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市惠阳区包某寿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2018)粤1303刑初493号

 

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8)粤1303刑初493号

公诉机关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包某寿,男,1969年3月1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户籍地四川省广安市邻水县,自报)。因本案于2018年4月29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日被逮捕。现押于惠州市惠阳区看守所。

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检察院以惠阳检公诉刑诉(201841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包某寿犯盗窃罪,于2018年7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同年8月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林佳铭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包某寿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8年4月25日18时许,被告人包某寿来到惠阳区淡水街道办事处星河丹堤COCOGARDEN商场门口停车场出口处,盗窃被害人周某停放在该处的1辆黑色台铃牌电动车,后将该车销以450元的价格销赃给1名路人。经鉴定,被盗电动车价值人民币2325元。破案后,未能缴回。同年4月26日20时许,被告人包某寿来到惠阳区淡水街道办事处星河丹堤COCOGARDEN商场前面路肩处,盗窃被害人杨某停放在该处的1辆玫红色超威牌电动车,后销赃。被盗电动车因具体型号不详无法认定价格。破案后,未能缴回。同年4月28日12时许,被告人包某寿来到惠阳区淡水街道办事处星河丹堤COCOGARDEN商场门口停车场出口处,盗窃被害人梅某1停放在该处的1辆粉红色台铃牌电动车,后销赃。经鉴定,被盗电动车价值人民币2024元。破案后已缴回并发还被害人。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现场勘查笔录、鉴定意见等。被告人包某寿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对被告人包某寿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以上一年六个月以下,并处罚金。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包某寿对起诉书的指控及量刑建议书均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一、2018年4月25日18时许,被告人包某寿来到惠州市惠阳区淡水街道办事处星河丹堤COCOGARDEN商场门口停车场出口处,盗窃被害人周某停放在该处的1辆黑色台铃牌电动车(价值人民币2325元),后将该车销以450元的价格销赃给1名路人。破案后,未缴回赃物。

经法庭质证,证明上述事实的证据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被害人周某的陈述;现场勘查笔录;现场指认照片;监控视频截图;电动车检验证及发票;价格鉴定意见书及鉴定意见通知书;辨认笔录;被告人包某寿的供述等。

二、2018年4月26日20时许,被告人包某寿来到惠阳区淡水街道办事处星河丹堤COCOGARDEN商场前面路肩处,盗窃被害人杨某停放在该处的1辆玫红色超威牌电动车(因具体型号不详,无法认定价格),后销赃。破案后,未缴回赃物。

经法庭质证,证明上述事实的证据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被害人杨某的陈述;现场勘查笔录;现场指认照片;价格认证中心出具关于无法进行价格认定的复函;辨认笔录;被告人包某寿的供述等。

三、2018年4月28日12时许,被告人包某寿来到惠阳区淡水街道办事处星河丹堤COCOGARDEN商场门口停车场出口处,盗窃被害人梅某1停放在该处的1辆粉红色台铃牌电动车(价值人民币2024元),后销赃给陈某1(已作行政处罚)。破案后,缴回的赃物已发还被害人。同月29日17时30分许,公安民警在淡水街道办事处星河丹堤COCOGARDEN商场附近巡逻时,发现被告人包某寿形迹可疑并对其进行盘查时,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经法庭质证,证明上述事实的证据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到案经过;被害人梅某1的陈述;证人陈某1的证言;现场勘查笔录;现场指认照片;监控视频截图;搜查、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发还清单;价格鉴定意见书及鉴定意见通知书;辨认笔录;行政处罚决定书;被告人包某寿的供述等。

证供吻合,足资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包某寿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包某寿因形迹可疑被盘查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行为,当庭认罪,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证据确实、充分;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

》第一条第一款第3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包某寿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4月29日起至2018年12月28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付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钟国雄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  谢蕙宇

 

您可能 感兴趣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