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以《入所体检表》证明被告人无体表伤表明无刑讯逼供

一、2011年12月23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刘**、张**伙同杜**、耿**、耿**、李**(另案处理)共六人,杜**打电话组织联系并驾驶一辆东风风行银灰色商务车(粤S278**)载另五人,从深圳市宝安区来到大亚湾区澳头**工地。杜**负责停放车辆并留在车上,张**和耿**进入工地,在A栋一楼项目部发现有电缆线,便通知其他同伙前来将电缆线搬上车。在搬运第二捆电缆线时被保安廖**发现,同伙便威胁廖**,廖**见状从后门逃离。六人便迅速逃离现场。随后六人将该批电缆线(重约20O斤、长8O米的胜宇牌75平方毫米铜芯线)运到深圳市宝安区石岩镇玉律村的一家废品店进行销赃,得款300O多元,用于吃饭和加油。经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物价局鉴定,该批电缆线价值1144O元人民币。
二、2012年1月2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刘**、张**伙同杜**、耿**、耿**、李**(另案处理)共六人,杜**打电话组织联系并驾驶一辆东风风行银灰色商务车载另五人,从深圳市宝安区来到大亚湾区西区**工地。张**和耿**翻墙进入工地,被保安林**发现后,张、耿进入保安室将林**控制,并抢走对讲机。其余四名同伙进入办公室将一批重约3OO斤、长700米的电缆线以及一台深井泵电机、一台清水泵、五个大灯镇流器搬到车上后,迅速离开现场。该批赃物被卖给同一家废品店,刘**分得赃款130O元,张**分得赃款800元。
经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物价局鉴定,该批电缆线价值96000元(其中民兴牌120平方毫米的铜芯电缆线200米,价值62000元;民兴牌70平方毫米的铜芯电缆线100米,价值18000元;长虹牌35平方毫米的电缆线50米,价值5000元;成天泰10平方毫米的铜芯电缆线50米,价值2500元;成天泰6毫米的铜芯电缆线100米,价值3500元;成天泰4平方毫米的铜芯电缆线200米,价值5000元)、淄博龙生牌深井泵电机一台价值8000元、力洋进口清水泵一台价值8000元、常州亚杰牌镝灯镇流器五个价值3250元,总价值为115250元人民币。
三、2012年1月5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刘**、张**伙同杜**、耿**、耿**、李**(另案处理)共六人,杜**打电话组织联系并驾驶一辆东风风行银灰色商务车载另五人,从深圳市宝安区来到大亚湾区澳头**工地。张**和耿**进入工地,来到第一次抢劫的A栋一楼项目部办公室,耿**用携带的大剪钳敲碎窗户玻璃并进入室内打开大门,同伙进入办公室,惊醒了室内的保安雷**。于是张**和李**持钢管将保安控制,耿**用剪钳将电缆线剪成四、五米一段装车,之后六人离开现场。该批电缆线(重约600斤,长730米的胜宇牌75平方毫米铜芯线)被卖给同一家废品店,刘**分得赃款1300元,张**分得赃款1200元。经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物价局鉴定,该批电缆线价值104390元人民币。
四、2012年1月8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刘**、张**伙同杜**、耿**、耿**、李**(另案处理)共六人,杜**打电话组织联系并驾驶一辆东风风行银灰色商务车载另五人,从深圳市宝安区来到大亚湾区西区**工地。张**和耿**进入工地,在打桩处发现用于打桩的电缆线。于是六人用剪钳将电缆线剪断并搬上车,其行为被保安发现。六人迅速逃离现场,行至工地大门口,见保安芦**将大门锁上,于是刘**、耿**等四人下车,耿持钢管将芦**吓跑,打开大门,六人逃离现场。该批电缆线(重约5OO厅,长135米的7O平方毫米金龙羽牌的电缆线)被卖给同一家废品店,得款43OO元,刘**、张**各分得赃款700元。经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物价局鉴定,该批电缆线价值20925元人民币。
被告人刘**辩称之前在侦查阶段的其所作的供述是被逼供的。其仅参与了一次抢劫,即在一个工地抢了两捆电缆线的那次。
被告人张**辩称之前在侦查阶段的其所作的供述是被逼供的。其仅参与了起诉书指控的第一起犯罪事实,搬了两捆电缆线。

