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阳刑事律师邱文峰:从案例看诈骗罪与抢夺罪之区别

案情介绍:2014年8月9日21时许,被告人黄立到惠阳区淡水街道办富源路彩轩形象设计理发店找其朋友游某波,因游某波不在店内,被告人黄立见游某波妻子贾某蕾拿着一部苹果牌手机(经鉴定价值人民币4256元),遂起贪念,以给游某波打电话为由向被害人贾某蕾借手机,后贾某蕾将该手机借给被告人黄立,被告人黄立乘其不备将手机拿走。破案后手机未能缴获。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如下: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鉴定书、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辨认材料、抓获经过等。被告人黄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数额较大的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立在刑满释放五年内,再犯应当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系累犯。建议判处被告人黄立有期徒刑一年以上两年以下。提请依法判处。
 惠阳法院认为,被告人黄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的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
作为经常办理刑事案件的律师,邱文峰认为本案应定罪为抢夺罪。因为本案中的被害人没有让被告人处分其手机的意思,不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

  
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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