积极参加聚众斗殴致一人死亡多人受伤被判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

【案情简介】2013年7月29日晚上,被告人肖敏与王某1、林某1、吴某1、林某2、刘某(五人已判决)等10名同事在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西区新园华府花园欢乐迪KTV的888房、889房唱歌喝酒。当晚白某2、吕某、吴某2、白某1(四人已判决)和“阿某1”、“蝎子”、“黑老三”等人也在该欢乐迪KTV的818房唱歌。吕某遇见在此KTV上班的老乡即被害人李某1,遂邀其到房内一起喝酒,李某1喝了几杯就离开该房。期间,被害人王某1去吧台买饮料,途中与白某2发生碰撞继而发生争吵,吕某和白某1见状也参与争吵。期间,白某2从腰间掏出一把折叠弹簧刀,用刀柄敲打王某1的头部;吕某持啤酒瓶砸王某1的头部;白某1也殴打王某1。此时,818房的吴某2和“阿某1”、“蝎子”、“黑老三”等人听到争吵声音从房内走出来,共同参与围打王某1。被害人李某1抱着吕某试图劝架,被吕某甩开。事后白某2等人走下一楼。被告人肖敏、林某2、林某1、吴某1、刘某等人闻讯后从KTV房间出来见王某1被打伤在地,遂追打白某2等人。

被告人肖敏和林某2、林某1、吴某1、刘某等人追至一楼,确认是白某2殴打被害人王某1后,林某2持一个底部敲碎的啤酒瓶朝对方刺去,被告人肖敏伙同林某1、吴某1使用啤酒瓶砸向白某2;刘某徒手殴打白某2。白某2被砸后掏出一把折叠小刀刺伤林某2、刘某。此时白某1拿出随身携带的一把折叠小刀与吕某、吴某2等人共同参与打架,期间捅伤了对方一名男子的大腿。“蝎子”从车上拿出一批木棍和钢管分给几名同伙,吕某等人拿到木棒后追打对方。王某1来到一楼后,冲上前抱住白某2,并将白某2按倒在地。吕某、吴某2二人用木棒殴打王某1,王某1则抓住白某2的头部用力往地板砸,直至白某2被砸晕。白某1见状,遂使用小刀刺向王某1的大腿上和手臂。事后,双方陆续逃离现场。

被害人李某1在劝架过程中,被人用刀捅伤胸部,事后躺在二楼沙发上,经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被害人李某1系被锐器(类单刃尖刀)捅刺左胸部致心脏破裂急性大失血死亡;王某1、刘某损伤程度属轻伤;林某1、林某2损伤程度属轻微伤。

【大亚湾法院】被告人肖敏积极参加聚众斗殴,其行为均已构成聚众斗殴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肖敏犯聚众斗殴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肖敏起主要作用,是主犯。由于被告人肖敏归案后第一份供述笔录拒不供认持啤酒瓶参与打架的犯罪事实,系在侦查机关向其出示视频监控录像后,被告人肖敏才不得已供认犯罪事实,不能认定为坦白,因而也不能认定为自首,故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属于投案自首、坦白的辩护意见,理由不成立,不予采纳。被告人肖敏自动投案,且当庭认罪,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当庭认罪、初犯、偶犯的辩护意见,理由成立,予以采纳。综合被告人肖敏的犯罪事实和悔罪表现,不宜对其适用缓刑,辩护人提出对被告人肖敏判处缓刑的建议,理由不成立,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肖敏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

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7)粤1391刑初92号

公诉机关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肖敏,男,1984年8月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因涉嫌犯聚众斗殴罪于2017年3月15日被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8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惠州市看守所。

辩护人范晓东,广东稳健律师事务所律师。

公诉机关以惠湾检公诉刑诉〔2017〕8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肖敏犯聚众斗殴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7年5月19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6月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派检察员林雪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肖敏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7月29日晚上,被告人肖敏与王某1、林某1、吴某1、林某2、刘某(五人已判决)等10名同事在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西区新园华府花园欢乐迪KTV的888房唱歌喝酒。当晚白某2、吕某、吴某2、白某1(四人已判决)和“阿某1”、“蝎子”、“黑老三”等朋友也在该欢乐迪KTV的818房唱歌。

