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阳刑事律师:有价支付凭证、证券、票证在盗窃案件数额认定

惠阳刑事律师:大部分盗窃案件是数额犯——即盗窃罪的定罪量刑和金额有直接联系。然而,现实生活中,有大量的有价支付凭证、有价证券、有价票证,有的记名,有的不记名,有的不能直接取得。这在司法实践中如何处理?
有价支付凭证、有价证券、有价票证,按下列方法计算:
    1.不记名、不挂失的有价支付凭证、有价证券、有价票证,不论能否即时兑现,均按票面数额和案发时应得的享息、奖金或者奖品等可得收益一并计算。股票按被盗当日证券交易所公布的该种股票成交的平均价格计算。
2.记名的有价支付凭证、有价证券、有价票证,如果票面价值已定并能即时兑现的,如活期存折、已到期的定期存折和已填上金额的支票,以及不需证明手续即可提取货物的提货单等,按票面数额和案发时应得的利息或者可提货物的价值计算。如果票面价值未定,但已经兑现的,按实际兑现的财物价值计算;尚未兑现的,可作为定罪量刑的情节。不能即时兑现的记名有价支付凭证、有价证券、有价票证或者能即时兑现的有价支付凭证、有价证券、有价票证已被销毁、丢弃,而失主可以通过挂失、补领、补办手续等方式避免实际损失的,票面数额不作为定罪量刑的标准,但可作为定罪量刑的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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