 

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2)惠湾法刑二初字第35号

    公诉机关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男,1981年12月12日生,身份证号码:41272419811212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太康县。因本案于2012年1月8日被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局刑事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2012年2月13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惠东县看守所。无前科。

被告人张**,男,1972年9月28日生,身份证号码:412724197209281***,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太康县。因本案于2012年1月8日被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局刑事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 2012年2月13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惠东县看守所。无前科。

公诉机关以惠湾检刑诉字[2012]第3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张**犯抢劫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2年6月1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派检察员涂**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张**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一、2011年12月23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刘**、张**伙同杜**、耿**、耿**、李**(另案处理)共六人,杜**打电话组织联系并驾驶一辆东风风行银灰色商务车(粤S278**)载另五人,从深圳市宝安区来到大亚湾区澳头**工地。杜**负责停放车辆并留在车上,张**和耿**进入工地,在A栋一楼项目部发现有电缆线,便通知其他同伙前来将电缆线搬上车。在搬运第二捆电缆线时被保安廖**发现,同伙便威胁廖**,廖**见状从后门逃离。六人便迅速逃离现场。随后六人将该批电缆线(重约20O斤、长8O米的胜宇牌75平方毫米铜芯线)运到深圳市宝安区石岩镇玉律村的一家废品店进行销赃,得款300O多元,用于吃饭和加油。经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物价局鉴定,该批电缆线价值1144O元人民币。

二、2012年1月2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刘**、张**伙同杜**、耿**、耿**、李**(另案处理)共六人,杜**打电话组织联系并驾驶一辆东风风行银灰色商务车载另五人,从深圳市宝安区来到大亚湾区西区**工地。张**和耿**翻墙进入工地,被保安林**发现后,张、耿进入保安室将林**控制,并抢走对讲机。其余四名同伙进入办公室将一批重约3OO斤、长700米的电缆线以及一台深井泵电机、一台清水泵、五个大灯镇流器搬到车上后,迅速离开现场。该批赃物被卖给同一家废品店,刘**分得赃款130O元,张**分得赃款800元。

经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物价局鉴定,该批电缆线价值96000元(其中民兴牌120平方毫米的铜芯电缆线200米,价值62000元;民兴牌70平方毫米的铜芯电缆线100米,价值18000元;长虹牌35平方毫米的电缆线50米,价值5000元;成天泰10平方毫米的铜芯电缆线50米,价值2500元;成天泰6毫米的铜芯电缆线100米,价值3500元;成天泰4平方毫米的铜芯电缆线200米,价值5000元)、淄博龙生牌深井泵电机一台价值8000元、力洋进口清水泵一台价值8000元、常州亚杰牌镝灯镇流器五个价值3250元,总价值为115250元人民币。

三、2012年1月5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刘**、张**伙同杜**、耿**、耿**、李**(另案处理)共六人,杜**打电话组织联系并驾驶一辆东风风行银灰色商务车载另五人,从深圳市宝安区来到大亚湾区澳头**工地。张**和耿**进入工地,来到第一次抢劫的A栋一楼项目部办公室,耿**用携带的大剪钳敲碎窗户玻璃并进入室内打开大门,同伙进入办公室,惊醒了室内的保安雷**。于是张**和李**持钢管将保安控制,耿**用剪钳将电缆线剪成四、五米一段装车,之后六人离开现场。该批电缆线(重约600斤,长730米的胜宇牌75平方毫米铜芯线)被卖给同一家废品店,刘**分得赃款1300元,张**分得赃款1200元。经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物价局鉴定,该批电缆线价值104390元人民币。

四、2012年1月8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刘**、张**伙同杜**、耿**、耿**、李**(另案处理)共六人,杜**打电话组织联系并驾驶一辆东风风行银灰色商务车载另五人,从深圳市宝安区来到大亚湾区西区**工地。张**和耿**进入工地,在打桩处发现用于打桩的电缆线。于是六人用剪钳将电缆线剪断并搬上车,其行为被保安发现。六人迅速逃离现场,行至工地大门口,见保安芦**将大门锁上,于是刘**、耿**等四人下车,耿持钢管将芦**吓跑,打开大门,六人逃离现场。该批电缆线(重约5OO厅,长135米的7O平方毫米金龙羽牌的电缆线)被卖给同一家废品店,得款43OO元,刘**、张**各分得赃款700元。经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物价局鉴定,该批电缆线价值20925元人民币。

