抢劫分文未得(未遂),仍被判一年十个月

2012年9月23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李**、吴**与唐**、张**、李**在惠阳区淡水街道滚石酒吧喝完酒后,李、吴谈好以13元价钱租乘被害人翟**的摩托车回大亚湾区西区东联移民村出租屋。坐车之前,二人商定拒付车费。当他们到达大亚湾西区东联移民村好再来饭店旁巷口时,二人商定抢劫摩托车司机。吴**下摩托车后拉着翟**的衣领并问要多少钱,翟**回答说应付13元车费。吴**威胁翟**说:“我只有1元钱,你要不要?”翟**说:“不要。”李**也威胁翟**把身上的钱拿出来。翟**见状,心中害怕,准备骑车离开。李**立即拉扯翟**的反光衣不让其走。翟**更加害怕,加速驾车离开时反光衣被李**扯下来。与此同时,吴**从地上捡起一块石头去追翟**。李**将扯下来的反光衣丢在地上后与吴**一同离开现场。翟**逃脱后立即报警。不久,二被告人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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