害罪

【案件详情】告人张x因感情问题在大亚湾区凯旋城易房网店门口与孙x芳发生口角,被害人朱某见状让张x离开,不要在易房网门口吵架,,但张x不走,朱某与张x发生口角,然后张x在桌上拿了一个杯子,往朱某的墙上丢去,朱某冲过来用拳头打张x的脸部,张x也用拳头打回朱某的脸部,双方在互相殴打时摔倒在地.伤者朱某的人体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伤者朱某的人体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

【大亚湾法院】被告人张x无视国家法律,故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轻伤二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x犯故意伤害罪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被告人张x认罪认罚,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有坦白情节,且得到被害人的谅解,予以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张x认罪认罚、得到被害人谅解,请求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理由成立,予以采纳。判决被告人张x犯故意伤害罪,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张x故意伤害罪一案刑事一审判决书

(2021)粤1391刑初59号

公诉机关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x,男,1986年8月24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1************95X,汉族,中专文化,户籍地湖北省黄冈市浠水县********。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2月13日被惠州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2月23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大亚湾区看守所。

辩护人尹业村,湖南阳邵律师事务所律师。

公诉机关以大亚湾区检刑诉(2021)4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x犯故意伤害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21年2月7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21年2月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派检察员黄国煌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8年11月13日,被告人张x因感情问题在大亚湾区凯旋城易房网店门口与孙x芳发生口角,被害人朱某见状让张x离开,不要在易房网门口吵架,,但张x不走,朱某与张x发生口角,然后张x在桌上拿了一个杯子,往朱某的墙上丢去,朱某冲过来用拳头打张x的脸部,张x也用拳头打回朱某的脸部,双方在互相殴打时摔倒在地,张x用身体压住朱某殴打,孙x芳见状将张x推倒,想以此阻止二人的打斗,朱某见状反过来用身体压住张x后,朱某用手打张x面部、鼻子等位置。造成二人的面部、鼻骨部位不同程度受伤。

经鉴定,伤者朱某的人体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伤者朱某的人体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

2020年12月21日,被告人张x家属和被害人朱某家属达成刑事和解协议书,互相谅解对方。

公诉机关建议判处被告人张x有期徒刑八个月。

被告人张x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同意适用速裁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x无视国家法律,故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轻伤二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x犯故意伤害罪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被告人张x认罪认罚,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有坦白情节,且得到被害人的谅解,予以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张x认罪认罚、得到被害人谅解,请求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理由成立,予以采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x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12月13日起至2021年8月12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房 耀庆

二〇二一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王**曦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您可能 感兴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