抢劫案件警察到场后未主动交出凶器,不构成自首

【案件详情】被告人陈XX因拖欠房租与被害人彭某四在该公寓前台发生争吵,陈XX表示自己没钱交租也不愿意搬离,后彭某四的儿子即被害人彭某1也过来跟陈XX争吵起来。在争执的过程中,陈XX突然走到该公寓旁的盛丽水果店内用手掐住被害人谭某的脖子并将谭某按倒在地上,声称自己要抢劫。陈XX接过钱后嫌少便把钱扔在水果摊上并表示必须要给5000元才行。谭某趁着陈XX不备脱身逃走,水果摊上的715元也被谭某妻子李某拿走,之后陈XX坐在水果摊上被民警抓获归案。

【大亚湾法院】被告人陈XX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胁迫手段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抢劫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陈志会采取持刀威胁被害人,且口头声称要抢劫,当场使用暴力相威胁,当场逼迫被害人交出财物,其行为符合抢劫罪两个当场的犯罪特征,故被告人陈志会辩解其仅是闹事行为不构成抢劫罪的辩护意见,理由不成立,不予采纳。被告人陈XX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坦白;已着手实施抢劫行为,但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属犯罪未遂;综合上述量刑情节,予以减轻处罚。辩护人提出被告人陈XX的行为属犯罪未遂的辩护意见,理由成立,予以采纳。被告人陈XX在庭审中供述其并不知道案发当时有人报警,且在警察到场后并未自动交出水果刀,其不具有自动投案的主动性和自觉性,故其行为不构成自首,辩护人提出被告人陈XX有自首情节的辩护意见,理由不成立,不予采纳。判决被告人陈xx犯抢劫罪,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二千元。

陈XX抢劫罪一案刑事一审判决书

(2020)粤1391刑初426号

公诉机关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XX,男,1984年12月1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2************05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河南省驻马店市平舆县********委陈岗。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20年3月7日被惠州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局刑事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8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大亚湾区看守所。

辩护人赖泽文,广东惠天好律师事务所律师,惠州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律援助处指派。

公诉机关以惠湾检公诉刑诉字(2020)z39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XX犯抢劫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20年10月1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0年11月1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派检察员刘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XX及其辩护人赖泽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20年3月7日18时许,被告人陈XX因拖欠房租与惠州市大亚湾区西区**********东即被害人彭某四在该公寓前台发生争吵,陈XX表示自己没钱交租也不愿意搬离,后彭某四的儿子即被害人彭某1也过来跟陈XX争吵起来。随后,陈XX从其在该公寓楼道附近的柜子上的衣服里拿出一把匕首冲向彭某1,彭某1见状立刻往外逃走,陈XX追赶一会没有追上又回到该公寓门口用匕首顶着彭某四的肚子,彭某四劝说陈XX不要冲动。在争执的过程中,陈XX突然走到该公寓旁的盛丽水果店内用手掐住被害人谭某的脖子并将谭某按倒在地上,声称自己要抢劫。谭某表示自己有钱并从钱包里面拿出715元给陈XX,陈XX接过钱后嫌少便把钱扔在水果摊上并表示必须要给5000元才行。谭某趁着陈XX不备脱身逃走,水果摊上的715元也被谭某妻子即证人李某拿走,之后陈XX坐在水果摊上被民警抓获归案。

经惠州市第二人民医院法医精神病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陈XX在案发当时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完整,此次抢劫的行为评定为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辨认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和现场照片等证据予以证实。认为被告人陈XX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暴力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陈XX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抢劫到财物,属于犯罪未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陈XX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不持异议,认为其属于闹事行为,表示认罪。

其辩护人提出如下辩护意见:1.被告人陈XX依法构成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陈XX在被害人谭某脱身后,一直停留在案发现场等待值班民警的到来,在值班民警到达现场将陈XX带回大亚湾区公安局新西派出所接受讯问的过程中,陈XX没有反抗、逃跑等行为。陈XX认为他持刀威胁被害人索要钱财的行为属于一种闹事行为,应对他进行处罚。即陈XX对于其持刀威胁被害人索要钱财的事实是没有异议的,陈XX并没有否认其行为不构成犯罪。对于罪名的异议并不影响陈XX依法构成自首。2.陈XX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抢劫到财物,属于犯罪未遂,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在陈XX获得715元后其自行将钱扔弃,被害人谭某也自行脱身,因陈XX意志以外的原因陈XX未能继续获得财物,陈XX的行为应属于犯罪未遂。3.陈XX家庭环境较为坎坷,此前被诊断为精神分裂症,请人民法院能酌情对其从轻处罚。4.陈XX在此前无刑事犯罪记录,此次犯罪系初犯,偶犯。

