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窃3辆电动车总计卖80元判处有期六个月

案情简介:被告人盗窃被害人车辆,按照废品价格卖给流动收废品的人。

律师点评:扎根大亚湾处理过多宗盗窃案件的刑辩律师邱文峰认为根据《刑法》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大亚湾法院一楼大厅

陈X平盗窃罪一案刑事一审判决书

(2020)粤1391刑初299号

公诉机关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X平,男,1975年1月15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912,汉族,小学文化,户籍地四川省泸州市古蔺县***********。2018年11月10日,因盗窃被大亚湾区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五日。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20年4月29日被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3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大亚湾区看守所。

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以惠湾检一部刑诉(2020)Z31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X平犯盗窃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20年8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20年8月2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派检察员魏X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X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1.2020年4月13日7时许,被告人陈X平在惠阳区白云坑新街竹园三街XX后门巷子里盗窃了被害人王某汉的一辆绿色电动车。后其将上述电动车以现金人民币20元的价格出售给一位骑着二轮车的流动收废品的人。

2.2020年4月21日13时许,被告人陈X平在惠阳区白云坑新街26号福利彩票店旁边巷子里盗窃了被害人林某标的一辆白色电动车,后其将上述电动车以现金人民币30元的价格出售给一位骑着三轮车的流动收废品的人。

3.2020年4月25日10时许,被告人陈X平在大亚湾新寮新村三巷43号门口盗窃了被害人龚某波的一辆紫色电动车,后其将上述电动车以现金人民币30元的价格出售给一位骑着三轮车的流动收废品的人。经鉴定,上述被盗窃的紫色电动车的价格为人民币888元。

公诉机关建议判处被告人陈X平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

被告人陈X平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同意适用速裁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X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多次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盗窃罪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被告人陈X平认罪认罚,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坦白情节,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陈X平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4月29日起至2020年10月28日止。罚金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二、责令被告人陈X平退赔被害人龚正波88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房X庆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蒋X琦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条文

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

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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