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厨房排放油烟问题引起故意伤害致人重伤被判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

【案情简介】2017年3月被告人赖志鹏开始向被害人贾某1承租澳头黄鱼涌村委会田坳背村101号“今日见面”的铺面。之后因为厨房油烟排放等问题,赖志鹏与贾某1发生了矛盾。2017年5月12日晚上9时许,赖志鹏开始搬店铺,直到5月13日凌晨1时许搬完。贾某1发现赖志鹏私下提前搬店且拖欠了水电费未交,于当日凌晨3时许,待赖志鹏与妻子、孩子回到“今日见面”的面馆,就与赖志鹏发生争吵及相互推搡。因赖志鹏的老婆和2名小孩在场,赖志鹏口头强烈要求贾某1马上离开,贾某1不予理会。赖志鹏从小店内的桌子上随手拿起一把西瓜刀吓唬贾某1,矛盾升级,双方互不相让,贾某1的左手小拇指被西瓜刀划伤。贾某1手受伤后,拿了一根空心轻质钢管在店门口的阶梯打向赖志鹏头部,被赖志鹏用手挡住了。赖志鹏遂拿西瓜刀砍向贾某1的左小腿。贾某1的腿出血,赖志鹏仍意图拿刀继续往贾某1身上砍,贾某1遂用左手抓住西瓜刀刀刃,二人互相拉扯西瓜刀,造成贾某1左手手掌划伤。经法医鉴定,伤者贾某1的损伤程度已构成重伤二级。

另查明,被害人贾某1于2017年9月29日收到被告人赖志鹏家属的赔偿款人民币7万元,并出具谅解书对被告人赖志鹏的行为表示谅解,请求对其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大亚湾法院】被告人赖志鹏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他人重伤,其行为侵犯了他人的身体权,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其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

一、被告人赖志鹏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

二、缴获的空心铁管一根、西瓜刀一把,依法予以没收。

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7)粤1391刑初246号

公诉机关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赖志鹏,绰号“阿鹏”,男,1990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漳州市平和县。2017年5月13日因本案打架被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5月23日被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惠州市看守所。

辩护人杨红山,广东九韬律师事务所律师。

公诉机关以惠湾检公诉刑诉〔2017〕23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赖志鹏犯故意伤害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7年9月2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10月1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派检察员林雪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赖志鹏及其辩护人杨红山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3月被告人赖志鹏开始向被害人贾某1承租澳头黄鱼涌村委会田坳背村101号“今日见面”的铺面。之后因为厨房油烟排放等问题,赖志鹏与贾某1发生了矛盾。2017年5月12日晚上9时许,赖志鹏开始搬店铺,直到5月13日凌晨1时许搬完。贾某1发现赖志鹏私下提前搬店且拖欠了水电费未交,于当日凌晨3时许,待赖志鹏与妻子、孩子回到“今日见面”的面馆,就与赖志鹏发生争吵及相互推搡。因赖志鹏的老婆和2名小孩在场,赖志鹏口头强烈要求贾某1马上离开,贾某1不予理会。赖志鹏从小店内的桌子上随手拿起一把西瓜刀吓唬贾某1,矛盾升级,双方互不相让,贾某1的左手小拇指被西瓜刀划伤。贾某1手受伤后,拿了一根空心轻质钢管在店门口的阶梯打向赖志鹏头部,被赖志鹏用手挡住了。赖志鹏遂拿西瓜刀砍向贾某1的左小腿。贾某1的腿出血,跑到店铺外马路,赖志鹏仍意图拿刀继续往贾某1身上砍,贾某1遂用左手抓住西瓜刀刀刃,二人互相拉扯西瓜刀,造成贾某1左手手掌划伤。经法医鉴定,伤者贾某1的损伤程度已构成重伤二级。