经审理查明:2020年3月7日18时许,被告人陈XX因拖欠房租与惠州市大亚湾区西区**********东即被害人彭某四在该公寓前台发生争吵,陈XX表示自己没钱交租也不愿意搬离,后彭某四的儿子即被害人彭某1也过来跟陈XX争吵起来。随后,陈XX从其在该公寓楼道附近的柜子上的衣服里拿出一把匕首冲向彭某1,彭某1见状立刻往外逃走,陈XX追赶一会没有追上又回到该公寓门口用匕首顶着彭某四的肚子,彭某四劝说陈XX不要冲动。在争执的过程中,陈XX突然走到该公寓旁的盛丽水果店内用手掐住被害人谭某的脖子并将谭某按倒在地上,声称自己要抢劫。谭某表示自己有钱并从钱包里面拿出715元给陈XX,陈XX接过钱后嫌少便把钱扔在水果摊上并表示必须要给5000元才行。谭某趁着陈XX不备脱身逃走,水果摊上的715元也被谭某妻子李某拿走,之后陈XX坐在水果摊上被民警抓获归案。

经惠州市第二人民医院法医精神病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陈XX在案发当时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完整,此次抢劫的行为评定为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一)物证

1.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人民币715元(有面值1、5、10、20、100元的人民币),已于2020年3月7日发还给李某。

2.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匕首一把(黄黑色把柄,带有刀套)、电棍一把(黑色,长度:40公分)

(二)书证

1.户籍证明,证明其达到完全刑事责任年龄。

2.到案经过,证实2020年3月7日18时许,新西派出所接到报案称:有一人拿刀在大亚湾区西区新寮村盛丽水果店,自称是抢劫。民警赶往现场后将被告人陈XX抓获后带回派出所审讯。

3.彭某四提供的房租记账材料一份。

4.孙某提交的陈XX就医材料,证实陈XX患有精神分裂症。

(三)证人证言

1.证人郑某的证言:2020年3月7日18时许,我当时在新运发鸿图通讯店听到隔壁的鸿兴住宿有一个租客和鸿兴住宿老板(彭某四)在争吵,争吵的内容大概是彭某四说让这个租客要么支付房租,要么搬离。当时双方争吵得比较大声,所以现场有很多人在看热闹,过了几分钟,彭某四的儿子彭某1也下来了,彭某1也是和这个租客说要么支付房租,要么搬走。但是这个租客从头到尾的态度就是不支付房租也不搬离。双方争吵了大概五分钟左右,彭某四就说不收这个租客的房租了,让这个租客搬走,这个租客就说同意搬离,然后彭某1就说让他进去拿行李。他们进去没有两分钟,我就看到两人从鸿兴住宿里跑出来,这个租客拿着一把匕首追着彭某1,当时彭某1跑得比较快,这个租客没追上,彭某1就说你这样我就报警了。当时租客就停在盛丽水果店门口,然后彭某四就从里面出来和这个租客理论,内容大概是他都不收取房租了,为何还要打人并拿刀出来行凶,然后这个租客就拿着匕首抵着彭某四的肚子部位,然后彭某四就不说话了。当时盛丽水果店的老板和老板娘离这个租客有两米多的距离,这个租客突然就冲向水果店老板并掐着他的脖子,用匕首抵着水果店老板的肩膀,并大声对水果店老板说:我要钱,水果店老板娘就迅速拿到水果篮里面的钱给这个租客,这个租客看了一下没有接过钱就直接把水果店老板摁在地上,并用手中的匕首抵着水果店老板的脖子,水果店老板问这个租客要干什么,这个租客就一直说他要钱,然后水果店老板就想用手往裤袋里掏出钱包出来,但是掏不出,这个租客就让水果店老板站起来让他掏钱包出来,手中的匕首一直对着水果店老板。水果店老板把钱包掏出来后,他就拿了大概有七八百块钱给这个租客,这个租客用手接过了这些钱,然后又大力把钱扔在地上说:我是抢劫的,这点钱打发叫花子吗,然后水果店的老板娘就问这个租客要多少钱,这个租客就说要5000元。当时鸿兴住宿的老板、水果店老板、老板娘和我就说我们能满足他的要求,让他不要冲动。然后这个租客的情绪就没有那么激动了,然后水果店老板就趁势远离了租客。水果店老板逃离之后,租客就在水果店里转来转去,过了没几分钟,派出所民警就到达现场了。

