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菜刀有意砍伤他人并逃跑被判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案情简介】2015年1月29日19时许,被告人姜伟在其居住的惠州市大亚湾西区茶山村D76栋四楼晾衣服时,因衣服未拧干,导致水滴到一楼康记粮油店,该店店康某2全及其父康某1永二人和姜伟发生口角,姜伟纠集了绰号叫“小四”及“小四”的两名男性朋友过来并康某2全康某1永父子二人发生争吵,随后被告人姜伟持菜刀康某1永康某2全砍伤并逃离现场。

经大亚湾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康某1永的损伤程度属轻伤一级;被害康某2全的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

另查明,2017年8月10日,被告人姜伟家属代其赔偿了6.5万元给被害康某2全康某1永,被害人出具了谅解书,对被告人姜伟表示谅解。

【大亚湾法院】被告人姜伟无视国家法律,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二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姜伟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姜伟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被告人姜伟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坦白;本案系邻里纠纷引发,被害人在案件起因上存在有一定过错,且被告人家属积极代为赔偿被害人的损失,被害人对被告人表示谅解,予以从轻处罚。鉴于本案在审判阶段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出现了新的影响量刑的情节,故公诉机关提出对被告人姜伟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至二年六个月的量刑建议偏重,不予采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姜伟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7)粤1391刑初103号

公诉机关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姜伟,男,1987年11月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安徽省阜阳市颍上县。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1月10日被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5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惠州市看守所。

公诉机关以惠湾检公诉刑诉〔2017〕9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姜伟犯故意伤害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7年6月14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派检察员黄国煌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姜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1月29日19时许,大亚湾西区茶山村D76栋一楼康记粮油店店主康某2因其放在店门口的货物被同栋四楼住户被告人姜伟晾衣服时滴下的水淋湿,康某2及其父亲康某1二人与姜伟发生口角,姜伟纠集了绰号叫“小四”及“小四”的两名男性朋友过来并和康某2、康某1父子二人发生争吵,随后姜伟持菜刀将康某1和康某2砍伤并逃离现场。

经大亚湾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康某1的损伤程度属轻伤一级;被害人康某2的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

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书证、被害人陈述、辨认笔录、证人证言、鉴定意见、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和现场照片等证据予以证实。认为被告人姜伟伙同他人故意伤害被害人身体,致二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姜伟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至二年六个月。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姜伟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不持异议,表示认罪。

经审理查明,2015年1月29日19时许,被告人姜伟在其居住的惠州市大亚湾西区茶山村D76栋四楼晾衣服时,因衣服未拧干,导致水滴到一楼康记粮油店,该店店康某2全及其父康某1永二人和姜伟发生口角,姜伟纠集了绰号叫“小四”及“小四”的两名男性朋友过来并康某2全康某1永父子二人发生争吵,随后被告人姜伟持菜刀康某1永康某2全砍伤并逃离现场。

经大亚湾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康某1永的损伤程度属轻伤一级;被害康某2全的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

另查明,2017年8月10日,被告人姜伟家属代其赔偿了6.5万元给被害康某2全康某1永,被害人出具了谅解书,对被告人姜伟表示谅解。

上述事实,有检察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一)书证

1.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的出生时间(1987年11月9日出生)等身份情况。

2.抓获经过,证实被告人姜伟于2017年1月10日在其家中被抓获归案。

3.收据一张,证实了西区茶山村D76号403房由姜伟承租。

4.和解协议、谅解书、收条,证实被告人姜伟家属代其赔偿了6.5万元给被害康某2全康某1永,被害人出具了谅解书,对被告人姜伟表示谅解。

(二)证人证言

1谷某昌的证言:2015年1月29日晚上7时许,我从茶山村市场买菜出来,看康某2全的老爸跟别人吵架,康某2全吵架的三四名男子中我认识其中一名在比亚迪上班的男子,我们见到面只是打下招呼,因为我也认康某2全的老爸康某2全,我就在旁边劝说“快过年了,你们在那里吵什么”。当康某2全也在叫我不要管这些事,我双方都劝不动,他们越吵越激烈,在争吵过程中身穿比亚迪厂服的男子康某2全父亲说是不是还想被打康某2全父亲就说“我都这把年纪了,你们还能把我打死吗”。接着身穿比亚迪厂服的男子就在地上拿了一块砖头举起来要康某2全的父亲,接着康某2全店铺一名送货的男子拦住了,当时我想着我劝不动,我就走去买菜了,之后就听康某2全店铺方向传来激烈的叫声,我康某2全的店铺看去时,有3人从店铺往其他方向跑走,他们手上还拿有钢管、刀康某2全父亲扶着手站门口,过后就听康某2全父子被打伤住院了。

2庄某团的证言:2015年1月29日19时许,因茶山区D76栋四楼403房的住客在阳台晾衣服时水滴到一楼店铺货物,双方就起了争执并在一楼发生打架事件,后面打完架后一楼住客给我打电话我才到场知道的。

