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害人轻伤二级被判有期七个月

案情介绍:被告人肖某伟因琐事和黄某口角继而互殴,后将被害人脸部打成轻伤二级。

律师点评:惠阳办理多宗刑事案件的邱文峰律师认为被告人肖某伟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已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谅解,酌情可以从轻处罚。

惠阳法院外部宣言

肖某伟故意伤害罪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粤1303刑初953号

公诉机关 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检察院

适用程序 速裁

被告人的基本情况

被告人肖某伟,男,1986年1月10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户籍地四川省达州市渠县。因犯抢劫罪于2005年12月2日被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2012年3月15日刑满释放;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8年12月11日被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2019年10月12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21年8月9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惠州市惠阳区看守所。

指控意见

公诉机关以惠阳检刑诉(2021)87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肖某伟犯故意伤害罪,建议判处被告人肖某伟有期徒刑七个月。

辩护意见

被告人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没有异议,同意适用速裁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查明事实

与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一致。经查明,被告人因琐事与被害人黄某发生口角继而互殴,后将被害人的脸部打伤;经鉴定,被害人黄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被告人归案后已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谅解。

本院意见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肖某伟犯故意伤害罪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被告人肖某伟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已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谅解,酌情可以从轻处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

判决结果

被告人肖某伟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8月9日起至2022年3月8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钟X雄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一日

法官助理  张X慧 林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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