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书证、物证、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物价鉴定结论、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予以证实。认为被告人刘**、张**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四)项,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刘**辩称之前在侦查阶段的其所作的供述是被逼供的。其仅参与了一次抢劫,即在一个工地抢了两捆电缆线的那次。

被告人张**辩称之前在侦查阶段的其所作的供述是被逼供的。其仅参与了起诉书指控的第一起犯罪事实,搬了两捆电缆线。

 

经审理查明: 

一、2011年12月23日凌晨3时许,杜**(在逃)召集被告人刘**、张**、耿**(在逃)、耿**(在逃)、李**(在逃),驾驶一辆东风风行银灰色商务车从深圳市宝安区来到大亚湾区澳头**工地。杜**停车后留在车上,被告人张**和耿**进入工地,在A栋一楼项目部发现有电缆线,便通知刘**、李**、耿**,他们前来将电缆线搬到车里。在搬运第二捆电缆线时被保安廖**发现,车上有两名男子下来,其中一名男子持钢管欲殴打廖**,车上有人喊“不要打”。廖**见状后离开现场。被告人刘**、张**等六人便迅速逃离现场,随后将该批电缆线(重约200斤、长80米的胜宇牌75平方毫米铜芯线)运到深圳市宝安区石岩镇玉律村的一家废品店进行销赃,得款3000多元,用于吃饭和加油。经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物价局鉴定,该批电缆线价值人民币114400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案件来源于被害人李**的报案。

2、被害人李**的陈述:2011年12月23日凌晨4时许,**工地保安廖**告诉我办公室的电缆线被人抢走了,我跑过去看,发现办公室的其中一捆电缆线被人剪断过,经统计发现约有80米的电缆线不见了。被抢的电缆线是胜宇牌,75平方毫米铜芯线。

3、被告人刘**的供述:2011年12月下旬的一天凌晨二、三点钟,杜**打电话给我说去偷工地里的东西卖,然后就驾驶一辆风神牌商务车载着我和张**、李**、耿**、耿**共六人,从深圳市石岩到大亚湾,我和张**、李**、耿**、耿**就去工地内找值钱的东西,当时工地的保安正在睡觉,我们看到二楼的仓库里放着有黑色塑料皮的铜电线,我们就将电线搬上车,搬了大概有三百斤左右,保安就发现了我们并追了出来,于是我们就迅速上车逃离现场,将盗得的电线卖到深圳石岩一废品店,得赃款3000元~4000元,卖得的钱用于吃饭和加油。

4、被告人张**的供述:2011年12月下旬的一天凌晨3时许,我和刘**在出租屋里睡觉,杜**打电话给刘**,叫我们在石岩王家庄的红绿灯路口等,接着杜**就开车载着耿**,然后去接耿**和李**,我们一起到了大亚湾,找到一个已经建好商品楼的工地,我和耿**下车进到工地内的**栋楼房的一楼,找到一个还没有安装房门的房间,透过玻璃窗看见房间里面有安全帽和电线,我们叫来李**把房间里面两百多斤电线抬到车上,就开车离开工地回到深圳,我们把偷来的电线卖到宝安区石岩镇的一个废品站,卖得的赃款用于吃饭和加油。

5、证人廖**的证言:2011年12月23日凌晨4时许,我在**工地的保安亭值班,听到外面有响声,就出去看,发现有三名男子从二楼办公室里抬缆线下来,路上有一辆灰白色的面包车在等,车牌是粤S278**,车上走下两个人朝我这边走来,其中一个人拿着一根钢管,另外一个人空手,拿钢管的人想要打我,突然车上有人喊“不要打。”那两个人就站住看着我,离我大概10米左右,我就马上从保安亭的后门走了,我边跑边给李**打电话,等我们几个工地的人回到现场,他们已经走了。我认得出那个拿着钢管想打我的人,身材微胖,国字脸。我看到他们搬了两次电缆线,一捆比较大,另一捆比较小。