(三)被害人陈述

1康某2全的陈述:2015年1月29日15时许,楼上四楼住户窗户上晾的衣服一直在滴水,当时我没有理会,直到19时许,楼上四楼住户的窗台还在滴水,我就在门口叫四楼的你把晾衣服的水拧干点,滴到我的货(面粉)都打湿了,你都不是一两次这样了,搞到我做生意都无法做了。接着我父亲就出来了,并说了一句“你妈逼的,水滴下来还有理了”。四楼的住户就回了一句“你妈逼的”。我就说“你妈逼的,你在骂谁?”我就叫他下来,对方就叫我上去,我就到店内拿了开门的门卡开门就上去了,上去敲他的门不开。然后我就在门外听到对方在屋内打电话叫人,我就在门口回了句“叫人快点”说完后我就先下来了,我父亲还在上面,下来后我就在楼梯口那站了一会,我老婆就上楼去叫我父亲下来,接着对方就来了四个人(其中一个我认识的叫谷燕昌),他们四个上去后我父亲和我老婆就下来了,下来后父亲和我就先回店里,接着对方都下来了,我就跟四楼那位住户理论,说“我父亲都六七十岁的人了,你张口就骂他,要是今晚你父亲在这站着被我骂,你是什么感觉,你还那么年轻,以后怎么混?”,接着对谷燕昌说“燕昌,我是拿你爸爸当亲爸爸看待,你还带人找我麻烦”。说完后我就回家了,回家没过一会,四楼住户就带了五六个人过来,并且手中还拿着刀,拿刀的两个就直接冲进我店内砍我的父亲,我见父亲被砍我就过去抢刀,在抢刀时候,被其中一个砍到我的大拇指,并拉着父亲往后走,我当时随手拿起店内的玻璃瓶的罐头扔出去刚好扔到拿砍刀的其中一个人的右眼,当时就出血了,然后两个拿砍刀的人拼命的在砍我父亲,我背部、胳膊、鼻子也被砍到了,我就拉着父亲在我身后面,我随手拿了一个纸箱挡在身体前面,对方看形势不对就走了,我看到对方离开了,我就拿起一把铁铲去追对方,追到茶山村家乐通超市门口就追到他们了,我就叫他们别走,他们就拿刀砍我。我就用铁铲跟他们打了几下,因当时我手指头被砍到了,没力拿铁铲就被对方抢走了,他们抢到后就离开了,我就继续去追,追到茶山村菜市场就没有力气追了,后对方就逃走了。

2康某1永的陈述:2015年1月29日19时许,在大亚湾西区茶山村D76栋康记粮油店内,当时我让楼上四楼的住户把衣服的水扭干点,我楼下的货都被打湿了。对方不听,对方说他高兴。我就说“你妈个逼的”,我当时就不愿意对方骂我,我就跑到楼上去敲他的门,问他骂谁,对方就说骂你,我就叫他出来,他就不出来,然后我就下楼下去,在下楼梯门口遇到对方叫来的四个人,我就跟那四个人吵了几句,后我媳妇就拉着我回去店里。我回到店里刚吃饱没多久就有人拿着刀来我店里,一进店内就拿刀来砍我,我没看清楚头就被砍了,我儿子看我被人刀砍了就把我拉开,而后我就有点头晕了,等他们砍完后我就走到茶山村治安亭处报警。

3郑某1红的陈述:2015年1月29日19时许,因为我是做粮油生意的,楼上的住户在晾衣服时水往下滴,滴到我货上,之后我老公就叫他在晾衣服的下面放个盆子,他就不愿意,我老公就跟他争吵,接着他就打电话叫人过来拿着刀砍我跟我老公和我爸。我爸爸被砍到头和手,我老公被砍了后背和手,我的手上也被伤了,破皮了。对方大概有6个人,打架的有4个人,我们有三个人还有我两个小孩子。我老公拿了一个啤酒瓶扔向了对方其中一个。砍完之后他们就跑了,接着我就报警了。

(四)被告人姜伟的供述和辩解:2015年1月29日晚上六七点,我当时在西区茶山村D76栋康记粮油店租住的四楼家中晾衣服,由于我老婆怀孕了,没力气将衣服拧干,衣服上的水不小心往楼下滴水,我家楼下的邻居在楼下对我喊“你楼上晒的衣服往楼下滴水,你把它收起来吧”。我说好的。随后我这个邻居的父亲就骂了一句“你妈逼”。我就往楼下骂了他一句“你妈逼”,骂过后我就进屋里了。我刚进屋这个年轻人的父亲就带着几个人上来要打我,我看到他们带人上来了我就把门关上了。他们就在门口踹我的门,踹了几下就下楼了。我就下楼去找他们理论,争吵了几句后,年轻人的父亲用拳头往我脸上打了几拳,把我的嘴角打出了血,我当时有点生气就打了电话给“小四”,“小四”带了几个朋友过来撑场面,加上我一共四个人,我上楼从我家厨房拿了一把刀下楼把他们砍伤了,连续砍了那名老头,那名老头用手挡了几下,估计是砍到胳膊了,之后我就跑了,老头的儿子就过来追我。我后来也是后悔那么冲动,我会尽力赔偿对方的医药费,请求对方的原谅。

(五)鉴定意见

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伤康某2全的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伤康某1永的损伤程度属轻伤一级。

(六)相关笔录

1.辨认笔录康某2全辨认出姜伟是在2015年1月29日在西区茶山村D76栋一楼砍伤其的男子郑某1红辨认出姜伟是在2015年1月29日在西区茶山村一粮油店与其老公发生口角并将其及其老公、父亲砍伤的男子谷某昌辨认出姜伟系2015年1月29日晚上7时许康某2全父亲发生争吵的男子庄某团辨认出姜伟就是西区茶山村D76号403房的租客。

2.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证实案发现场基本情况,作案地点大亚湾区西区茶山区D76康记粮油店。

本院认为,被告人姜伟无视国家法律,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二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姜伟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姜伟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被告人姜伟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坦白;本案系邻里纠纷引发,被害人在案件起因上存在有一定过错,且被告人家属积极代为赔偿被害人的损失,被害人对被告人表示谅解,予以从轻处罚。鉴于本案在审判阶段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出现了新的影响量刑的情节,故公诉机关提出对被告人姜伟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至二年六个月的量刑建议偏重,不予采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姜伟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月10日起至2017年9月9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林木英

审判员  房耀庆

人民陪审员  张帆

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  罗宇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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