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折叠刀刺中他人被判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

【案情简介】2017年6月8日晚23时许,被告人胡某以被告人潘某未接到其电话为由与被告人潘某在惠州市惠阳区新圩镇老街鹏辉百货门口引发斗殴,期间被告人胡某使用折叠刀刺中被告人潘某的腹部,被告人潘某使用长木凳砸中被告人胡某的胸部和背部。经鉴定,被告人胡某的人体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被告人潘某的人体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被告人胡某于2017年6月21日被抓获,被告人潘某于2017年6月30日自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惠阳法院】被告人胡某持械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被告人潘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均已构成故意伤害罪。鉴于被告人胡某庭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潘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并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胡某辩护人的辩护意见,经查,与本案事实相符,予以采纳。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证据确实、充分;量刑建议符合法律规定及本案的事实,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胡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二、被告人潘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7)粤1303刑初596号

公诉机关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胡某,男,1985年11月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通城县。因本案于2017年6月21日被羁押,同年6月3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3日被逮捕。现押于惠州市惠阳区看守所。

辩护人王承毅,广东港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潘某,男,1971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通城县。因本案于2017年6月30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3日被逮捕。现押于惠州市惠阳区看守所。

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检察院以惠阳检公诉刑诉(2017)48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胡某、潘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9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11月2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黄东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潘某、胡某及其辩护人王承毅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6月8日晚23时许,被告人胡某以被告人潘某未接到其电话为由与被告人潘某在惠州市惠阳区新圩镇老街鹏辉百货门口引发斗殴,期间被告人胡某使用折叠刀刺中被告人潘某的腹部,被告人潘某使用长木凳砸中被告人胡某的胸部和背部。经鉴定,被告人胡某的人体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被告人潘某的人体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认定上述犯罪事实证据如下:书证;物证;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辨认笔录;鉴定意见;现场勘验笔录等。被告人胡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被告人潘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潘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被告人胡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建议判处被告人胡某三年六个月以上四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判决被告人潘某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提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胡某、潘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量刑建议均无异议,当庭自愿认罪。被告人胡某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潘某有过错,且被告人胡某积极协助送潘某到医院治伤,请求法庭对其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7年6月8日晚23时许,被告人胡某以被告人潘某未接到其电话为由与被告人潘某在惠州市惠阳区新圩镇老街鹏辉百货门口引发斗殴,期间被告人胡某使用折叠刀刺中被告人潘某的腹部,被告人潘某使用长木凳砸中被告人胡某的胸部和背部。经鉴定,被告人胡某的人体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被告人潘某的人体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被告人胡某于2017年6月21日被抓获,被告人潘某于2017年6月30日自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经法庭质证,证明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侦查机关于2017年6月28日对本案立案侦查。

2、证人李某1的证言:2017年6月8日晚上23时许,当时我和姓潘的男子还有我们的老乡“光头强”三个人在新圩镇老市场好美联超市旁一小店门口玩,这时姓胡的男子从旁边的巷子走过来,问姓潘的男子为什么没有接听他的电话,姓潘的男子就说没有看到,如果看到了一定会接电话,他们两个人就一直为了这个问题(没有接听电话)在争吵,我就跟他们两个人说大家都是老乡,有什么好吵的,早点回家睡觉,姓胡的男子和姓潘的男子没有听我的劝说,姓胡的男子和姓潘的男子就你推我一下、我推你一下,突然间,姓胡的男子就从他身上(腰部挂着)拿出一把折叠的小刀向姓潘的男子的肚子刺了一下,想再刺第二下的时候,姓潘的男子就立刻拿长凳子左挡右档,我就立刻上前把姓胡的男子手上的的小刀抢了下来,光头强就上前去抱住姓潘的男子,把他们拉开之后,两人再拉扯了很久,姓潘的男子就叫姓胡的男子送他到医院包扎伤口,姓胡的男子就跟姓潘的男子说要去你自己去,然后姓潘的男子就抓住姓胡的男子的裤子,然后他们的妻子都过来,然后我和光头强就送他们两夫妻四个人到新圩医院,一到医院门口派出所的工作人员就到了。只有胡姓男子喝了酒,但没有喝醉,姓潘的男子拿长凳子左挡右挡的时候应该有伤到姓胡的男子,只知道姓潘的男子肚子流血了,其他没有看到,伤势怎么样就不清楚了。现场没有监控,周边没有路灯。经辨认照片,指认出被告人胡某就是拿折叠小刀刺伤潘姓男子的人;指认出照片中的折叠刀就是姓胡男子拿来刺伤姓潘的男子的肚子的折叠刀。