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勘验、辨认笔录、鉴定意见等证据予以证实。认为被告人赖志鹏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本案是因民事纠纷引发的故意伤害行为,双方对案件发生均有一定过错,建议判处被告人赖志鹏有期徒刑三年到三年六个月。

被告人赖志鹏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不持异议,表示认罪。

被告人赖志鹏的辩护人提出如下辩护意见:一、被害人贾某1对本案的发生存在重大过错,并且贾某1已经谅解被告人赖志鹏的行为。二、被告人赖志鹏的行为应当认定为正当防卫或至少具有防卫性质,从主观上被告人赖志鹏对被害人重伤的结果并无明显过错。三、被告人赖志鹏有自首情节,依法应当从轻、减轻甚至免除处罚。四、被告人赖志鹏系初犯且认罪态度良好。综上,请求对被告人赖志鹏减轻处罚、适用缓刑或免除处罚。

被告人赖志鹏的辩护人向法庭提交了刑事谅解书、赔偿协议、收款收据,拟证明被告人赖志鹏的家属与被害人贾某1达成赔偿协议,并已赔偿贾某1人民币7万元整,贾某1对赖志鹏表示谅解。

经审理查明:2017年3月被告人赖志鹏开始向被害人贾某1承租澳头黄鱼涌村委会田坳背村101号“今日见面”的铺面。之后因为厨房油烟排放等问题,赖志鹏与贾某1发生了矛盾。2017年5月12日晚上9时许,赖志鹏开始搬店铺,直到5月13日凌晨1时许搬完。贾某1发现赖志鹏私下提前搬店且拖欠了水电费未交,于当日凌晨3时许,待赖志鹏与妻子、孩子回到“今日见面”的面馆,就与赖志鹏发生争吵及相互推搡。因赖志鹏的老婆和2名小孩在场,赖志鹏口头强烈要求贾某1马上离开,贾某1不予理会。赖志鹏从小店内的桌子上随手拿起一把西瓜刀吓唬贾某1,矛盾升级,双方互不相让,贾某1的左手小拇指被西瓜刀划伤。贾某1手受伤后,拿了一根空心轻质钢管在店门口的阶梯打向赖志鹏头部,被赖志鹏用手挡住了。赖志鹏遂拿西瓜刀砍向贾某1的左小腿。贾某1的腿出血,赖志鹏仍意图拿刀继续往贾某1身上砍,贾某1遂用左手抓住西瓜刀刀刃,二人互相拉扯西瓜刀,造成贾某1左手手掌划伤。经法医鉴定,伤者贾某1的损伤程度已构成重伤二级。

另查明,被害人贾某1于2017年9月29日收到被告人赖志鹏家属的赔偿款人民币7万元,并出具谅解书对被告人赖志鹏的行为表示谅解,请求对其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一、物证(有照片附卷)

黄色空心铁管一根、西瓜刀一把,已依法扣押并随案移送。

二、书证

1.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的出生时间等身份情况。

2.到案经过,证实赖志鹏于2017年5月13日因与贾某1打架被处行政拘留十日,于2017年5月22日被传唤至派出所调查。

3.收款收据,由贾某1提交,拟证明赖志鹏拖欠水电费860元未缴纳,经赖志鹏确认对该收据的欠费无异议。

4.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赖志鹏因打架于2017年5月13日被处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伍佰元,贾某1因打架被处罚款伍佰元。

三、证人证言

1.陈某1的证言:2017年5月13日3时20分许,她和丈夫赖志鹏带着两个小孩回到店铺后就遇到房东,房东就用手指着赖志鹏说有关店里老虎机月租的问题,房东就跟赖志鹏发生争执,她和赖志鹏就进去店里,房东跟了上来,接着赖志鹏叫房东出去,还叫她打电话报警。房东跟进来后推了赖志鹏一把,赖志鹏就还手,房东将赖志鹏按倒在地上,赖志鹏就随手从店里拿了一把西瓜刀想吓唬房东,房东见状就跑出外面拿了一条铁棍(不锈钢材质、空心圆柱形)回到店铺,接着就用铁棍打在赖志鹏的头部,赖志鹏用手挡住,接着赖志鹏就随手用西瓜刀砍向房东,她当时就报警了。

