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酒后在道路上挪动车位的行为是否构成危险驾驶罪?

惠阳大亚湾刑事辩护律师邱文峰,以“为自由而辩,为生命而辩”为执业理念,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家属委托,在公安侦查、检察院批捕及审查起诉、法院审理各阶段,相应提出取保候审、不予批捕、不起诉、无罪或罪轻的律师意见 。刑事辩护律师邱文峰认为该行为符合危险驾驶罪的客观要件。

最高院《刑事审判参考》第895号唐某彬危险驾驶案指出:

① 行为人只要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即具有法律拟制的危险性,符合危险驾驶罪的客观要件;

② 行为人明知自己饮酒仍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具有危险驾驶罪的主观故意;

③ 对于为挪动车位而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且行驶距离较短、速度较慢、未发生严重后果的,可以不作为犯罪处理;

④ 如果发生致人轻伤以上的交通事故,一般不宜认为犯罪情节显著轻微,但结合具体案情,行为人的认罪、悔罪表现和赔偿情况,为体现从宽处罚精神,可以对被告人适用缓刑。

本文源自微信公众号:新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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