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阳律师:惠阳抢劫罪的量刑

惠阳律师:惠阳抢劫罪的量刑

案号 案情摘要 判决结果 邱文峰律师点评
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4)惠阳法刑二初字第220号 2014年3月31日20时30分许,被告人张进兴与同案犯何开龙(已判决)商量抢劫手机后,来到惠阳区淡水街道办事处广进酒店门前,张进兴打电话叫被害人王某过来,以查看手机为借口,叫王某彬拿出一部苹果5手机(价值人民币2268元),张进兴拿到手机后交给何开龙,何开龙拿住手机立即逃跑。王某彬大喊抢劫并追赶上去,快速抱住何开龙,何开龙趁机将手机扔给张进兴,并用手肘击打王某彬头部,挣脱逃跑时被群众抓获。张进兴拿住手机迅速逃离现场,于同年7月4日被抓获归案。归案后,张进兴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 被告人张进兴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本案未请律师辩护,完全可以往抢夺罪上辩护。
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4)惠阳法刑二初字第237号 被告人赵东球伙同“小叶”(另案处理)在惠阳区秋长街道办白石村邮政局斜对面路口抢劫他人财物,“小叶”乘被害人韦某兰不备抢走其一部白色仿三星S4品牌手机(无法鉴定价格)后逃离现场。被告人赵东球意图抢走被害人韦某兰的挎包,因被害人反应过来后与其发生对拉致被害人韦某兰倒地受轻微伤,因周围群众赶到迅速逃离现场(未抢走挎包),随后被巡逻的民警抓获归案。 被告人赵东球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总和刑期四年二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判罚较轻
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4)惠阳法刑二初字第225号 2014年7月8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杨鹏伙同阿飞(另案处理)密谋抢劫,携带1把水果刀在惠阳淡水城区寻找作案目标,经商量后决定对惠阳区承修一路家乐迪一楼美宜佳便利店实施抢劫。凌晨4时许,二人进入该便利店后,被告人杨鹏拿刀挟持店主,阿飞立即将收银箱约3000元抢走后逃跑。杨鹏在逃跑过程中被群众胡某和张某抓获,胡某在与犯罪嫌疑人博斗的过程中受到轻微伤。    被告人杨鹏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判罚适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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