经廖**辨认相片,辨认出刘**就是2011年12月23日到**工地作案的男子,张**就是抬电缆线的男子。

6、惠湾价鉴字【2012】2号涉案物品价格鉴定报告,8O米的胜宇牌75平方毫米铜芯线价值人民币11440元。

7、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照片,证明现场地点位于惠州市大亚湾澳头**工地A栋一楼项目部,在东北角落的电缆线有剪切的痕迹。

二、2012年1月2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刘**、张**、耿**、耿**、李**乘坐杜**驾驶的东风风行银灰色商务车从深圳市宝安区来到大亚湾区西区**工地。被告人张**和耿**翻墙进入工地,被保安林**发现后,张**、耿**进入保安室将林**控制,并抢走对讲机。被告人刘**和其他同伙进入办公室将一批重约3OO斤、长700米的电缆线以及一台深井泵电机、一台清水泵、五个大灯镇流器搬到车上后,迅速离开现场。该批赃物被卖给同一家废品店,刘**分得赃款130O元,张**分得赃款800元。

经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物价局鉴定,该批被盗物品总价值为115250元人民币。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案件来源于被害人郑**的报案。

2、被害人郑**的陈述:2012年1月2日凌晨5时18分许,我接到施工员的电话得知工地的电缆线被抢了,我马上起来赶到现场,被抢走的120平方毫米的铜芯电缆线200米(每米310元),70平方毫米的铜芯电缆线100米(每米180元),35平方毫米的电缆线50米(每米100元),10平方毫米的铜芯电缆线50米(每米50元), 6平方毫米的铜芯电缆线100米(每米35元),4平方毫米的铜芯电缆线200米(每米25元),深井泵电机一台价值8000元,进口清水泵一台价值8000元,大灯镇流器五个,每个650元。工地办公室有围墙围住,有电动门锁着,大门有保安看管,当时保安被四名男青年翻墙过去要挟住。

3、被害人林**的证言:2012年1月2日凌晨4时20分许,我在办公室范围内巡查,有两个人翻过围墙进来,我就马上跑到值班室去拿对讲机,打开办公室的大门,准备出去外面喊工地值班的保安员过来,刚走出大门,就被另外两名男子抓住,两名男子头戴红色安全头盔,一名男子高约1.75米,另一名男子高约1.72米,他们手里拿着一条长约60厘米,口径约2厘米的铁管,把我带到保安室,把保安室的照明灯关了,抢走我的手机和对讲机,并叫我背对着他们蹲下,用我穿的衣服把头部盖住,双手抱着头部,我不敢反抗。我听到办公室大门被打开的声音,过了2分钟,听见有汽车开进来的声音和搬物品的声音,过了20分钟,我就听见汽车离开的声音,过了一会,看守我的那两名男子对我说:“天亮了再报警。”他们就把办公室的大门关上并离开,我出去后没有发现他们,就回宿舍叫其他同事,并打电话给领导,然后报警。在保安室门口外面的空地上,我同事发现了我的手机并给回我。

4、被告人刘**的供述:2012年元旦期间的一天凌晨二、三点左右,杜**开着商务车载着我和张**、李**、耿**、耿**从深圳石岩到大亚湾的一个工地,张**和耿**就翻墙进入了工地,当时保安就发现我们了,我们就将保安控制起来,偷到什么东西我想不起来了,但是偷到的东西都是卖到深圳石岩的一间废品店去卖的。

5、被告人张**的供述:2012年元旦期间的一天凌晨3时许,我和刘**在出租屋里睡觉,杜**打电话叫我们在石岩王家庄的红绿灯路口等,接着杜**就开车载着耿**,然后去接耿**和李**,去到大亚湾后找到一个建好商品楼的工地,我和耿**下车后爬到工地的围墙上面被保安(年纪约40岁)看到了,那个保安看到我们之后就走向保安室,耿**和耿**就过去把保安的对讲机抢了过来,之后他们把那个保安控制起来,耿**叫我和耿**在保安室里面控制住保安,他们四人开车进工地去找值钱的东西,约一个小时之后,他们装好东西后开车到保安室来接我和耿**,上车后我发现车上有300多斤的电线,我们开车上高速回深圳,将抢来的电线卖给废品店,我得款800多元。有的深井泵电机和大灯镇流器是跟电线连在一起的,我们顺手把这些东西拿走了。

