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感情问题发生口角殴打他人致轻伤被大亚湾法院判处故意伤害罪

【案件事实】2018年5月19日12时许,被害人郑某能跟女友林某约好到大亚湾区**店里见面,13时许,郑某能到达**大道23-1号后,遇到自称是林某老公的被告人麦*敏(林某前男友)及其聘请的工人。见面后,郑某能与麦*敏发生口角,麦*敏及工人对郑某能实施殴打,致使郑某能身体受伤。经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郑某能人体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大亚湾法院裁判要点】被告人麦*敏无视国家法律,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麦*敏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

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8)粤1391刑初3*0号

公诉机关: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麦*敏,男,1984年2月2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广东省茂名市高州市。曾因吸食毒品于2015年6月4日被广东省惠州市公安局惠城分局处行政拘留15日。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8月18日被惠州大亚湾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31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惠州市看守所。

公诉机关以惠湾检公诉刑诉〔2018〕3*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麦*敏犯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8年12月1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派检察员黄国煌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麦*敏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8年5月19日12时许,被害人郑某能跟女友林某约好到大亚湾区**店里见面,13时许,郑某能到达**大道23-1号后,遇到自称是林某老公的被告人麦*敏(林某前男友)及其聘请的工人。见面后,郑某能与麦*敏发生口角,麦*敏及工人对郑某能实施殴打,致使郑某能身体受伤。

经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郑某能人体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上述事实,被告人麦*敏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疾病诊断证明、到案经过、户籍证明,被害人郑某能的陈述,证人林某的证言、辨认笔录、鉴定书、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和公安机关的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麦*敏无视国家法律,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麦*敏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麦*敏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坦白,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提出对被告人麦*敏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的量刑建议幅度,符合法律规定,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麦*敏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8月18日起至2019年10月17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房耀庆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  仲慧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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