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场使用暴力“盗窃”转为“抢劫”的司法解释与辩护策略

惠阳律师事务所: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这条规定就是法律人常说的,转化型犯罪,即因为当场使用暴力由“盗窃”转化为“抢劫罪”。
关于转化型抢劫罪是否以行为人所实施的盗窃、诈骗、抢夺行为构成犯罪为前提条件的问题,刑法理论界存有不同意见。有一种意见认为,尽管《刑法》的表述是“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但并不意味着行为事实上已经构成盗窃罪、诈骗罪、抢夺罪的既遂,也不意味着行为人以盗窃、诈骗、抢夺的财物达到了“数量较大”的标准,而是意味着行为人有犯盗窃罪、诈骗罪、抢夺罪的故意和行为。但从《刑法》条文文字表述上看,应以构成犯罪为条件。在没有相应立法解释之前,对此应作出限制性的司法解释。《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认为,行为人实施盗窃、诈骗、抢夺行为,未达到“数额较大”,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情节较轻、危害不大的,一般不以犯罪论处;但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依照《刑法》第269条的规定,以抢劫罪定罪处罚:( l)盗窃、诈骗、抢夺接近“数额较大”标准的;( 2)入户或在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诈骗、抢夺后在户外或交通工具外实施上述行为的;( 3)使用暴力致人轻微伤以上后果的;( 4)使用凶器或以凶器相威胁的;( 5)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上述意见司法实践中应当参照执行。
从司法实践来看,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如何适用刑法第153条的批复》自实施以来广为接受,具有其实践上的合理性。如果要求成立转化型抢劫罪必须以行为人构成盗窃罪、诈骗罪、抢夺罪为前提条件,必然会使大量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行为无法处理。
如上所述,成立转化型抢劫罪的前提条件是实施盗窃、诈骗、抢夺行为,因此,只要行为人在实施盗窃行为过程中,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就应当以抢劫罪定罪处罚,盗窃是否既遂不影响抢劫罪的成立。
作为刑事案件的辩护策略,在重大刑事案件时,应将案件提交给律师事务所全体律师讨论。重点在目的,手段,是否当场作出有效辩护。

 

您可能 感兴趣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