6、惠湾价鉴字【2012】32号涉案物品价格鉴定结论书:民兴牌120平方毫米的铜芯电缆线200米,价值62000元;民兴牌70平方毫米的铜芯电缆线100米,价值18000元;长虹牌35平方毫米的电缆线50米,价值5000元;成天泰10平方毫米的铜芯电缆线50米,价值2500元;成天泰6平方毫米的铜芯电缆线100米,价值3500元;成天泰4平方毫米的铜芯电缆线200米,价值5000元淄博龙生牌深井泵电机一台价值8000元、力洋进口清水泵一台价值8000元、常州亚杰牌镝灯镇流器五个价值3250元。

7、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照片,证明现场地点位于惠州市大亚湾西区樟埔**花园工地项目部施工二部,在东北角落的电缆线有剪切的痕迹。

三、2012年1月5日凌晨3时许,杜**召集被告人刘**、张**、耿**、耿**、李**驾驶一辆东风风行银灰色商务车从深圳市宝安区来到大亚湾区澳头**工地。张**和耿**进入工地,来到第一次抢劫的A栋一楼项目部办公室,耿**用携带的大剪钳敲碎窗户玻璃并进入室内打开大门,同伙进入办公室,惊醒了室内的保安雷**。于是张**和李**持钢管将雷**控制,被告人刘**、耿**、耿**用剪钳将电缆线剪成四、五米一段,杜**开车进工地,然后将重约600斤,总长达730米的胜宇牌75平方毫米铜芯电缆线搬上车,之后六人离开现场。该批电缆线被卖给同一家废品店,刘**分得赃款1300元,张**分得赃款1200元。经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物价局鉴定,该批电缆线价值人民币104390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案件来源于被害人李**的报案。

2、被害人李**的陈述:2012年1月5日凌晨5时30分许,**工地保安雷**打电话告诉我办公室的电缆线被人抢走了,我跑过去看,发现办公室的玻璃窗被人砸碎了,工地后门的锁被剪坏了,被抢走的电缆线长约730米,是胜宇牌,75平方毫米铜芯线。

3、被告人刘**的供述:2012年元旦过后几天凌晨两点钟左右,杜**打电话给我,然后驾驶一辆风神牌商务车载着我和张**、李**、耿**、耿**六人从深圳来到大亚湾,这一次杜**带我们来到第一次盗窃的工地,我们也到了工地二楼的仓库,耿**用剪钳将仓库的窗玻璃敲碎,结果保安就发现了我们,于是张**、李**就手持水管将保安控制起来,让他不要乱喊乱动,杜**就直接将车开进工地里面,我们就将仓库的五捆电缆线剪成四、五米一条,大概过了十几分钟左右,我们就往车上搬了五、六百斤电缆线,然后我们就放开保安驾车逃离现场,同样将电缆线卖到了深圳石岩玉律村的废品店。

4、被告人张**的供述:2012年1月5、6日的一天凌晨3时许,我和刘**在出租房里睡觉,杜**打电话叫我们到石岩王家庄的**个红绿灯路口等,接着杜**载着耿**过来接我们,然后接耿**和李**,去到大亚湾后,我们找到第一次盗窃电线的工地,我和耿**下车到工地内找到一栋楼,透过玻璃窗看到房间里面摆有安全帽和电线,耿**用铁钳把玻璃窗打碎后爬进房间,耿**爬进房间后看见房间里睡着一个保安(年纪约五、六十岁),耿**就立刻把房门打开让我们四人进去,杜**在车上等,我和李**拿铁棍控制那个保安不要让他动,并告诉保安说我们只拿东西不打他,之后耿**拿铁钳把房间里的电线(重约五、六百斤)剪成了七、八段,杜**开车进来了,我们几个人就把电线搬上车回深圳了,我们把抢来的电线卖到石岩的废品店,我分得赃款1200多元。