3、证人胡某的证言:2017年6月8日晚上23时许,我在新圩镇老市场好美家生活超市旁一小店内买了雪糕出来就看见我们的老乡李某1、姓胡的男子、潘某在小店门口坐着在说话,我就去我朋友家里,经过巷子的拐角处时,我回过头去看他们的时候,他们就已经站起来在说话,潘某就去小店拿了一张凳子用右手举了起来,而左手捂住肚子,我就跑过去,一只手抓住潘某举起的凳子,一只手捂住潘某的肚子,潘某就跟我说他被姓胡的男子捅了,听到潘某这样一说我就放手,退了几步,我就不管了,在旁边站着看,就看到姓胡的男子手上拿着一把银色的小刀被我们的老乡李某1抓住了,潘某就跟李某1说不要让姓胡的男子给跑了,潘某就在旁边拿长凳子走过去追姓胡的男子,姓胡的男子就往好美家生活超市方向跑,潘某就拿着长凳子向姓胡的男子砸过去刚好被姓胡的男子回过头来给接住了,我们的老乡李某1也跑过去接长凳子,潘某和姓胡的男子两个人就放手丢下凳子,姓胡的男子就对着潘某说:是不是还想干?潘某听到后就跑,姓胡的男子追了两步,潘某就跟姓胡的男子说送他去医院,姓胡的男子就说让他妻子跟去就可以了,潘某就抓住姓胡的男子的裤子,然后我就和我们的老乡李某1送潘某两夫妻、姓胡的男子两夫妻到新圩医院,不久,派出所的工作人员就到了。我没有看见姓胡的男子用银色小刀捅潘某,潘某拿着长凳子向姓胡的男子砸过去刚好被姓胡的男子回过头给接住了。潘某的肚子出血了,只有姓胡的男子喝了酒。当时还有我的老乡李某1在场。经辨认照片,指认出照片中的12号男子就是被告人潘某,18号男子就是被告人胡某。

4、被告人胡某的供述:2017年6月8日晚上23时许,我当时刚喝完酒,打电话给“歇总”想叫他带我去海边玩,但是他没有接,然后我就准备回去睡觉了。我回家途经新圩镇老街一小店的时候就看到“歇总”坐在小店门口,我当时问他为什么不接我电话,他问我那么晚打什么电话,叫我不要在那发酒疯,我们吵了几句之后他就用小店门口放着的木质凳子打到我头部,然后别人就过来拉开我们(具体是谁我记不清楚),可是他还拿着凳子过来打到了我的胸口,当时我就把随身携带的折叠式小刀拿出来打开刀子捅了他腹部一刀,捅完我就跑,他就拿凳子扔过来砸到了我的后腰部,然后我就拿出手机打110报警。之后我老婆及“歇总”的老婆就过来了,我们一起把“歇总”送到新圩医院之后派出所的民警就到达现场了,然后就把我带回派出所调查,“歇总”就被医院救护车送到淡水三和医院了,事情的经过就是这样的。当时有小店老板和我们两个老乡(光头强、李某2),我喝了酒,“歇总”没有喝。我的头部、胸口及后腰部被“歇总”拿了一个木制的板凳打了,而我用一把折叠小刀刺伤了“歇总”的腹部。我的外号叫二牙,“歇总”也会叫我二胡的。经辨认照片,指认出被告人潘某就是“歇总”,于2017年6月8日晚上22时许用板凳砸了其头部、胸口、腰部及背部,被其用一把折叠小刀刺伤的男子。