期间,王某1到二楼吧台买水,在过道上和白某2(已判决)碰撞,发生争吵,白某2拿起随身携带的折叠小刀,用刀柄敲打王某1的头部。吕某、白某1见状也上前殴打王某1。此时在818房的其他部分同事听到声音,也出来殴打王某1。王某1的同事看到王某1被打,到888房告知其他人。被告人肖敏与林某1、刘某、吴某1、林某2等人立刻在包房各拿一个空啤酒瓶来到过道,见王某1头部流血问,是怎么回事,是谁打的。在王某1的示意下,肖敏与其他人一起用啤酒瓶对白某2头部砸啤酒瓶,对白某2一方人员进行追打。白某2被砸后掏出一把折叠小刀刺伤林某2、刘某。此时白某1拿出随身携带的一把折叠小刀与吕某、吴某2等人共同参与打架,捅伤了对方一名男子的大腿。“蝎子”从车上拿出一批木棍和钢管分给几名同伙,吕某等人拿到木棒后追打对方。王某1来到一楼后,冲上前抱住白某2,并将白某2按倒在地。吕某、吴某2二人用木棒殴打王某1,王某1则抓住白某2的头部用力往地板砸,直至白某2被砸晕。白某1见状,遂使用小刀刺向王某1的大腿和手臂。事后,双方陆续逃离现场。

KTV的员工被害人李某1见双方斗殴,前来劝架,被人用刀捅伤胸部,经抢救无效死亡。经鉴走,被害人李某1系被锐器(类单刃尖刀)捅刺左胸部致心脏破裂急性大失血死亡;王某1、刘某损伤程度属轻伤;林某1、林某2损伤程度属轻微伤。

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书证、物证、辨认笔录、证人证言、鉴定意见、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视频监控录像、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和现场照片等证据予以证实。认为被告人肖敏积极参加聚众斗殴,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的规定,应当以聚众斗殴罪追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肖敏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不持异议,表示认罪。

其辩护人提出如下辩护意见:1、被告人肖敏参与聚众斗殴行为,情节较轻;2、被告人肖敏具有自首情节;3、被告人肖敏属于初犯、偶犯,无其它违法犯罪记录;4、被告人肖敏如实坦白、认罪、悔罪,应酌定从轻或减轻处罚。5、建议法庭对被告人肖敏判处缓刑较为适当。

经审理查明,2013年7月29日晚上,被告人肖敏与王某1、林某1、吴某1、林某2、刘某(五人已判决)等10名同事在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西区新园华府花园欢乐迪KTV的888房、889房唱歌喝酒。当晚白某2、吕某、吴某2、白某1(四人已判决)和“阿某1”、“蝎子”、“黑老三”等人也在该欢乐迪KTV的818房唱歌。吕某遇见在此KTV上班的老乡即被害人李某1,遂邀其到房内一起喝酒,李某1喝了几杯就离开该房。

期间,被害人王某1去吧台买饮料,途中与白某2发生碰撞继而发生争吵,吕某和白某1见状也参与争吵。期间,白某2从腰间掏出一把折叠弹簧刀,用刀柄敲打王某1的头部;吕某持啤酒瓶砸王某1的头部;白某1也殴打王某1。此时,818房的吴某2和“阿某1”、“蝎子”、“黑老三”等人听到争吵声音从房内走出来,共同参与围打王某1。被害人李某1抱着吕某试图劝架,被吕某甩开。事后白某2等人走下一楼。被告人肖敏、林某2、林某1、吴某1、刘某等人闻讯后从KTV房间出来见王某1被打伤在地,遂追打白某2等人。

