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阳辩护律师:抢劫未遂仍被惠阳法院重判三年

本案案情:2014年6月24日下午,被告人叶文星伙同张某峰、阿仁、阿怀(均另案处理)商量抢劫后,驾驶一辆黑色三菱小轿车在惠阳城区寻找作案目标,当日21时30分许,叶文星等人驾车途经惠阳区淡水街道办莲塘西路与大华一路交汇处时看见被害人钟某萍独自行走,随即驾车靠近并下车将钟某萍拉上车欲实施抢劫,在此处伏击的公安民警发现后,立即上前对该车进行盘查,当场抓获被告人叶文星。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有: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现场勘查记录、辨认笔录、抓获经过等。被告人叶文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暴力手段抢劫他人财物,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得逞,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应当以抢劫罪(未遂)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对被告人叶文星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以上四年以下。被告人叶文星,男,1995年7月1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宾阳县。因本案于2014年6月24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31日被逮捕。现押于惠州市惠阳区看守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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