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阳检察官公诉:抢劫罪的辩护与量刑

 

法院案号 案情摘要 判决结果 邱文峰律师点评
(2015)惠阳法刑二初字第99号 同案人郭某云、王某(均另案处理)经商议抢劫,先由王某于2014年9月13日到惠州市惠阳区淡水街道办大华一路一巷八小巷3号二楼办理入住一间房间,郭某云将被害人杨某香骗至该处,二人打电话叫来被告人陈某、文某及“查某”(姓名不详,另案处理)等人,文某负责在楼下望风,王某、郭某云、陈某、“查某”在该房内殴打杨某香,强行抢走杨某香的1部手机、现金人民币2320元及1张银行卡,威逼杨某香讲出银行卡密码,陈某和王某持卡到附近银行柜员机查询,看见卡内无钱。后陈某和“查某”到杨某香租住的、位于淡水街道办事处某某路某某公寓XXX房内翻找财物,二人找到1张面额为5000的韩币、港币30元、1张标有50000字样的外币及1张印有中华民国中央银行字样面额为100元的纸币。与此同时,郭某云威胁杨某香,强行与杨某香发生性关系。后陈某、王某等人将抢到的财物进行了分赃并逃离现场。经杨某香报案,公安民警于同年10月25日12时许抓获被告人陈某,后在陈某的带领下抓获同案人郭某云和王某。当日22时许,陈某经公安民警同意拨通文某电话劝其投案,文某于次日13时许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一、被告人陈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二、被告人文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被告人陈某协助公安民警抓获同案人郭某云和王某,具有立功表现,且其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当庭认罪,依法可以减轻处罚。
(2015)惠阳法刑二初字第118号 2014年11月7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海来木果、俄木伍呷伙同“老表”及另外二名男子(姓名不详,均另案处理),携带刀具来到惠州市惠阳区新圩镇塘吓东风村东风屠宰场附近路段寻找抢劫目标,凌晨4时许,被告人海来木果等人看见被害人张某城驾驶摩托车经过,遂上前围住控制张某城,并强行抢走张某城驾驶的一辆飞肯牌摩托车(价值人民币2686元)、一部手机(资料不全,无法估价)及现金人民币1300元后逃离现场。被告人海来木果、俄木伍呷于2014年11月8日被抓获归案。
 
  一、被告人海来木果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二、被告人俄木伍呷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被告人海来木果、俄木伍呷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采用威胁手段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均已构成抢劫罪。被告人海来木果、俄木伍呷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当庭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2015)惠阳法刑二初字第105号 2014年12月14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王小洪来到惠阳区秋长三角塘一煤气站三叉路口,见被害人赵某婷独自拿着挎包,遂尾随赵某婷并上前抢其挎包,遭赵某婷反抗,王小洪遂用随身携带的匕首将其捅伤(经鉴定构成轻伤二级),后逃离现场。 被告人王小洪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被告人王小洪使用暴力手段抢劫他人财物,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王小洪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当庭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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