被告人肖敏和林某2、林某1、吴某1、刘某等人追至一楼,确认是白某2殴打被害人王某1后,林某2持一个底部敲碎的啤酒瓶朝对方刺去,被告人肖敏伙同林某1、吴某1使用啤酒瓶砸向白某2;刘某徒手殴打白某2。白某2被砸后掏出一把折叠小刀刺伤林某2、刘某。此时白某1拿出随身携带的一把折叠小刀与吕某、吴某2等人共同参与打架,期间捅伤了对方一名男子的大腿。“蝎子”从车上拿出一批木棍和钢管分给几名同伙,吕某等人拿到木棒后追打对方。王某1来到一楼后,冲上前抱住白某2,并将白某2按倒在地。吕某、吴某2二人用木棒殴打王某1,王某1则抓住白某2的头部用力往地板砸,直至白某2被砸晕。白某1见状,遂使用小刀刺向王某1的大腿上和手臂。事后,双方陆续逃离现场。

被害人李某1在劝架过程中,被人用刀捅伤胸部,事后躺在二楼沙发上,经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被害人李某1系被锐器(类单刃尖刀)捅刺左胸部致心脏破裂急性大失血死亡;王某1、刘某损伤程度属轻伤;林某1、林某2损伤程度属轻微伤。

上述事实,有检察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一)书证

1.到案经过,证实被告人肖敏于2017年3月15日主动到大亚湾公安局投案。

2.常住人口信息,证实被告人的出生时间等身份情况,其在犯罪时已达刑事责任年龄。

3.在逃人员登记表,证实被告人肖敏因聚众斗殴一案被网上追逃。

4.刑事判决书,证实本案同案犯白某2、吕某、吴某2、林某2、林某1、吴某1、刘某因聚众斗殴已被判决。

(二)证人证言

1.吕某的证言,2013年7月29日晚上9点多,白某2对他和老白说晚上去唱歌,顺便叫几个朋友过来,接着他们三人来到新园华府欢乐迪KTV,接着白某2叫来了四个女性朋友,在唱歌期间,白某2又叫来五个男性朋友,过了一会,吴某2也说过来了。后来他出去上洗手间看见老乡李某1,他就叫李某1到他们房间喝酒,李某1喝了几杯酒出去了,接着白某2叫来的五个男性朋友其中两位有事先走了,他因为喝多了就去上洗手间,在回来的途中看见白某2与一个胖子在吵架,不知道那个胖子说了什么,白某2就用拳头打了那名胖子,双方就打起来了。因为声响很大,双方的朋友都出来帮忙。老板娘叫人把他们分开了,在他们想离开的时候,从楼上下来几个人对着他们说谁打的,这时白某2走向他们说是我做的,对方就将手中的玻璃酒瓶全部砸向白某2的脑袋,白某2就用脚踢对方,拿出随身携带的匕首刺向对方。他想冲上去帮忙被同伴推开了。这是对方的一个人追着他打,他往外跑,这是白某2叫来的五名男性朋友中一名递给他一根木棒,拿到木棒他就冲回去殴打对方的人员,把对方逼回楼梯处,胖子突然从楼梯跳下抓住白某2,将白某2往地板上砸一直不放手,白某2被砸晕了,老白就用匕首捅那个胖子,胖子还是不放手,老白又拿匕首在胖子的手臂捅了几刀,这时胖子才松手。他现场看见两把匕首,是白某2和老白的,他们两个人都有使用,除了匕首还有三根木棒和一条钢管,是白某2那位身材高瘦的朋友从车上拿下了的。对方参与打架的有十几个人,对方就是拿玻璃酒瓶砸他们。