5、被告人潘某的供述:2017年6月8日晚上23时左右,当时我坐在新圩镇老街一小店门口,“二胡”和“光头强”一起过来了,“二胡”问我为什么不接他电话,我跟他说了我手机调成静音了,没有听到。但是“二胡”不相信我,还声称要弄死我,说完之后就用手推了我一下,我也用手推了他,然后他就从身上拿出一折叠刀捅了我的左边腹部一刀,捅完之后还想捅我,我就跑到小店里面拿了一张圆形的木板凳想殴打“二胡”,但是板凳被“光头强”抢过去了,然后我又在小店门口拿了一张木板凳打了“二胡”一下,然后我就跑了,跑了3、4米就倒在地上,我朋友(胡胜兰)就打电话报警和救护车了,当时“二胡”在现场就威胁胡胜兰,叫她别报警了,没多久120救护车就过来把我送去救护车了,去到新圩医院后警察也过来了,“二胡”当时还威胁我“配合”好来,还问胡胜兰是不是她报的警。然后警察就把“二胡”带回派出所去了。我不清楚“二胡”有无喝酒,我没有喝酒。当时小店门口还有两三个人坐着的,“二胡”还叫了一名男子(“光头强”)过来的,我们在打架期间那名男子还抱住我的。胡胜兰是在我被捅伤后才到场的,没有看到事情的经过。我的左边腹部被捅伤,导致左边腹部有一块腹肌肌肉断裂,及小肠有个小伤口。是“二胡”先推我的,我有拿起旁边的长木凳砸到了“二胡”的后背。我当时拿着是一张黑色的木质凳子,长约1.2米长,高约40-50厘米。“二胡”是使用一把长约15厘米的折叠小刀将我捅伤的,刀身是银白色。我的外号叫“稀毛”,“二胡”有时候也会叫我“歇总”的。经辨认照片,指认出被告人胡某就是“二胡”,于2017年6月8日晚22时许用一把折叠刀刺伤其腹部,被其用板凳砸了的男子。

6、现场勘查笔录、方位图及照片,证实案发现场位于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新圩镇老街鹏辉百货门口。

7、检查笔录、证据保全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收缴物品清单,证实公安机关于2017年6月8日在惠州市惠阳区新圩镇老市场老街一小店门口缴获的一把折叠刀予以证据保全。经被告人胡某辨认,确认出上述折叠刀就是其本人的,是其于2017年6月8日在惠阳区新圩镇老市场老街用来刺伤他人的小刀;经被告人潘某辨认,确认上述折叠刀就是被告人胡某拿来刺伤他的折叠刀。

8、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鉴定意见通知书,证实被告人潘某的损伤程度属重伤二级,被告人胡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并已告知被告人胡某、潘某。

9、抓获经过,证实2017年6月8日晚上23时18分,惠州市公安局惠阳区分局新圩派出所接110转来警情称,新圩镇老市场一小店门口有人打架。接报后,值班民警立即出警赶到现场。经了解,是潘某与胡某发生口角引起打架。当晚胡某被传唤至派出所调查,潘某由于伤势严重被送惠阳区三和医院抢救。2017年6月9日胡某被行政拘留,但惠阳区拘留所因胡某有伤建议停止执行拘留,2017年6月21日才对胡某执行拘留,后经法医鉴定潘某为重伤二级,胡某为轻伤二级。2017年6月28日该所立故意伤害案侦查,2017年6月30日该所侦查人员打电话给潘某通知他到新圩派出所告知他伤情报告,潘某接电话后自行到派出所,该所侦查人员将双方伤情告知潘某,然后对潘某刑事拘留送看守所。

10、惠阳三和医院疾病证明书,证实被告人胡某双下肺少许挫伤,多处软组织挫擦伤。

11、惠阳三和医院住院病案首页、入院记录、手术记录、出院记录,证实被告人潘某腹部刀刺伤,小肠破裂,腹直肌断裂。

12、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实被告人胡某、潘某的身份情况。

证据确实,足资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持械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被告人潘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均已构成故意伤害罪。鉴于被告人胡某庭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潘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并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胡某辩护人的辩护意见,经查,与本案事实相符,予以采纳。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证据确实、充分;量刑建议符合法律规定及本案的事实,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胡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6月21日起至2020年12月20日止。)

二、被告人潘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6月30日起至2017年12月29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翟雄文

人民陪审员  叶静怡

人民陪审员  龚雪琳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  胡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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