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窃罪定罪量刑幅度(惠州市惠阳区法院)

案号 案情摘要 判决结果 律师分析
(2014)惠阳法刑二初字第229号 2014年7月4日8时45分许,被告人蒋某英伙同“芳芳”(姓名不详,另案处理)在惠州市惠阳区人民医院妇幼中心乘坐电梯时,蒋某英趁机用手伸进被害人曾某良的挎包内盗窃了1部苹果4手机(价值人民币712元),后转移给“芳芳”,曾某良发现手机被盗,便拦下蒋某英并呼叫医院的护士报警。
 
被告人蒋某英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本案属于扒窃的,无论金额大小,均可以处于刑罚
 
(2014)惠阳法刑二初字第222号
 
2014年7月1日12时30分许,被告人靳某霞来到位于惠州市惠阳区镇隆镇甘陂工业区的惠州市大鼎电子有限公司二楼车间内,盗走该厂的三星手机电子配件(型号为S7562HK)8包,每包500个配件(共价值人民币6840元)。破案后,被盗财物已返还给被害单位。
 
被告人靳某霞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本案中,辩护律师提出的自首情节未被法庭认定
  (2014)惠阳法刑二初字第230号 2014年7月29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李某辉来到惠州市惠阳区新圩镇塘吓约场村委会豪华住宿二楼被害人翁某平的住处,用手拧开房间门锁进入房内,盗走2部手机(苹果4代手机价值人民币645元,联想A390手机价值人民币89.10元)和现金人民币15元。破案后,被盗手机已发还被害人。
 
  被告人李某辉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入户盗窃,无论金额大小,均可以处于刑罚
 
  (2014)惠阳法刑二初字第178号 2014年4月份至5月25日间,被告人罗某祥到惠阳区新圩镇塘吓南坑村学布塘村小组,多次盗窃失主李某某的两栋在建楼房内的铝合金窗。盗得铝合金窗370平方米,每平方价值人民币179.49元,合计总价人民币66411.3元。破案后,缴获的铝合金窗框已发还失主。
 
  被告人罗某祥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本案属于多次盗窃,且金额在60000元以下,处三年有期徒刑,也算量刑较轻

 

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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