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起抢夺罪量刑分析–惠阳律师事务所

法院案号 案情摘要 判决结果 邱文峰律师分析
(2018)粤1303刑初497号

 

 

 

被告人冯某荣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于2016年10月至2018年2月期间,多次驾驶摩托车趁人不备抢夺他人财物,具体事实如下:

1、2016年10月至11月一天,被告人冯某荣窜至惠州市惠阳区新圩镇塘口村旺佳百货门口,抢走被害人张某黑色斜挎包1个,内有手机1部、银行卡和本人身份证等物品。

2、2016年11月6日11时许,被告人冯某荣窜至阳江市阳东区东城镇佰利庄园售楼部门口,抢走被害人陈某黄色手袋1个,内有魅蓝牌手机1部(无法鉴定价值)和业主卡等物品;

3、2017年2月15日17时许,被告人冯某荣窜至惠州市惠阳区新圩镇花边岭工业区恒昌路口,抢走被害人郑某蓝色手提包1个,内有人民币200元、银行卡和本人身份证等物品;

4、2017年3月30日15时许,被告人冯某荣窜至惠州市惠阳区新圩镇惠深公路罗屋村庄路边,抢走被害人刘某1黑色手提包1个,内有人民币600元、华为手机1部(无法鉴定价值)、银行卡和本人身份证等物品;

5、2017年4月15日15时30分许,被告人冯某荣窜至惠州市惠阳区秋长街道办事处人民三路发水米路段鑫鸿运休闲中心门前,抢走被害人李某1黑色手提包1个,内有人民币400元、身份证、银行卡和玫瑰金苹果7手机1部(价值人民币5184元);

6、2018年2月10日8时10分许,被告人冯某荣窜至惠州市惠阳区新圩镇高速路口,抢走被害人李某2黑色手提包1个,内有人民币700元、身份证、银行卡等物品。

经被害人报案后,公安机关根据图侦,于2018年2月11日在惠阳区新圩镇塘口村一石磨肠粉店抓获被告人冯某荣,并缴获作案摩托车1辆、外套1件、头盔1个、皮鞋1双、车牌3块和被害人张某、刘某1、李某1、郑某等人身份证5张、被害人刘某1、李某1、陈某等人的手机9部。

另查明,被告人冯某荣曾因犯抢夺罪于2015年被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于2016年3月26日刑满释放。

 

被告人冯某荣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赃物已发还被害人,酌情可以对被告人冯某荣从轻处罚
(2018)粤1303刑初439号

 

 

2018年3月27日10时许,被告人利某欢驾驶1辆无车牌号的本田400C蓝色摩托车从东莞市青溪镇沿着358省道,行驶至惠州市惠阳区新圩镇约场村采色厂右边50米处时,看见被害人余某1推着1辆婴儿车,脖子上戴着1条金项链(价值人民币4625元),被告人利某欢遂驾车趁其不备伸手快速抢走该金项链并逃离现场。公安民警于次日凌晨将被告人利某欢抓获,缴获作案工具本田400C蓝色摩托车1辆、红色头盔1个、牛仔上衣1件及牛仔裤1条等物品,破案后被抢的金项链未缴回。

 

一、被告人利某欢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二、缴获的作案工具本田400C蓝色摩托车1辆予以没收,上缴国库;红色头盔1个、牛仔上衣1件及牛仔裤1条等予以销毁。

 

被告人利某欢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利某欢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当庭认罪,可以从轻处罚。
((2018)粤1303刑初406号

 

 

2018年3月13日3时许,被告人彭某来到惠阳区淡水街道办事处开城大道107号沙县小吃店,跟小吃店老板娘郑某提出双方添加微信,以微信转账兑换现金。被害人郑某在小吃店内筹集了人民币2400元。被告人彭某假装在微信付款页面输入2400元,让被害人郑某看付款页面,乘其不备,将被害人郑某人民币2400元抢走迅速逃离现场。经侦查,公安机关于当日14时将被害人彭某抓获归案。破案后,追缴赃款人民币2046.69元,已退还被害人郑某。

 

一、被告人彭某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二、责令被告人彭某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一个月内退赔被害人郑某经济损失人民币353.31元。

 

鉴于被告人彭某在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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