2.白某1的证言,2013年7月29日20时左右,他和白某2、吕某到大亚湾新园华福欢乐迪KTV唱歌,过了一会,有四个女的也过来跟他们一起玩,然后来了一个欢乐迪KTV的服务员(吕某的朋友)和他们一起喝酒喝了十分钟左右,那个服务员就出去了。21时左右,大帅、老K、蝎子、黑老三、阿某1五个人也到了包房一起喝酒唱歌,没多久吴某2也到了,玩了一阵,大帅和老K先走了。大概23时30分,他从厕所回来,白某2从外面开门叫他出去,出去看到吕某在和一个胖子吵架,吵完后他们三人准备回房间,那个胖子还在那里唧唧歪歪,白某2就从腰间拿出一把小刀,用刀柄敲那个胖子的头,他和吕某也去打那胖子,包房里的阿某1、蝎子、黑老三和吴某2听到声音出来也一起打那胖子,打了一会,他们下到一楼后面有一帮人(七个人左右)拿着啤酒瓶追了出来,中间有人问“是谁打了我朋友”,白某2就说“是我”,那几个人就用手上的啤酒瓶砸白某2的头,白某2也拿小刀冲过去捅对方,蝎子从他车上拿了几根棍,他们每人拿一根与对方打斗。这时那胖子刚好下楼从白某2后面将白某2推倒在地,抓着白某2的头撞地上,白某2晕过去了,他看见立刻上前用小刀桶了那胖子,那胖子放开了白某2,他和吴某2、吕某扶某上摩托车去医院。后吕某的堂哥打电话说当时在包房和他们一起喝酒的服务员死了。他们这边参与打架的有他、白某2、吕某、吴某2、阿某1、蝎子、黑老三七个人,对方也大概是七八个人,他们这边用的是棍子和小刀,对方用的是啤酒瓶。

3.刘某的证言:2013年7月29日,他们工厂的一名同事肖敏辞工,所以他们在新园华府欢乐迪KTV开房一起玩,他是21时30分左右才到的,当时房里有10人左右一起唱K,直到23时30分左右,他们有一个同事跑进房跟他们说王某1被人打了,他们几个人立刻出了房间,看到王某1头上流着血,他们就问王某1是谁打的,王某1用眼睛看了过道上的一名穿深色衣服的男子,那个男子身边还有几个人,后来对方往二楼楼梯口走,走的时候其中一名男子还出言恐吓,他们几个人中有人说“下去找他们去”,后有人拿啤酒瓶下楼,下到一楼,他们这边有人问“是谁打伤了我的朋友”,对方深色衣服的人想冲过来,被他朋友拉住了,他们就冲上去打那男子,他用拳头打了那男子的脸和用脚踢了那男子的腹部,他们这边也有人用啤酒瓶砸那深色衣服的男子的头,后双方就打起来了,对方不知从哪里拿了几根棍子打他们,打了大概7分钟,他们的人被对方打散了,他看见几个人过来打他,他就跑了。他、林某1、肖敏确定参与了打架,王某1是他们打了之后才下楼的,一共大概有五个人,对方大概有七人左右。

4.林某1的证言:2013年7月29日晚上,他和同事在欢乐迪KTV唱歌,后来发生打架,他们这边拿了啤酒瓶,对方有刀和木棍。因打架受伤的有他、肖敏、刘某、汪某1群、林某2。

5.吴某1的证言:2013年7月29日20时许,他和同事肖敏等人到大亚湾新园华府欢乐迪KTV唱歌,后来发生打架,林某1听到后就用啤酒瓶砸在那男子的头部,他们看到后也用啤酒瓶砸在男子的头部,男子被砸后就向他朋友方向跑,接着双方就扭打起来,对方有拿铁棍和小刀的,他看情况不对就跑了。

6.林某2的证言:2013年7月29日晚上11时许,当时他和比亚迪一帮同事在欢乐迪KTV喝酒唱歌,听说小胖被欺负了,他和李某3、肖敏、林某1四个人就冲附近的几个包房拿了一个空玻璃啤酒瓶,他拿啤酒瓶的时候还在包房把酒瓶先敲烂了,他们气冲冲下去一楼拿啤酒瓶指着对方说是谁打的小胖,后来不知道是谁先动手用啤酒瓶砸了对方的脑袋,他们就一窝蜂上去拿啤酒瓶往对方身上打。刚好有个人冲到他面前打他们的人,他用脚踢了对方一脚,对方看到就拿出一把水果刀刺他,两人厮打后他往欢乐迪大门右边的一间店内躲起来,他在里面看到小胖从欢乐迪出来在门口按倒一个人,对方有三四个人一起打他,有用木棍和拳脚一起打的。是对方先动手打小胖的,打架的时候他们这边拿了啤酒瓶,对方拿了水果刀和木棍。

