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阳抢劫罪辩护:抢劫罪定罪量刑辩护要点

案号 案情摘要 判决结果 律师分析
  (2014)惠阳法刑二初字第231号
 
2014年7月19日凌晨0时30分许,被告人冯X在惠阳区淡水街道办事处花街路口见被害人邹某某(女)左手拿手机,右手挎一手提包独自行走,遂尾随其后,行至淡水街道办事处太子村7巷91号时,被告人冯X从后面跑向被害人邹某某,用手拉住被害人肩膀的衣服,将其拉倒在地,邹某某的衣服被扯烂,手提包丢在地上,冯X用双手抢得邹某某的一部手机(苹果4S,价值人民币1446.72元)、手提包后逃离现场,在逃跑过程中被路人合力抓获后交给巡逻民警。冯X在逃跑途中将所抢手提包丢弃,被追捕的群众拾获后交还被害人。破案后,缴获赃物手机已发还被害人。
 
被告人冯X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被告人冯X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手段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冯X在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冯X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当庭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2014)惠阳法刑二初字第214号
 
2014年6月23日8时40分许,被告人杨X军携带1支仿真枪和1把水果刀等作案工具在惠州市惠城区陈江汽车站附近搭乘被害人黄某的小汽车经过惠阳区镇隆镇皇后村时,杨X军用1支仿真枪和1把水果刀对黄某实施抢劫,后遭到黄某(损伤程度为轻微伤)的极力反抗而逃跑。在民警和附近群众的合力围捕下,杨X军在案发现场附近被抓获。
 
  被告人杨X军犯抢劫罪(未遂),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冯X在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冯X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当庭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2014)惠阳法刑二初字第158号 被告人周X兴伙同张某桥(另案处理)商量抢劫后,于2014年3月25日晚9时许在惠州市惠阳区镇隆镇汽车站租乘被害人冯某兴的摩托车至惠阳区亿丰厂,行驶至镇隆镇万里工业区仪吉金钻厂旁小路时,张某桥假装付钱,被告人周X兴则用事先准备的西瓜刀架在冯某兴脖子上,张某桥亦用事先准备的一根伸缩棍抵住冯某兴腰部,胁迫其下车蹲下,周X兴、张某桥搜身抢得冯某兴的一部联想手机、人民币一百余元后,即驾驶冯某兴的摩托车(钱江牌,价值人民币4116元)逃离现场。冯某兴即报警。同年3月27日凌晨,周X兴与张某桥驾驶上述赃物摩托车在东莞市桥头镇实施抢夺后被公安机关抓获,被东莞市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2014年5月1日释放。破案后,赃物摩托车已缴回并发还被害人,赃物手机、现金无法缴回。      被告人周X兴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周X兴持刀抢劫、在共同犯罪中属主犯,以及其在侦查阶段拒不认罪等情节,应认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故周X兴关于“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过高”的意见,不予采纳。
 
 

您可能 感兴趣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