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次盗窃不无金额刑要追究刑事责任

大亚湾刑事辩护律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根据上述规定,多次盗窃(司法实践中3次以上为多次),无论金额多少,均构成犯罪。
 我分析一下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4)惠湾法刑二初字第18号刑事判决书,可知案情:2013年11月至12月期间,被告人潘某某多次进入大亚湾区西区比亚迪13栋、14栋宿舍楼,采取攀爬窗户和直接开门的方式进入他人宿舍,多次实施盗窃。
2013年11月12日,被告人潘某某看见比亚迪宿舍14栋7楼某宿舍的房门没有锁,采取直接开门进入的方式,将房内的一部白色荣事达I9220手机盗走。经鉴定,该手机价值人民币250元。
2013年11月13日,被告人潘某某以同样的方式,进入比亚迪宿舍14栋6楼某宿舍,将一部正在充电的白色手机盗走。
2013年11月14日,被告人潘某某以同样的方式,进入比亚迪宿舍14栋713房,将被害人王某某的一部黑色华为U8860手机盗走。案发后被盗手机已发还被害人王某某。经鉴定,该手机价值人民币500元。
2013年11月份中旬的一天,被告人潘某某被比亚迪保安人员罗某某发现其身上携带多部手机,遂向其询问,潘某某如实交代其盗窃的事实,并交出盗得的三部手机。保安人员将其按照厂规处置,将潘某某驱逐出厂。同时将三部手机缴获暂存,寻找失主。
2013年12月3日,被告人潘某某通过攀爬窗户的方式,进入比亚迪宿舍13栋426房,将被害人谢某某的一部黑色小米2S手机盗走。案发后被盗手机已发还被害人谢某某。经鉴定,该手机价值人民币1709.05元。
2013年12月6日,被告人潘某某来到比亚迪宿舍14栋5楼某宿舍,看见该宿舍门没锁,于是采取直接开门进入的方式,将房内的一部白色天翼BROR S9手机、一部白色VIV0 Y11手机盗走。经鉴定,上述两部手机价值分别为人民币1380元和人民币1298元。
2013年12月11日,被告人潘某某再次采取翻窗户的方式,进入比亚迪宿舍14栋627房。保安人员通过监控视频发现该名盗窃手机的男子并将其抓获,遂报警。公安人员从潘某某身上的一个蓝黑相间的双肩背包内缴获三部手机。归案后,潘某某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被告人盗窃5次,5部手机价值共计5137.05元。这当然是多次了。

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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