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盗窃罪辩护律师: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定罪量刑分析

案号 案情摘要 判决结果 邱文峰律师点评
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5)惠湾法刑二初字第40号 2014年11月21日23时许,被告人范某某与“阿青”、“阿伟”(以上二人另案处理)等人携带液压剪等工具来到大亚湾区澳头海景城工地伺机盗窃。在工地内,范某某等人使用液压剪剪断电缆线,盗得鸿雁牌电缆线(型号ZR—YJV一4*120+1*70)144米,鸿雁牌电缆线(型号ZR—YJV一4*70+1*35)21米,盗得铁质十字扣件61个。经物价鉴定物品的总价值为人民币60682元。
2014年11月26日23时许,被告人范某某等人来到海景城工地准备再次实施盗窃时,被工地保安发现。之后,公安民警赶至现场将被告人范某某抓获归案。
被告人范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
 
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有坦白情节依法予以从轻处罚。
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5)惠湾法刑二初字第3号 2014年7月的一天,被告人李某某来到大亚湾区西区中铭君豪公寓的君仕阁,通过使用游戏卡打开房门的方式,盗得科凯手机一部、米辣椒手机一部。经物价鉴定,被盗的两部手机价值人民币371元。
被告人李某某使用上述相同的作案手段,分别于2014年8月21日2时许,在中铭君豪公寓的君仕阁7-C07房盗得宏基牌笔记本电脑一台;于2014年8月23日3时许,在中铭君豪公寓的君仕阁14-C02房盗得现金1300元、华硕牌笔记本电脑一台、CYMA牌手表一只后,接着在该公寓的铭仕阁908房盗得小米2S手机一部;2014年8月28日2时许,在中铭君豪公寓的铭仕阁1407房盗得现金人民币800元。所盗窃的上述物品已返还给被害人。经物价鉴定,李某某所盗的上述物品的总价值为人民币9837元。
 
一、被告人李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三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8月29日至2015年8月28日止。罚金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缴纳。)
二、缴获的作案工具(中国邮政银行卡1张、背包1个)及赃物(米辣椒手机1部、科凯F669-1手机1部),依法予以没收。
 
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所有的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盗窃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李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有坦白情节,依法予以从轻处罚。鉴于所盗的物品大部分已返还给被害人,酌情从轻处罚。缴获的作案工具及赃物,依法予以没收。
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5)惠湾法刑二初字第48号
 
一、2014年4月10日,被告人罗某某来到大亚湾区西区上杨石屋组110号格力电器店,采取撬开电器店玻璃门扶手的方式进入店内,盗得被害人程某所有的两台海尔牌统帅空调、四台美的牌电饭煲、一台三星牌台式电脑。经物价鉴定,被盗物品的总价值为人民币13629元。
二、2014年7月8日12时许,被告人罗某某来到大亚湾区西区嘉智联通专营店内,撬开玻璃门把手,进入店内盗得被害人董某某的一台三星牌笔记本电脑。经物价鉴定,被盗电脑价值人民币720元。案发后,该笔记本电脑已发还给被害人。
一、被告人李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三千元。
二、缴获的作案工具(中国邮政银行卡1张、背包1个)及赃物(米辣椒手机1部、科凯F669-1手机1部),依法予以没收。
 
由于被告人罗某某盗窃的数额仅为14349元,根据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公诉机关提出对被告人罗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至三年的量刑建议偏重,不予采纳。
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4)惠湾法刑二初字第18号
 
2013年11月至12月期间,被告人潘某某多次进入大亚湾区西区比亚迪13栋、14栋宿舍楼,采取攀爬窗户和直接开门的方式进入他人宿舍,多次实施盗窃。
2013年11月12日,被告人潘某某看见比亚迪宿舍14栋7楼某宿舍的房门没有锁,采取直接开门进入的方式,将房内的一部白色荣事达I9220手机盗走。经鉴定,该手机价值人民币250元。
2013年11月13日,被告人潘某某以同样的方式,进入比亚迪宿舍14栋6楼某宿舍,将一部正在充电的白色手机盗走。
2013年11月14日,被告人潘某某以同样的方式,进入比亚迪宿舍14栋713房,将被害人王某某的一部黑色华为U8860手机盗走。案发后被盗手机已发还被害人王某某。经鉴定,该手机价值人民币500元。
2013年11月份中旬的一天,被告人潘某某被比亚迪保安人员罗某某发现其身上携带多部手机,遂向其询问,潘某某如实交代其盗窃的事实,并交出盗得的三部手机。保安人员将其按照厂规处置,将潘某某驱逐出厂。同时将三部手机缴获暂存,寻找失主。
2013年12月3日,被告人潘某某通过攀爬窗户的方式,进入比亚迪宿舍13栋426房,将被害人谢某某的一部黑色小米2S手机盗走。案发后被盗手机已发还被害人谢某某。经鉴定,该手机价值人民币1709.05元。
2013年12月6日,被告人潘某某来到比亚迪宿舍14栋5楼某宿舍,看见该宿舍门没锁,于是采取直接开门进入的方式,将房内的一部白色天翼BRORS9手机、一部白色VIV0Y11手机盗走。经鉴定,上述两部手机价值分别为人民币1380元和人民币1298元。
2013年12月11日,被告人潘某某再次采取翻窗户的方式,进入比亚迪宿舍14栋627房。保安人员通过监控视频发现该名盗窃手机的男子并将其抓获,遂报警。公安人员从潘某某身上的一个蓝黑相间的双肩背包内缴获三部手机。归案后,潘某某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一、被告人潘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12月11日至2014年7月10日止。罚金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缴纳。)
二、缴获的作案工具蓝黑相间背包一个,白色直板天翼BRORS9手机一部,白色直板VIVO一部,白色直板荣事达I9220一部,依法予以没收。
 
被告人潘某某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实施多次盗窃,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于坦白,依法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盗窃的手机已全部追缴,且已部分发还给被害人,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建议的量刑刑期过重,不予采纳。缴获的作案工具及赃物,依法予以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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