7.王某1的证言:2013年7月29日晚上,他们方参加打架的有刘某、林某1、林志平和肖敏,对方使用的工具有玻璃酒瓶、木棍和小刀。

8.林某3的证言:2013年7月29日21时许,他们车间十个同事(她、汪某1群、肖敏、林某1、刘某、林某2、王某2、汪某2及两个不知道名字的男同事)在华新园华府欢乐迪唱歌,一直玩到凌晨许,她跟汪某1群说她口渴了,后汪某1群就出去了,而在唱歌的时候其他男同事也跟着出去了,几分钟左右,肖敏和林某1就回来了,他们说汪某1群被欺负了在外面,她和王某2就一起出去,出去看到王某1的头部一直在流血,她就问他什么回事,汪某1群说在走廊不小心碰到一名陌生男子引起争吵,后对方的人就动手打了他,她听到后就扶着汪某1群往楼下走,经过房间889的时候拿了两个装满啤酒的啤酒瓶下楼,在楼梯下面看到林某1靠着墙,他说他双腿被捅了,肖敏的左腿也受伤流血了。

9.薛某的证言:2013年7月30日凌晨,突然听到走廊有人争吵,看到走廊站了很多人(有818、888、889房的客人),看到他们想打起来,就过去劝说了,888房的客人听到劝说就让他朋友先回房了,而818房的客人(最先跟对方发生冲突的人)马上往888房那名客人身上打,818房的其他人看到后就五六个人扑过去打那名男子,有些人用拳打,有些人是用啤酒瓶砸的,他的员工李某1先将按个动手打架的男子往楼下拉,等她回头又看到818房五六名客人围着888房的那名客人打,接着818房的客人往下跑,有些人手里提着啤酒瓶。后来有员工跑过来说李某1出事了,她就拨打了120。当时参与打架的一方是818房的客人(有六七名男子和三四个女子),另一方是888、889房的客人(两个房间加起来有二十多人,有男有女站在走廊上)。

10.李某2的证言:他是李某1的父亲,2013年7月30日凌晨,和李某1一起打工的工友孙某打电话跟他说李某1在KTV里劝架时候被人用刀捅死了。

11.吴某2的证言:2013年7月29日23时左右,他到大亚湾比亚迪附近欢乐迪KTV一个房间(房号忘记了,是小白开的),他到时房间里已经有七八个人了,有小白、小帅、阿某2,当时他们房间的人都出房间看到走廊上小帅和一个胖子,后来小白和小帅跟那胖子推打起来,小帅拿一个酒瓶砸了那胖子的头,打了一会他们就走,当他们走到对方包间门口对方有十几个人出来了,他就叫小帅走,当他们到楼下后,对方十几个人拿着酒瓶追了下来,大概五六个人拿着手上的酒瓶砸小白的头,对方就打他们,然后双方厮打起来。

12.白某2的证言:2013年7月29日23时左右,他在欢乐迪KTV喝酒唱歌,他跟小帅去上厕所,途中,小帅跟一个胖子撞在一起了,于是双方吵了起来,他突然听到胖子骂他,他就先动手拿起身上随身携带的折叠小刀刀柄往胖子的头上打,小帅也接着动手打胖子,后双方的人没有被拉住又打起来了,这时候他看到白某1拿到上前捅了胖子大腿三刀,然后胖子摔在地上,打了一会他们就走了当他们下到KTV楼下,对方有十几个人拿着酒瓶追了下来,其中一个人问“是谁打我兄弟”,他就说是他,对方大概四五个人就拿手上的酒瓶砸了他的头,他就用随身携带的刀往第一个用啤酒瓶(也是开始问他话的人)砸他的人的身上捅,后来情况很混乱,双方都打起来了,并看见小帅拿着木棍跟对方的人打起来,看见对方那个胖子在KTV门口,向跑过去用刀捅那胖子,结果胖子手快,先抓着他的头往地上撞,当时他就晕了。打架的过程中他和白某1拿的是小刀,小帅拿木棍,对方的人拿啤酒瓶。他们这方打架有六七个人,对方有十多个人。