2.证人彭某1的证言:2020年3月7日18时许,我和老婆在二楼听到一楼有吵架声,我就下去一楼看,去到一楼看到506的租客和我爸(彭某四)在争吵房租的事,然后我就去和那名租客陈XX说:你欠我房租十几天了,没钱的话就搬走,前面欠的房租我就不要了。那名租客就回答说:我就是要住在这里,不搬走。因为这事我们就争吵起来了,争吵过程中那名租客就往收银前台走,我跟在后面,我以为那租客要上楼搬东西离开,没想到他却走到进门的左边靠墙的地方拿了一把刀出来,并踢了我一脚,接着拔刀出来想砍我,我看到这样就跑出去了,那名租客就拿着刀追了出来,我就赶快打电话报警了。那名男租客追出门口以后就拿着那把刀顶着我爸的肚子在争执,我爸就没说话,后来那名男租客就放开了我爸走到隔壁水果店,一把就掐住水果店老板的脖子,拿刀抵在老板身上把他按在地上,叫老板拿钱出来,水果店老板娘看到这样就问男租客要多少钱,我站在远处看,过了没多久警察就过来了。

3.证人李某的证言:2020年3月7日18时许,当时我在摘菜,我老公谭某在店门口削菠萝,我听到隔壁鸿兴公寓老板和一名男子在公寓一楼门口因为房租的问题发生争吵,我就出去看热闹,看到一名身穿蓝色上衣的男子动手打公寓老板,吵着吵着那名蓝色上衣的男子手里突然多了把刀,我就微信视频给公寓老板的儿子,但他没有接,后来看见公寓老板的儿子已经从楼上下来了。公寓老板和老板儿子就和那名蓝色上衣的男子就一起进去公寓一楼里面,过了一两分钟后那名蓝色上衣的男子又拿着刀追着公寓老板儿子跑出来了,但是没有追上,那名蓝色上衣的男子就在水果店门口顺势抓住我老公,用手掐住我老公的脖子,一下子就把我老公按在地上,另一只手拿着刀顶着我老公的肩,我就问他:你要干嘛?那名蓝色上衣的男子就很凶地说:拿钱来。我就从桌上的零钱盒里拿出20元给他,说:你要干嘛?他看了一眼这20块钱就没有反应,我就觉得他嫌钱不够,就问他:你要多少钱?他说要5000元,我就跟鸿兴公寓的老板说老板你先去取钱,我现在没有那么多钱。公寓老板当时可能被吓到了,在现场没有反应。然后我老公就说他身上有钱可以给他,那名男子就把刀松开让我老公站起来,我老公就把钱包的钱全部拿出来给那名蓝色上衣的男子,大概有700多元现金。那名男子把钱拿到手上,然后很生气,把钱扔到台面上,说不够。我就马上把钱都收回来,并示意我老公赶快逃,我老公就马上逃了,我也马上跟着跑出店外,就剩下那名男子拿着刀在店门口徘徊,没有追上来继续伤害他人。没多久,公安机关就赶到现场将那名蓝色上衣的男子控制住了。我没有财物损失。我当时给那名蓝色上衣男子20元人民币他没有接,我老公给他的钱被他扔了,也全部被我收回来了。我在派出所和民警一起清点过了,老公给了他一共是715元。

4.证人彭某四的证言:2020年3月7日18时20分许,我在我的鸿兴住宿门口遇到我的住户陈XX,我便上去问他,你的房租到期了,什么时候把钱交上,陈XX说他现在没钱不交先,等他有钱了再交,我便跟他说你不交就要把东西搬出去住,我这里不给你住,然后陈XX就进去拿东西了,不知道为什么他又在里面跟我的儿子吵了起来,不知道陈XX在哪里掏出来了一把匕首,并且追着我儿子出来,他们跑出来之后又遇到了我,我便跟陈XX说不要激动把匕首收起来,我也不要你房租了,你把东西搬走就行了,然后他不知道为什么突然跑到水果店老板那边去了,然后把匕首架在水果店老板谭某的脖子上,然后把老板压在地上,并且勒索水果店老板说拿钱给他,然后水果店老板娘看到了就说你要钱可以,但你要多少钱,陈XX说我要5000元,然后老板就直接把他的钱包的钱全部给了陈XX,陈XX接过钱后就把老板放了起来,然后他看了看钱说不够就把钱丢到地上去了,然后一个人在原地发了一会呆,然后陈XX说你的店就不要想要了,然后我们都离开了,再后来就有警察到了。

