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助侦查机关抓捕同案犯被法院认定为一般立功

       被告人郭**因高利贷者的追逼,在被害人陈**要求其帮忙从惠州大亚湾区将油运送到茂名市区后,遂起骗财之心。郭**先让其弟郭**(另案处理)以所谓运油车老板苏**的名字与陈**保持联系,又向社会人员购买了伪造的名为陈**的身份证和驾驶证,再让被告人苏**冒充运油车司机陈**,同时与被告人梁**谈好,将搞一车油,便宜卖给他。2012年2月15日,郭**、苏**、赖**(另案处理)共一辆运油车(牵引号粤K1**;挂车牌号M**)前往大亚湾区石化四区提油。快到大亚湾区时,郭**叫苏**换上事先准备好的两幅假车牌套在牵引车和挂车上,以防被发现真实线索。因被害人陈**未将提油单电传到油库,油库不发货。次日下午,苏**在油库提到4O吨150N基础油后,和郭**、赖**一起返回茂名市。之后,郭**以每顿8300元卖给梁**,得赃款332000元。除分给苏**5200元外,郭**侵吞余款。破案后,郭**退赃款34OO00元,梁**退赃款680O0元,合计408000元。经物价鉴定:所骗取的40吨150N基础油价值408000元。
       另查明:被告人郭**归案后,经侦查人员做思想教育,主动说出了被告人梁**,并称能约见梁**。在侦查人员的安排下,郭**约梁**在茂名市市区一广场见面,侦查人员当场抓获梁**。
 

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2)惠湾法刑二初字第45号

公诉机关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郭**,男,1969年12月25日出生,身份440902196912252***,族,初中文化,籍地广省茂名市茂南区,住茂南区。无前科。

辩护人徐**、温**,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苏**,男,1966年6月10日生,身份证码440922196606102***,汉族,初中文化,籍地广省高州市,现住高州市泗水镇。无前科。

被告人梁**,男,1974年8月14日出生,身份证码440902197408145***,汉族,初中文化,籍地广省茂名市茂南区,现住茂南区山阁镇。无前科。

被告人郭****涉嫌犯诈骗罪、梁**涉嫌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2012年3月10日被大经济术开发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6日,被行逮捕。现均羁押于惠东县看守所。 

公诉机关以惠湾检刑诉字(2012)第5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郭**、苏**犯诈骗罪,指控被告人梁**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2年7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2年8月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派检察员涂**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郭**及其人辩护人徐**、温**律师、被告人苏**、被告人梁**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郭**因高利者的追逼,在被害人**要求其帮忙从惠州大湾区将油运送到茂名市区后,遂起骗财之心。郭**先让其弟郭**(另案处理)以所谓运油车老板苏**的名字与陈**保持联系,又向社会人员购买了伪造的名为陈**的身份证和驾驶证,再让被告人苏**冒充运油车司机陈**,同时与被告人梁**谈好,将搞一车油,便宜卖给他。2012年2月15日,郭**、苏**、赖**(另案处理)共一辆运油车(牵引号粤K1**;挂车牌号M**)前往大亚湾区石化四区提油。快到大亚湾区时,郭**叫苏**换上事先准备好的两幅假车牌套在牵引车和挂车上,以防被发现真实线索。因被害人陈**未将提油单电传到油库,油库不发货。次日下午,苏**在油库提到4O吨150N基础油后,和郭**、赖**一起返回茂名市。之后,郭**以每顿8300元卖给梁**,得赃款332000元。除分给苏**5200元外,郭**侵吞余款。破案后,郭**退赃款34OO00元,梁**退赃款680O0元,合计408000元。经物价鉴定:所骗取的40吨150N基础油价值408000元。

另查明:被告人郭**归案后,经侦查人员做思想教育,主动说出了被告人梁**,并称能约见梁**。在侦查人员的安排下,郭**约梁**在茂名市市区一广场见面,侦查人员当场抓获梁**。

此外,被告人郭**在开庭时向法庭提交了《悔过书》,表示忏悔。

上述事实,三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陈**陈述、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三被告人的供述、证人谭**、邓**的证言、辨认笔录、收据、中国工商银行卡、扣押物品清单、发还物品清单、辨认照片、电话清单、陈**身份证复印件、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工矿产品购销合同、提货委托书、惠州石化分公司石化四厂装车出库单、粤K1**车辆信息、抓获经过、户籍证明、《涉案物品价格鉴定报告》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被告人郭**的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郭**系初犯,社会危害性不大,依据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应酌情给予从轻处罚;被告人郭**的主观恶性小,犯罪情节轻微,且已赔偿被害人损失,未造成严重后果;被告人郭**有坦白情节,认罪态度好;被告人郭**提供重要线索,协助抓捕梁**,应认定为有立功表现,具有法定的从轻、减轻情节。希望法庭对其在法定刑以下予以处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苏**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隐瞒事实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郭**、苏**犯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郭**、苏**均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被告人苏**所起作用相对较小,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郭**、苏**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于坦白,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郭**协助侦查机关抓捕被告人梁**,属于一般立功,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郭**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郭**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酌情从轻处罚。

被告人梁**明知是郭**犯罪所得的赃物,为贪图便宜,仍予以收购,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梁**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梁**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于坦白,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其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郭**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五个月,并处罚金3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3月10日到2015年8月9日止。罚金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苏**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2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3月10日到2015年3月9日止。罚金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缴纳。)

三、被告人梁**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3月10日到2012年12月9日止。罚金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审  判  长  卓建新

                        代理审判员  房耀庆

                        人民陪审员  罗贤珠

                       

 

一二年八月十三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曾保育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十五条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第二十六条 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

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

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三百一十二条 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您可能 感兴趣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