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事先备好菜刀将他人砍伤被判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

【惠阳刑事律师:案情简介】被告人何定聪与被害人苏某因男女关系发生矛盾,2016年12月18日15时许,两人相约在惠州市惠阳区淡水街道办事处新桥村委会行诚科技园华力厂对面路旁见面,见面后何定聪上前踢苏某一脚,后双方立即发生扭打,何定聪用事先准备的菜刀将苏某的颈部、背部等多处砍伤。公安民警接报后,于当天将被告人何定聪抓获归案,并缴获作案工具菜刀一把。经法医鉴定,被害人苏某的损伤程度属重伤二级。

【惠阳法院】被告人何定聪持械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何定聪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证据确实、充分,量刑建议符合法律规定及本案的事实,予以采纳。关于被告人何定聪的辩解意见与本案的事实不符,不予采纳。根据被告人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何定聪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二、对本案缴获的作案工具菜刀一把予以没收。

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7)粤1303刑初180号

公诉机关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何定聪,男,1986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永仁县。因本案于2016年12月18日被羁押,次日被行政拘留,同年12月28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1月12日被逮捕。现押于惠州市惠阳区看守所。

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检察院以惠阳检公诉刑诉(2017)8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何定聪犯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3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5月1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伟亮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何定聪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何定聪与被害人苏某因男女关系发生矛盾,2016年12月18日15时许,两人相约在惠阳区淡水街道办事处新桥村委会行诚科技园华力厂对面路旁见面,见面后何定聪上前踢苏某一脚,后双方立即发生扭打,何定聪用事先准备的菜刀将苏某的颈部、背部等多处砍伤。公安民警接报后,于当天将何定聪抓获归案。经鉴定,伤者苏某的损伤程度属重伤二级。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鉴定意见;辨认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等。被告人何定聪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何定聪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以上五年以下。提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何定聪辩称事发当天系被害人多次致电挑衅其,才引发了本案,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当庭表示自愿认罪,认为量刑建议偏重。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何定聪与被害人苏某因男女关系发生矛盾,2016年12月18日15时许,两人相约在惠州市惠阳区淡水街道办事处新桥村委会行诚科技园华力厂对面路旁见面,见面后何定聪上前踢苏某一脚,后双方立即发生扭打,何定聪用事先准备的菜刀将苏某的颈部、背部等多处砍伤。公安民警接报后,于当天将被告人何定聪抓获归案,并缴获作案工具菜刀一把。经法医鉴定,被害人苏某的损伤程度属重伤二级。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公安机关接报案后于2016年12月28日对本案立案侦查。

2、检查笔录、证据保全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证实公安机关于2016年12月18日在被告人何定聪的指引下缴获其丢弃在千石厂门前路旁树下的不锈钢家用普通菜刀一把。

3、证人杨某、起兴武的证言,证实2016年12月18日下午其二人一起在惠阳区淡水街道办事处新桥村委会行诚科技园内千石家电厂大门左拐50米看到右手流血的何定聪说自己砍了苏某一刀。然后何定聪从背后的裤腰处拿出一把菜刀丢在地上,后苏某受伤躺地并被送往医院。经辨认,证人杨某、起兴武辨认出受伤的苏某和把菜刀丢在地上的何定聪;辨认出被告人何定聪所丢弃带有的血迹菜刀。

4、证人万某证言:因之前与何定聪是男女朋友关系,在前段时间,我又与现男友苏某好上了,故何定聪与苏某发生了打架。事发当日13时许,我和何定聪、苏某、杨某一起吃饭,期间何定聪还不停的说我骂我,但我们三个人都没有吭声。至14时许,我与杨某回到千石厂宿舍后,何定聪发信息给我说他将苏某砍了,叫我过去看看。后来我和杨某及另外几个工友一同出到厂门处看到何定聪的一个手掌处在流血,他看到我们后,还从身上的衣服内拿出一把菜刀,并随手将菜刀扔在地上,我们的工友见状就带他去包手,我与杨某就去找苏某,当时我叫杨某将菜刀捡起放到路边的树丛中。之后我们在厂对面的华力厂门前看见苏某浑身是血倒在地上。经辨认,辨认出被害人苏某和被告人何定聪;辨认出何定聪扔在地上的菜刀。

5、被害人苏某陈述:2016年12月18日12时许,我和何定聪、万某及我老乡的妻子一起在厂门口的饭店吃饭,期间何定聪一直在说我与万某私下有交往,接着就一直在骂万某,当时我们都没有吭声。之后我们四人就各自回去,我就蹲在饭店门口抽烟,然后我就在饭店后面的沙场处小便,接着何定聪就打电话给我,约二十分钟后,何定聪就到了沙场向我走过来,到了我前面就一脚将我踢倒在地上,然后右手伸到了后面拿出一把菜刀砍到我的背部,我就起来将他推开,接着对方就冲了上来继续用菜刀砍我,砍完后我就往马路的方向跑,期间我感觉头晕,接着就晕倒在地,待我醒来时我就在医院治疗。经辨认,指认被告人何定聪是砍伤其的人。

6、被告人何定聪供述:2016年12月18日下午15时许,苏某联系我要见我,被我拒绝了。不久他又电话联系我说他跟我女朋友好上了,并说狠话,他说在惠州不怕我,任我怎么跟他斗都可以,并说在厂旁的沙场等我。当时我听得有点火,就答应了他。之后我担心他叫了人,于是我在古屋市场附近购买了一把菜刀,后来我就来到沙场处,看到苏某蹲在堆沙子旁边,我看见他后就立即过去,之后我就问他什么意思,在他还没站起来回答我时,我就又朝他的臀部蹬了一脚,他被我蹬倒在地上,之后他起来后就向我冲过来,并一把将我抱住,我被抱住后就使劲甩他,在我甩他时,我们一同倒地,我倒地后从口袋拿出菜刀,左手持刀用刀背超对方挥去,但不知怎的砍到他的脖子一侧,他的脖子立即被我砍伤流血。接着他又上来抱住我,我手持菜刀与他在地上抱打,期间他用手抢我的菜刀,在我腾出持刀的手来时,我又用菜刀朝他的大腿处砍了一刀,之后我们两人就松开了。我看到对方打着电话离开,我就离开了现场。经辨认,辨认出苏某是被其蹬了一脚并用菜刀砍伤殴打的男子。

7、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证实被害人苏某头面部、躯干部及肢体检见之缝合创口,边缘整齐,据其损伤形态特征分析,符合锐器(类刀具)砍切作用所致;余体表检见之损伤,符合钝性暴力作用所致,其损伤程度属重伤二级。

8、现场勘查笔录、方位图及现场照片,证实案发现场位于惠州市惠阳区淡水街道办事处新桥村委会行诚科技园华力厂对面路旁。

9、抓获经过,证实2016年12月18日下午,公安机关在惠阳区淡水街道办事处新桥村委会千石家电厂员工宿舍内抓获涉嫌殴打他人的何定聪。

10、常住人口信息,证实被告人何定聪的身份情况。

证供吻合,足资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定聪持械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何定聪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证据确实、充分,量刑建议符合法律规定及本案的事实,予以采纳。关于被告人何定聪的辩解意见与本案的事实不符,不予采纳。根据被告人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何定聪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2月18日起至2020年12月17日止。)

二、对本案缴获的作案工具菜刀一把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余学全

人民陪审员  林冠超

人民陪审员  温颖慧

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古晓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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