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音响吵醒邻居引来轻伤二级

案情简介:被告人因被害人放音响吵醒而心生不满,第二天拿菜刀敲响被害人的门,被害人在夺刀过程中左小臂、左腰部被砍伤。

律师点评:扎根惠阳区办理多宗刑事案件的刑事律师邱文峰认为被告人田X华因日常纠纷而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

惠阳看守所内景

田X华故意伤害罪一案刑事一审判决书

(2020)粤1303刑初698号

公诉机关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田X华,男,1974年2月15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3************,土家族,小学文化,户籍地重庆市酉阳XXXXXXXXXXXXXXX。因本案于2020年6月3日被行政拘留十日,6月12日被刑事拘留,6月24日被逮捕。现押于惠州市惠阳区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周X庆,广东XX律师事务所律师。

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检察院以惠阳检一部刑诉(2020)Z14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田X华犯故意伤害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20年9月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0年11月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黄X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田X华及其辩护人周X庆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20年6月3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田X华在惠阳区新圩镇长布村长布市场一出租屋睡觉时被隔壁被害人陈某忠出租房放音响吵醒。被告人田X华就到隔壁房找被害人陈某忠理论,当时双方只发生口角没有打斗。至当天早上9时许,被告人田X华买早餐回到出租屋一楼时,发现被害人陈某忠与几个朋友在聊天,被告人田X华回到家中越想越气便从家中厨房拿了一把菜刀窜至隔壁敲开出租房,被害人陈某忠看见被告人田X华手持菜刀就上前夺刀,在抢刀的过程中被告人田X华将被害人陈某忠的左小臂、左腰部砍伤。经鉴定:伤者陈某忠受伤程度为轻伤二级。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现场勘查记录、视听资料等。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田X华持械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并致人轻伤二级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被告人田X华具有以下量刑情节:1、归案后如实供述,认罪态度好;2、自愿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同意适用简易程序。故建议判处被告人田X华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

被告人田X华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定性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并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辩护人辩护称,1、本案被告人因邻里纠纷涉嫌犯罪,被害人对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存在一定的过错,事情的导火索为凌晨4点的时候被害人还在家里放音响影响被告人的休息,被告人到其家里理论发生了争吵,被害人存在过错;2、被告人系初犯,其人身社会危险性不大,犯罪情节轻微,主观恶性小,被告人一时冲动没有控制自己的情绪最终犯下了罪;3、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请求法庭对被告人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20年6月3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田X华在惠阳区新圩镇长布村长布市场一出租屋睡觉时被居住在隔壁出租房的被害人陈某忠的音响吵醒。被告人田X华就到隔壁房找被害人陈某忠理论,双方发生口角。当天早上9时许,被告人田X华买早餐回到出租屋一楼时,发现被害人陈某忠与几个朋友在聊天,怀疑被害人要报复其,遂从家中厨房拿了一把菜刀来到隔壁房敲开门,被害人陈某忠见状上前夺刀,在双方抢刀的过程中被告人田X华将被害人陈某忠的左手臂、左腹部砍伤,后被害人陈某忠的女朋友王某芳将被告人田X华的菜刀夺下藏到房内,然后报警,民警到现场将被告人田X华抓获归案。经鉴定:伤者陈某忠受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上述事实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人员电子档案,到案经过,辨认笔录,被害人陈某忠的陈述,证人王某芳证言,被告人田X华、被害人陈某忠、证人王某芳对菜刀的指认笔录,检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新圩镇中心卫生院诊断报告,惠阳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书,现场勘查记录,惠州市公安局惠阳区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被告人田X华供述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X华因日常纠纷而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田X华到案后能坦白交代自己的罪行,愿意接受处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辩护人辩护意见经查属实,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田X华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6月3日起至2021年9月2日止。)

二、扣押的被告人田X华作案用的菜刀一把,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余 X 浓

人民陪审员  张 X 峰

人民陪审员  严 X 灵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五日

法 官助理  邹 X  

书 记 员  邓X张X彬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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