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释制度详解

假释:是指对于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经过一定期限的服刑改造,确有悔改表现,释放后,不致再危害社会的,附条件地将其提前释放的一种制度。
2.假释的条件
(1)已执行一定的刑期,即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原判刑期1/2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10年以上;
(2)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释放后不致再危害社会。
如果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
特别关注:对于累犯以及因杀人、爆炸、抢劫、强奸、绑架等暴力性犯罪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
3.假释的程序
假释依照减刑程序进行。
4.对被假释罪犯的考察与处理
对于被假释的罪犯,在假释考验期限内,由公安机关予以监督。对被假释的罪犯的考察,结果有以下两种:
(1)被假释的罪犯,在假释考验期限内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安机关有关假释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则被认为原判刑罚己执行完毕,公安机关应当向本人宣布并通报原裁定假释的人民法院和原关押罪犯的刑罚执行机关,无需另外办理释放手续。
(2)撤销假释。这种情况又可以分为两种情形:
一种为,被假释的罪犯,在假释考验期限内再犯新罪,则由审理新罪的人民法院撤销假释,把前罪没有执行完毕的刑罚和后罪新判处的刑罚,按照数罪并罚的原则,决定应当执行的刑期。
特别关注:如果原来是上级人民法院判决、裁定宣告假释的,审判新罪的下级人民法院也可以撤销原判决、裁定宣告的假释。审判新罪的人民法院对原审判决、裁定宣告的假释撤销后,应当通知原宣告假释的人民法院和执行机关。
另一种为,被假释的罪犯,在假释考验期内,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安机关有关假释的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尚未构成新的犯罪的,公安机关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撤销假释的建议,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撤销假释建议书之日起1个月内予以审核裁定。人民法院应当裁定撤销假释的,由公安机关将罪犯送交收监。
人民法院撤销缓刑、假释的裁定,一经作出,立即生效。
特别关注:人民检察院认为人民法院假释的裁定不当,应当在收到裁定书副本后20日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纠正意见。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纠正意见后一个月以内重新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作出最终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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