他们从2017年5月12日21时许开始搬家,到13日凌晨1时左右搬完。他们与房东于2017年3月18日签订合同,合同约定3月21日开始起算租期,房租1500元是每个月21号结算,水电费是两个月结算一次。房租和水电费都是她老公在处理,最近一次结算时间她不清楚。租房子时有约定要做一面玻璃隔墙,但他们把桌椅买回来布置好后,叫房东过来看过,房东是没有意见的。

2.陈某2的证言:2017年5月13日凌晨3时许,他接到陈某3的电话说在“今日面馆”店铺那里发生打架斗殴且有人被打伤,现场流了很多血。他就赶紧去现场查看,他去到现场时,“山东佬”已经被家人送去医院了,“福建佬”还在现场,面馆的门口满地都是血,面馆里面的桌椅和其他一些家具基本上都被搬光了。

在5月13日打架前半个多月,“山东佬”去找“今日见面”面馆老板“福建佬”,要求“福建佬”按原先租房子时约定的做一面玻璃隔墙,把厨房和大厅隔开来,不能让厨房的油烟污染房子,“福建佬”一直没做,二人当时吵起来,但没有发生肢体冲突。当时房东有报警,派出所洪警官到现场处置,后要他帮忙调解。当时他帮二人调解好,双方达成一致协议:1.之前没有做玻璃隔墙弄脏了墙壁就算了,不再追究“福建佬”的责任;2.“福建佬”如果要继续租房就必须把玻璃隔墙做起来。这样事情就告一段落。

四、被害人贾某1的陈述:2017年5月13日约3时30分许,他回到黄鱼涌田坳背村时刚好看到小赖及小赖家人在搬家,他就过去问小赖搬家怎么不说一声,都一个半月的水电费(约1100元)没交了。小赖就说家都还没搬完,凭什么跟他说。于是他们就吵起来了。小赖跑到小房间拿出一把刀对着他,他看到这种情况就跑出店外在马路边捡了一根棍子(空心铁管),这时小赖就拿着刀对着他挥了几下,他就拿着棍子挡了几下,其中有一下没有挡到左脚就被砍到了。他看到小赖的小孩哭了就将棍子仍在了一边并说不要打了。小赖就说今天非要砍他,拿着刀往他身上砍,他用左手挡了一下,他的左手手掌就被刀砍伤了。当时是小赖先动手,他有还手,用手里的棍子打了小赖的小臂一下。

小赖是他房子的租客,2017年3月中旬向他租的,每月租金1500元,约定租期1年,小赖先违约,就是提前退租,不跟他说。因为小赖承诺租他房子是用于做小吃,必须要安装隔离窗和抽油烟机以防止烟油对房子造成污染,但小赖一直没有安装,2017年4月底他和小赖因此吵过一次架。截至2017年5月10日,小赖还欠了860元水电费,当时他把收据给赖志鹏老婆的,对方收到后没有说什么,说等两天给他。

五、被告人赖志鹏的供述与辩解:2017年5月13日2时30分许,他一家人回到店铺,刚好遇到老贾,老贾对他说“你跑到哪里我都能找到你,到哪里也可以弄死你,就算你跑了,你妹也跑不掉”,他没搭理老贾,就开门进店,老贾将他店门的卷闸门拉下离地面30公分,当时他就叫他老婆电话报警了,但是老贾还是用手推他的胸口一下,并用手掐住他脖子将他按倒在地,他挣扎着将老贾推开爬起来,他看到桌上有一把西瓜刀就拿起西瓜刀指着老贾赶老贾出去,老贾用左手拍打西瓜刀背面,老贾的小拇指就被划破流血了,于是老贾跑回自己店里拿了一根铁水管过来,老贾站在他店门口的阶梯最下面,他站在阶梯最上面(一共两个阶梯,落差三四十公分),老贾拿着铁水管朝他头部打来,他就用左手挡开,铁管打到他的左小臂上,老贾继续用水管打他,他闪开后被打到后背,老贾和他面对面用铁管朝他打来,他用左手挡开,并顺势下蹲拿着西瓜刀砍在老贾的左小腿上,老贾当时穿着短裤,左小腿马上被砍出血了,老贾怕再被砍就用左手抓住西瓜刀的刀刃想抢刀,他握着西瓜刀的刀柄,在夺刀的过程中老贾的手被割伤并留了很多血。