5.证人孙某的证言:陈XX母亲后来在2003年的时候就喝农药自杀了,陈XX的父亲是在工地上打工的时候摔断了脚,导致瘫痪,后来陈XX的父亲在2006年时候也喝农药自杀了。陈XX自从家中出现重大变故之后,精神上就出现了问题,经常说话语无伦次,2016年,陈XX的妹妹陈营把陈XX送往河南驻马店市精神病医院接受医疗二个月,医生诊断为精神分裂症。

(四)被害人谭某的陈述

2020年3月7日18时20分许,我在大亚湾区西区新寮村盛丽水果店门口切水果,看见有一名男子在鸿兴公寓旁楼梯口坐在,鸿兴公寓的老板出来走到那名男子面前说:你在这里已经欠了十几天房租了,你什么时候将房租给一下。那名男子说:我没钱。那名男子朝着鸿兴公寓老板的肚子打了几拳。老板说:没钱,那你就从鸿兴公寓搬出去。说完,老板就往店里面走,那名男子也跟着进去了。过了几分钟,我看见那名男子持着一把匕首,在鸿兴公寓旁楼梯口对着鸿兴老板的肚子,此时鸿兴老板的儿子就跑出来对着那名男子说:我不要你的钱了,你搬出去就行了。老板和他的儿子就往店里面跑。那名男子突然跑到我面前掐住我的脖子将我推倒在地上,然后用匕首对着我,情绪很激动地说:你把钱给我,我是抢劫的。我说:好好,我把钱给你。我从身上掏出钱包,将钱包内的700多元拿给那名男子,那名男子拿到钱数了数,发现钱不够,将钱扔到水果摊说:我是抢劫的,这点钱不够,我要5000元。我说:我身上就怎么多钱了,已经都给你了,你要钱我可以去取。我趁那名男子拿钱的时候,我就站起来往外面跑。那名男子就站在我店门口玩匕首。过了几分钟,派出所的民警就到现场了,将那名男子带回了派出所了。

(五)被告人陈XX的供述和辩解

2020年3月7日晚18时许,鸿兴住宿的老板让我支付房租,当时我身上没有钱,然后就和对方发生争吵了,后来我因为没钱支付房租就在鸿兴住宿旁边的盛丽水果店持刀恐吓水果店老板并向对方索要5000元。我为何要实施抢劫是因为我一年多没工作了,房东催我要房租,现在我身上没钱,逼得我没有办法,我就持刀向鸿兴住宿旁的盛丽水果店老板要5000元人民币。我有对盛丽水果店的老板实施抢劫。

(六)惠州市第二人民医院鉴定报告,被鉴定人陈XX案发当时和目前的精神状态无异常,此次涉嫌抢劫的行为评定为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七)辨认笔录、勘验检查笔录

1.谭某、郑某、彭某1、李某、彭某四均辨认出陈XX。

2.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证实案发现场基本情况。

(八)案发现场视频,证实被告人陈XX抢劫的过程。

以上证据由公诉机关提供,来源合法,经庭审质证,可以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根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XX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胁迫手段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抢劫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陈XX采取持刀威胁被害人,且口头声称要抢劫,当场使用暴力相威胁,当场逼迫被害人交出财物,其行为符合抢劫罪两个当场的犯罪特征,故被告人陈XX辩解其仅是闹事行为不构成抢劫罪的辩护意见,理由不成立,不予采纳。被告人陈XX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坦白;已着手实施抢劫行为,但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属犯罪未遂;综合上述量刑情节,予以减轻处罚。辩护人提出被告人陈XX的行为属犯罪未遂的辩护意见,理由成立,予以采纳。被告人陈XX在庭审中供述其并不知道案发当时有人报警,且在警察到场后并未自动交出水果刀,其不具有自动投案的主动性和自觉性,故其行为不构成自首,辩护人提出被告人陈XX有自首情节的辩护意见,理由不成立,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陈XX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二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3月7日起至2022年3月6日止。罚金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二、缴获的作案工具匕首一把、电棍一把,依法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房耀庆

人民陪审员  杨 静

人民陪审员  杨建浓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萧 瑶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三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七)持枪抢劫的;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第二十三条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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