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亚湾一男子帮打群架被判十一个月

案情简介:被告人刘x伙同他人,共同伤害被害人身体,致被害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

律师分析:大亚湾区办理多宗刑事案件的邱文峰律师认为本案被告人构成故意伤害罪,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认罪认罚,系从犯,可以依法从轻减轻。

大亚湾检察院案管中心

大亚湾人民法院故意伤害罪一案刑事一审判决书

(2020)粤1391刑初311号

公诉机关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x,男,1975年9月18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2************61X,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湖南省娄底市新化县********日平底下1组018号。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5月12日被惠州大亚湾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8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大亚湾区看守所。

公诉机关以惠湾检一部刑诉(2020)Z33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x犯故意伤害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20年8月18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20年8月2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派检察员黄国煌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7月22日,惠州市大亚湾区霞涌华润小径湾中建五局二期工地内,被害人周某(已判决)因工钱结算问题与木工班工头曾福强(已判决)等人发生纠纷。当日11时许,曾福强带着工人被告人刘x和曾某凡、邹xx(已判决)携带钢管、铁锤等工具到中建五局生活区饭堂找周某理论并要教训对方。双方见面后,孙初春(已判决)一同前往质问周某为何打她姐夫谭某显,并打了周某脸部一巴掌,打完之后就立即站到曾福强身后。周某让其工友王帆打电话报警,王帆刚拿出手机便被曾福强抢走并摔在地上,曾福强一方开始殴打周某及其父亲周某明。周某也想拿出手机报警,混乱中被曾某凡用钢管砸坏了,被曾福强推了一下。周某被打后,冲进旁边的厨房内,拿出一把菜刀看到其父亲被拉到一边且被曾福强用钢筋打了一下手臂,冲了回来。刘x、邹xx、曾某凡等人用铁锤、钢管等工具殴打周某,周某用菜刀砍刘x、邹xx、曾某凡等人,此过程中致使周某头部、手臂受伤,邹xx头部、背部、手臂受伤,曾某凡背部受伤,刘x头部受伤。

经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周某的损伤程度属轻伤一级,邹xx的损伤程度属重伤二级,刘x的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曾某凡的损伤程度属轻微伤。

上述事实,被告人刘x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物证(已没收)、到案经过、户籍证明,被害人周某的陈述,证人周某明、谭某显、彭某彬、金某宽、刘某林、张某、周某清、李某平、王某华的证言,辨认笔录、鉴定书、被告人刘x的供述和辩解,同案犯曾福强、邹xx的供述和辩解以及公安机关的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x伙同他人,共同伤害被害人身体,致被害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x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刘x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x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坦白,且认罪认罚,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提出判处被告人刘x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的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刘x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5月12日起至2021年4月11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房 耀庆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王**曦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您可能 感兴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