他从2017年3月中旬跟老贾租了一个店面经营面食,叫“今日见面”,老贾只写给他一张纸,大概内容是租期一年,到2018年3月,押金1500元,租金每月1500元,水电费一个半月收一次。到2017年5月,他交了3个月的房租,有交过水电费,但应该还欠老贾几百元水电费。他从2017年5月12日晚上九点多开始搬店内物品,事前没有和老贾说,他想着是5月21日才交房租,到时欠的房租、水电费、押金一起算,他是因为没租几个月就和老贾因排烟问题、楼梯问题闹过几次矛盾才要搬店的。

六、鉴定意见

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证实伤者贾某1的人体损伤程度属重伤二级。

七、相关笔录

1.辨认笔录,贾某1辨认出赖志鹏就是将其砍伤的男子。赖志鹏辨认出贾某1。

2.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经勘查,案发现场位于大亚湾区澳头镇黄鱼涌村委会田坳背101号今日见面店内,在进店门的右侧地面上有血迹,在门口的阶梯和门口路面上都留有血迹。

八、视听资料

现场照片,证实案发现场基本外观情况。

以上证据由公诉机关提供,来源合法,经庭审质证,可以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根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赖志鹏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他人重伤,其行为侵犯了他人的身体权,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其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

本案由被告人赖志鹏与被害人贾某1的租赁纠纷引发,被害人贾某1处理纠纷方式不当,并有殴打被告人的行为,对本案的发生有一定过错,酌情对被告人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被害人存在过错的辩护意见,理由成立,予以采纳。从本案发生的经过看,被害人在发现被告人私下提前连夜搬店且拖欠了水电费未交的情况下,来到被告人所租店铺找被告人理论,该行为不具有不法侵害性。而后被告人持刀划伤被害人左手小拇指,被害人持空心轻质钢管打被告人,被告人再持刀砍伤被害人的左小腿,被害人怕再被砍而用手抓刀刃去抢刀,二人互相拉扯西瓜刀而造成被害人手掌划伤。在这一过程中,被告人主观上有再侵害对方的故意,故不具有防卫的意识。故辩护人提出被告人的行为应认定为正当防卫或具有防卫性质的意见,理由不成立,不予采纳。被害人手抓刀刃系因害怕被告人继续持刀伤害,而被告人明知会导致被害人手掌受伤的后果仍继续与被害人拉扯,主观上对该后果持放任的间接故意。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对被害人重伤的结果并无明显过错的辩护意见,理由不成立,不予采纳。被告人赖志鹏明知妻子电话报警的情况下,在现场等待,抓捕时无拒捕行为,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可以认定为自首,依法予以减轻处罚。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有自首情节的辩护意见,理由成立,予以采纳。鉴于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被告人家属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得到被害人谅解,依法予以从宽处罚。辩护人提出被告人系初犯,认罪态度好,得到被害人谅解的辩护意见,理由成立,予以采纳。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缴获的作案工具,依法予以没收。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赖志鹏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5月13日起至2018年8月12日止。)

二、缴获的空心铁管一根、西瓜刀一把,依法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卓建新

审判员  房耀庆

人民陪审员  严雨行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六日

书记员  罗宇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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