5、证人雷**的证言:2012年1月5日凌晨4时30分许,有人敲办公室的门,我醒来后问:“谁啊?”紧接着,办公室的窗户玻璃被打破了,从窗户冲进五名青年男子,外面还有另外一名男子,我看到那五名男子中,有的拿着水管,有的拿着大剪钳,他们进来后,就把我的对讲机抢走了,并把我推倒在沙发上,其中一名男子还拿着水管指向我说:“别动,别出声,要不然打死你。”之后那名拿水管的男子就一直在办公室里看着我,而另外五名男子就直接在办公室里面搬走电缆线,他们五个人有的单独搬,有的两个人一起抬,来回二十多次约一个小时左右,直到那个看住我的男子走了,我经查看发现办公室内的电缆线全部不见了,我就马上打电话向老板李**汇报,李**说被抢走了700多米的电缆线。那伙男子均年约40岁,其中有四名男子戴着红色的安全帽,有一名男子戴着毛线帽子。

经雷**辨认相片,辨认出刘**就是2012年1月5日到**工地作案的男子。

6、惠湾价鉴字【2012】2号涉案物品价格鉴定报告,73O米的胜宇牌75平方毫米铜芯线价值人民币104390元。

7、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照片,证明现场地点位于惠州市大亚湾澳头**花园A栋201室,北墙西窗户东侧窗页向外打开,窗页玻璃破碎,形成一洞口,窗内、外地面有玻璃碎片。在东北角地面上方有黑色电缆线10圈,电缆线一端有一不规则的断口,断口新鲜。

四、2012年1月8日凌晨3时许,杜**召集被告人刘**、张**、耿**、耿**、李**,驾驶一辆东风风行银灰色商务车从深圳市宝安区来到大亚湾区西区**工地。张**和耿**进入工地,在打桩处发现有电缆线。于是被告人刘**、张**等六人用剪钳将重约5OO斤,长135米的7O平方毫米金龙羽牌的电缆线剪断并搬上车,其行为被保安芦**发现。六人准备离开,行至工地大门口,见保安芦**将大门锁上,于是耿**和李**等人下车,耿**持钢管将芦**吓跑并打开大门,随后六人逃离现场。该批电缆线被卖给同一家废品店,得款43OO元,刘**、张**各分得赃款700元。经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物价局鉴定,该批电缆线价值20925元人民币。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案件来源于被害人姚**的报案。

2、被害人姚**(**工地保安主管)的陈述:2012年1月8日凌晨4时至5时许,我在项目部值班,突然接到工地保安的电话得知工地的电缆线被抢,我马上用对讲机通知所有保安往1号岗的工地,我赶过工地现场后,看到有几个保安集中在工地的门口,他们说抢电缆线的人已经开车走了,电缆线放在**第三期工地打桩的地方,被抢的是打桩机的135米长、70平方毫米的黑皮电缆线。

3、被害人芦**(**工地保安)的陈述:2012年1月8日凌晨4时许,我在大亚湾区**工地一号岗上班,班长用对讲机呼叫我们,说发现工地里有人偷电缆线,叫我们封住工地大门与后门,别让他们逃走,我一个人守住大门口,将大门关上,拿着一条铁管躲在大门口等偷电缆线的人出来,约5分钟后,一辆白色面包车与一部白色小货车向工地的大门驶出,见工地的大门锁住了,那部面包车下来六个中年男子,有两个人拿着砍刀,另外四个人拿着铁管围着我,一个拿砍刀的中年男子抓着我胸襟,用砍刀向着我的脖子,威胁我将钥匙拿出来,我只好将大门钥匙交给他了,他们就开着离开。两名使用砍刀的中年男子都是光头的,约三十几岁,175厘米左右,圆脸,说普通话。

4、被告人刘**的供述:2012年1月8日3时许,杜**开车载着我、张**、耿**、耿**、李**从深圳宝安石岩镇出发,约4时许,我们来到一个工地,杜**直接将车开进工地里面,我们下车后发现工地里有“打桩线”,就将约400斤的电线搬到车上,后来发现有人打着手电筒过来,于是我们全部都上车走了,逃走的时候,工地的大门有一个保安在,耿**就持钢管下了车,保安就跑开了,然后耿**打开大门,我们的车就开出去,离开工地后,我们直接回深圳石岩,这次打桩线卖得4300元,我分得700元。

我们带钢管到工地是防止事主反抗,用来恐吓事主使他们不敢反抗。我们去抢劫之前没有商量,都是杜**拿主意,他说做什么就做什么。钱是由杜**和耿**分给我们的,我共分得赃款3000~4000元。作案所使用的车辆是大家一起凑钱买的,杜**先花2万元去买,之后我们凑钱还给杜**。

