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刀砍伤对方双手被判一年十个月

案情简介:被告人罗X波离开工厂回家时发现自己手表不见于是和被害人邱某传协商,未达成一致心生不满,拿菜刀砍伤被害人双手,致被害人轻伤二级,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

律师点评:惠阳办理多宗刑事案件的邱文峰律师认为被告人罗X波持刀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应予惩处。

惠阳区人民检察院

罗X波故意伤害罪一案刑事一审判决书

(2021)粤1303刑初246号

公诉机关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罗X波,男,1982年5月28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431×××××××********,初中文化,户籍地:湖南省临武县××××××××。因本案于2021年2月1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8日被逮捕。现押于惠州市惠阳区看守所。

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检察院以惠阳检刑诉(2021)21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罗X波犯故意伤害罪,于2021年4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4月1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黄微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罗X波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罗X波原为惠阳区镇隆镇XXX五金制品有限公司员工,系邱某传下属。2020年8月17日下午15时,罗X波回工厂拿行李回家,后因行李中手表不见一事和工厂代表邱某传协商,双方在赔偿问题上没有达成一致,罗X波心生不满,于当日17时左右携带一把在超市购买的家用菜刀(长约25cm)在工厂办公室门口遵守。邱某传于17时20分出来时,罗X波直接冲上前用刀往邱某传身上砍去,邱某传欲将刀夺下,两人拉扯中邱某传两手均被砍伤,罗X波见状害怕持刀离开,逃跑途中将刀扔在路边花槽。经伤情鉴定,邱某传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公安机关接群众报警后于2020年8月17日起获涉案菜刀一把,于2021年2月1日将被告人罗X波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及辩解、鉴定意见、现场勘验笔录等。被告人罗X波故意伤害他人,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罗X波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罗X波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提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罗X波对起诉书的指控及量刑建议无异议,当庭自愿认罪。

经审理查明,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的事实在开庭审理过程中被告人罗X波没有异议并认罪。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到案经过、户籍信息、扣押决定书及扣押清单、辨认笔录、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鉴定意见及鉴定意见通知书、现场勘查记录、视听资料等。以上证据经法庭举证、质证,并经本法庭核实,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X波持刀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其认罪认罚,依法可从宽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证据确实、充分;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罗X波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2月1日起至2022年11月30日止。)

二、缴获的菜刀一把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员  叶X平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孙X军

书 记员  王X敏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您可能 感兴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