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阳刑事辩护律师:三起盗窃量刑分析

法院案号 案情摘要 判决结果 邱文峰律师分析
(2018)粤1303刑初928号

 

被告人甘某豪、邓某广(未成年人,另案处理)于2018年6月14日凌晨2时许,在惠州市惠阳区沙田镇泰森酒店后面巷子,发现被害人陈某辉停放在该处的一辆摩托车未上大锁,被告人甘某豪、邓某广合力将摩托车车头锁弄开后,将摩托车推走,推到一座桥底下,被告人甘某豪、邓某广便拿出事先准备好的剪刀、螺丝刀准备把盗窃来的摩托车启动时,遇民警巡逻经过,被告人甘某豪见状立即驾驶开来的摩托车逃走,邓某广被民警当场抓获。被害人陈某辉被盗摩托车经鉴定价值为人民币2548元,案发后,被盗摩托车已发还被害人陈某辉。被告人甘某豪、邓某广还于2018年6月7日在惠州市惠阳区淡水博雅大酒店地下停车场盗窃被害人吕某亮的一辆助力车。

 

被告人甘某豪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鉴于被告人甘某豪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2018)粤1303刑初810号

 

2018年7月8日晚19时许,被告人龚某成在惠州市惠阳区淡水街道办事处好宜多商场负一楼美食街逛街,当其行至福来香面馆门前餐桌时,发现被害人李某将其苹果手机放在桌面上,就停留在附近伺机盗窃该手机。不一会,被害人李某离开桌子去拿食品,被告人龚某成就将桌子上的手机盗走后离开现场。破案后,被盗手机无法追缴;经鉴定,价值人民币3697元。

 

被告人龚某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二、责令被告人龚某成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一个月内退赔被害人李丽物质损失人民币3679元。

 

鉴于被告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2018)粤1303刑初159号

 

被告人郭春津是惠州市惠阳区秋长街道办伯恩厂的员工,2017年9月16日1时30分许,被告人郭春津使用钥匙打开伯恩F9厂精磨部外储物柜1-2,盗走被害人唐某1的1部VIVO手机(价值为2534元人民币)。被害人唐某1发现手机被盗后报警,公安民警于当日21时许将被告人郭春津抓获,并在其租住的(位于秋长街道办塘井惠美佳超市附近1间出租屋)305号房内缴获被盗手机,已发还被害人。 被告人郭春津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当庭认罪,可以从轻处罚。

您可能 感兴趣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