经刘**辨认相片,辨认出同案犯耿**、耿**、杜**。

5、被告人张**的供述:2012年1月8日凌晨3时许,杜**开车载着耿**过来接我和刘**,然后接到耿**和李**,之后我们一起到大亚湾找到一个工地,我们直接开车进了那个工地,我和耿**去找值钱的东西,最后在工地上找了约几百斤电线,杜**拿了事先准备好的铁钳将两截规格直径约4cm打桩用的电线剪断,之后我们五人下车将剪断的电线(约五百斤)拖到商务车上,在我们将电线拖上车的时候就被工地上的人发现了,杜**就叫我们上车离开,我们开车到工地的一个大门口时,工地上一个穿着保安制服的人就把门关上了,耿**拿着铁棍和李**就从车上下去开门,保安见状就跑开了,耿**过去把门打开后就开车离开工地,之后我们就将抢来的约五百斤电线卖到一个废品站,我分得700元。每次作案都是杜**开着车带着我们五人去找点的,作案工具有两把铁钳,三根铁棍,一辆汽车。

经张**辨认相片,辨认出刘**就是2012年1月8日到大亚湾西区**工地抢劫的的男子,辨认出同案犯耿**、耿**、杜**。

6、证人任**的证言:我是大亚湾西区**工地的项目经理,负责工地的打桩工程和设备管理。2012年1月8日,**工地被抢了一条打桩机的电缆线,被抢的是黑皮的电缆线,70平方毫米规格的,长约135米,价值约人民币2万元。

7、惠湾价鉴字【2012】33号涉案物品价格鉴定结论书:长135米的7O平方毫米金龙羽牌的电缆线价值人民币20925元。

8、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照片,证明现场地点位于惠州市大亚湾西区**工地,编号21的电箱的电缆线有剪切和咬压的痕迹,编号00059的电箱的电缆线有剪切的痕迹。

9、提取笔录、扣押物品清单、随案移交物品清单:从被告人刘**处扣押东风风行商务车1辆、车牌4副、剪钳3把、钢管2根、钢筋1根、美工刀2把、十字螺丝刀2把、手电筒1把、套筒1把、布手套10双、人民币4100元,从被告人张**处扣押人民币1500元,随案移交。

10、大亚湾区公安局刑侦五中队出具的《抓获经过》,证实在2012年1月2日7时许,公安机关接到郑**的报案后,侦查员立即展开认真细致的抓捕工作,在市局技侦部门的支持下,于2012年1月8日14时许,在深圳市宝安区石岩镇一旅馆502房将被告人刘**、张**抓获归案。

11、常住人口信息卡,证实了被告人刘**、张**的身份等基本情况,其已达到刑事责任年龄

以上证据由公诉机关提供,来源合法,经庭审质证,可以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根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张**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共同使用暴力手段劫取他人财物或实施盗窃后为抗拒抓捕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抢得财物价值人民币252005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抢劫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刘**、张**在犯罪中起主要作用,均为主犯。被告人刘**、张**归案后在侦查阶段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且在审查起诉阶段向公诉机关如实交代了犯罪事实,供述一直稳定,公诉机关亦向本院提供了《入所体检表》用于证明被告人刘**、张**入所检查时无体表伤,故被告人刘**、张**在庭审阶段翻供的理由不成立,不予采纳。缴获的作案工具及赃款,依法予以没收。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四)项、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刘**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八个月,并处罚金50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1月8日起至2026年9月7日止。罚金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张**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八个月,并处罚金50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1月8日起至2026年9月7日止。罚金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缴纳。) 

三、扣押的作案工具东风风行商务车1辆、车牌4副、剪钳3把、钢管2根、钢筋1根、美工刀2把、十字螺丝刀2把、手电筒1把、套筒1把、布手套10双及赃款5600元,依法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  判  长 卓建新

代理审判员 房耀庆

人民陪审员 严雨行

 

二○一二年八月二十七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王小华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三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七)持枪抢劫的;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第二百六十九条 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十五条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第二十六条 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

  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

  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第六十四条 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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