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阳资深刑事律师:广东法院抢夺罪量刑标准与尺度

案号 案情摘要 判决结果 邱文峰律师点评
(2014)惠阳法刑二初字第192号 2014年7月3日16时30分许,被告人阿某某黑行经惠州市惠阳区新圩镇塘吓东风村富民百货店门前路段,看见被害人彭某某站在路边准备搭乘一辆出租车,左手拿着一部白色苹果5手机(价值人民币2942.25元),阿某某黑遂上前靠近彭某某,趁其不注意抢走其手上拿着的手机即逃离现场。彭某某报警后,公安民警于同月5日17时许,在该村红磨坊桌球店内将被告人阿某某黑抓获归案,缴回的赃物已发还被害人。 被告人阿某某黑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非法占有为目的,趁人不备抢夺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抢夺罪。被告人阿某某黑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当庭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证据确实、充分;量刑建议偏低,不予采纳。
(2014)惠阳法刑二初字第199号
 
2014年6月15日20时许,被告人何某煌伙同张某文及一名男子(均另案处理)经商议抢夺后,由张某文驾驶摩托车载何某煌及该男子寻找作案目标,行驶至惠州市惠阳区淡水白云三路中豪国际门前路段时,抢走被害人谭某的红包手袋,包内有一部白色苹果4S手机(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970.30元)及现金人民币100元,后何某煌等人迅速逃离现场,22时许民警在淡水白云二路路段巡逻时发现何某煌等三人形迹可疑遂上前盘查,三人驾车逃离,后何某煌被抓获,在其身上缴获谭某被抢的手机。破案后,赃物手机已发还被害人。 被告人何某煌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驾驶机动车抢夺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抢夺罪。
(2014)惠阳法刑二初字第190号 014年7月26日19时许,被告人鲁某侯在惠州市惠阳区淡水街道办上塘松岭市场辉记潮汕牛肉店门前,看见被害人周某某手里拿着一个挂包[内有一部IPHONE4S手机(价值人民币1520元),现金人民币1000元及银行卡等物],便趁其不备上前抢走该挂包,周某某大声呼叫,其朋友张某某、曹某及周围群众闻讯合力追赶,后公安民警赶来将鲁某侯抓获归案,缴回的赃物已发还被害人。 被告人鲁某侯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趁人不备抢夺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抢夺罪。
(2014)惠阳法刑二初字第194号 2014年7月3日凌晨0时30分许,被告人马某泉驾驶一辆电动车从惠州市惠阳区淡水街道办华侨新村行至承修四路时,趁被害人孙某某不备,抢夺其随身携带的黑色小包一个[内有现金人民币约500元、联想A889手机一部(价值人民币820.26元)等物品],并迅速驾车逃离现场,到草洋一路口时,被公安民警及群众合力抓获归案。后被告人马某泉家属与被害人孙某某达成和解协议,一次性赔偿给孙某某损失人民币1320元,取得其谅解。
 
被告人马某泉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当庭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2014)惠阳法刑二初字第186号
 
一、2014年6月10日9时50分许,被告人詹某海、李某辉预谋抢夺,由詹某海驾驶一辆女装黑色助力车载李某辉行至惠阳区淡水街道办昙华路瓦窑坑路口站牌处,李某辉伸手抢夺被害人牛某某一个手提包[内有现金人民币400元、白色苹果5手机一部(价值人民币2891.46元)等物品]后逃离现场。
二、2014年6月17日14时20分许,被告人詹某海、李某辉再次以上述方式在惠阳区淡水街道办南门西街10号门前抢夺被害人马某某一手提包[内有黑色1S红米手机一部(价值人民728.40元)、现金人民币100元]后逃离现场。同日下午,被告人詹某海、李某辉来到淡水街道办土湖某某街XX号将上述抢得的二部手机,以每部手机人民币400元的价格卖给被告人陈某新。
 
一、被告人詹某海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二、被告人李某辉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三、被告人陈某新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被告人詹某海、李某辉结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二次驾驶机动车趁人不备抢夺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抢夺罪。被告人陈某新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而予以收购,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告人詹某海、李某辉当庭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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