顺手牵羊进班房

被告人刘**,男,1992年11月21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22119921121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广东省曲江区。因本案于2012年9月13日被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8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惠东县看守所。无前科。
公诉机关以惠湾检刑诉字〔2013〕第1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犯盗窃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3年1月2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简化审”程序,于2013年2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公诉机关指派代理检察员张敏婷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一、2012年8月下旬的一天,被告人刘**来到大亚湾区西区敏华厂3栋的一间宿舍,发现窗户未锁,于是打开窗户伸手拧开门锁进入宿舍,翻动床上物品,盗走一部银色边框的杂牌5寸平板电脑。
 二、2012年8月30日下午,被告人刘**来到敏华厂3栋3**宿舍,采取同样手段,盗走被害人杨**的一部黑色诺基亚x3手机。
 三、2012年9月1日14时许,被告人刘**来到敏华厂1栋1**宿舍,采取同样手段,盗走了被害人丁**的一部红色IUNPER上网本。
 四、2012年9月4日15时许,被告人刘**在敏华厂3栋3**宿舍,采取同样手段,盗走被害人郭**的一部黑色的仿索尼7寸平板电脑。
 五、2012年9月8日下午14时30分许,被告人刘**伙同吕**(另案处理)来到敏华厂1**号宿舍,发现窗户未锁,刘**于是打开窗户伸手拧开门锁,和吕**一起进入房间,盗走被害人黄**的一部黑色IBM笔记本电脑。
六、2012年9月10日19时许,被告人刘**再次伙同吕**采取同样手段,在敏华厂1栋宿舍楼的三个房间内实施盗窃,共盗得IPHENO手机一部(系被害人谭**所有)、诺基亚E66手机一部、华为手机一部、仿苹果手机一部、 YOORD手机一部。
 经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物价局鉴定,杂牌5寸平板电脑价值600元人民币、诺基亚x3手机价值295元人民币、IUNPER上网本价值700元人民币、仿索尼7寸平板电脑价值550元人民币、IBM笔记本电脑价值1100元人民币、IPHENO手机价值285元人民币、诺基亚E66手机价值230元人民币、华为手机价值185元人民币、仿苹果手机价值290元人民币、YOORD手机价值350元人民币,以上物品总价值4585元人民币。
案发后,侦查机关缴获的诺基亚x3手机、红色IUNPER上网笔记本电脑、仿索尼7寸平板电脑、黑色IBM笔记本电脑、IPHENO手机一部均已发还给被害人。
上述事实,被告人刘**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人口信息登记卡,被害人杨**、丁**、郭**、黄**、谭**的陈述,证人杨**的证言,同案人吕**的供述,扣押、发还、移送物品清单,辨认笔录、公安机关的勘验、检查笔录和涉案物品价格鉴定报告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价值4585元的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刘**在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被告人刘**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赃物已被追缴,予以从轻处罚。缴获的赃物及作案工具,依法予以没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刘**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9月13日起至2013年8月12日止。罚金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缴纳。)
二、扣押的赃物及作案工具杂牌5寸平板电脑、诺基亚E66手机、仿苹果手机、YOORD手机、白色手机、华讯方舟手机、OPPO手机各一部,依法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卓建新
审  判  员 刘丽强
审  判  员 房耀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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