(三)被告人肖敏的供述和辩解:

第一份供述和辩解:2013年7月份一个晚上,因他在半个月前提交辞职报告,他和小胖、刘某、王某1、林某2、林某3、林某1、李某3、王某2及几个人记不起来还有谁吃过饭后,王某1提出去新园华府欢乐迪KTV喝酒,他们唱了一下歌,王某1出去买酒,没有一会儿,张某就推门进来说王某1被人打了,房间内的人听到后就一窝出去,出去时还带上房间内的啤酒瓶,他在后面跟着出去,右手拿着一个啤酒瓶,发现外面没有人,他就去问王某1,王某1说人在下面,他就下去,看见有两个男的与林某1在那打架,他就在楼梯口丢掉酒瓶,跑过去拉对方一名男子,反而被那名男子的反过来打,后来他就退到楼梯口,他看见林某3手上拿着啤酒瓶,就把林某3的啤酒瓶丢在楼梯间,他跟林某3站在楼梯口,发现他的左大腿流血了,之后林某1、王某1回来楼梯口,紧接着李某3从楼上下来说去医院,他们就一起去医院了。辩称其没有用啤酒瓶打架,其在打架过程中,是拉开双方进行劝架。

第五次供述和辩解:证实经侦查人员出示视频监控录像,他和林某1、刘某等人下楼后,问对方是谁殴打了王某1,对方一名男子承认了,他们就围上去,他和林某1就拿着啤酒瓶砸对方一名男子,双方就打架起来了。

(四)鉴定意见书

1.法医学尸体检验报告,证实被害人李某1符合生前被锐器(类单刃尖刀)捅刺左胸部致心脏破裂急性大失血死亡。

2.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属,证实王某1、刘某的损伤程度属轻伤,林某1、林某2二人的损伤程度属轻微伤

(五)相关笔录

1.辨认笔录,经肖敏辨认照片,指认出了林某1、刘某、吴某1、林某2、王某1。

经林某1辨认照片,指认出了肖敏。

2、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证实案发现场位于惠州市大亚湾区西区响水河工业区南部新园华府花园A区二楼欢乐迪KTV。

(六)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1.视频监控录像,证实案发现场打斗的过程。

2.现场照片,证实案发现场位于惠州市大亚湾区西区响水河工业区南部新园华府花园A区二楼欢乐迪KTV及现场的情况。

3.辨认视频监控照片,经被告人辨认,证实2013年7月29日23时22分他与林某1、刘某等人出现在聚众斗殴的现场。

本院认为,被告人肖敏积极参加聚众斗殴,其行为均已构成聚众斗殴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肖敏犯聚众斗殴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肖敏起主要作用,是主犯。由于被告人肖敏归案后第一份供述笔录拒不供认持啤酒瓶参与打架的犯罪事实,系在侦查机关向其出示视频监控录像后,被告人肖敏才不得已供认犯罪事实,不能认定为坦白,因而也不能认定为自首,故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属于投案自首、坦白的辩护意见,理由不成立,不予采纳。被告人肖敏自动投案,且当庭认罪,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当庭认罪、初犯、偶犯的辩护意见,理由成立,予以采纳。综合被告人肖敏的犯罪事实和悔罪表现,不宜对其适用缓刑,辩护人提出对被告人肖敏判处缓刑的建议,理由不成立,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肖敏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15日起至2018年5月14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卓建新

审判员  房耀庆

人民陪审员  张帆

二〇一七年八月八日

书记员  陈雅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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