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商过程中产生争执继而对打致人轻伤被判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

【案情简介】2016年10月14日14时,被告人李小涛得知张某1与被害人骆某存在经济纠纷,李小涛遂许诺帮助张某1讨债。随后,被告人李小涛伙同“阿瑞”(另案处理)等人来到大亚湾区霞涌东能银滩小区1212房向被害人骆某索要债务。双方在协商过程中产生争执继而对打,其中,被告人李小涛等人打击被害人骆某的头部等部位,导致被害人受伤。经法医学伤情鉴定,被害人骆某的人体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2016年10月30日,被告人李小涛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大亚湾法院】被告人李小涛无视国家法律,伙同他人故意非法损害被害人骆某身体健康,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小涛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李小涛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被告人李小涛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自首,予以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李小涛有自首、属初犯的辩护意见,理由成立,予以采纳。辩护人提出被害人骆某有重大过错,可减轻被告人李小涛处罚的辩护意见,理由不成立,不予采纳。辩护人提出对被告人李小涛的量刑建议幅度明显偏轻,不予采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小涛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

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7)粤1391刑初47号

公诉机关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小涛,男,1979年6月2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江苏省泰兴市。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10月30日被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30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惠州市看守所。

辩护人刘道元,湖南人和(东莞)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钟昆旻,广东创通顺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公诉机关以惠湾检公诉刑诉〔2017〕3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小涛犯故意伤害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7年3月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派检察员刘克成、黄国煌出庭支持公诉,被害人骆某及其诉讼代理人丁国文,被告人李小涛及其辩护人刘道元、钟昆旻到庭参加诉讼。期间,因补充侦查证据的需要,公诉机关建议延期审理一次。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10月14日14时,被告人李小涛得知张某1与被害人骆某存在经济纠纷,李小涛遂许诺帮助张某1索要债务。随后,李小涛伙同“阿瑞”(另案处理)等人来到大亚湾区霞涌东能银滩小区1212房向被害人索要债务。双方在协商过程中产生争执继而对打,其中,李小涛等人打击被害人骆某的头部等部位,导致被害人受伤。经法医学伤情鉴定,被害人骆某的人体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2016年10月30日,被告人李小涛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书证、被害人陈述、辨认笔录、证人证言、鉴定意见、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和现场照片等证据予以证实。认为被告人李小涛伙同他人故意伤害被害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李小涛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不持异议,表示认罪。

其辩护人提出如下辩护意见:1.辩护人对公诉人指控被告人李小涛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及查明的基本犯罪事实没有异议。2.被告人李小涛具有自首情节,应从轻或减轻处罚;3.被害人骆某存在涉嫌犯罪的违法行为,该行为已被北京市博兴路派出所立案,对本案的起因有重大过错,依法可以减轻被告人李小涛的处罚。4.被告人李小涛系激情、义愤犯罪,且属初犯、偶犯,犯案后悔罪态度良好,并且多次向被害人表示愿意赔偿合理的损失,依法可以减轻处罚。5.建议判处被告人李小涛有期徒刑六个月或拘役、管制的刑罚。

经审理查明,2016年10月14日14时,被告人李小涛得知张某1与被害人骆某存在经济纠纷,李小涛遂许诺帮助张某1讨债。随后,被告人李小涛伙同“阿瑞”(另案处理)等人来到大亚湾区霞涌东能银滩小区1212房向被害人骆某索要债务。双方在协商过程中产生争执继而对打,其中,被告人李小涛等人打击被害人骆某的头部等部位,导致被害人受伤。经法医学伤情鉴定,被害人骆某的人体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2016年10月30日,被告人李小涛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一)书证

1.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的出生时间等身份情况,其在犯罪时已达刑事责任年龄。

2.到案经过,证实被告人李小涛于2016年10月30日到惠州市公安局霞涌派出所投案自首。

3.借条复印件一份,借条内容为:“今有中时代会员骆某借李某1借款10万元整。落款人骆某,时间2016.10.14”。

4.招商银行转账汇款业务回单2张,证实李某1的招商银行账户于2016年10月14日向张某1转账2笔共计10万元。

5.李某2招商银行信用卡对账单,证实李某2于2016年4月4日向郑州手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转账38100元。

6.招商银行跨行实时转账业务回单复印件三张,证实李某2向张某1的账户转账三次,合计15400元。

7.骆某转给张某1报单币记录,证实骆某帮张某1共报单477146元。

8.骆某中国建设银行个人活期账户(62×××03)交易清单,证实该账户的2016年4月1日至2016年12月16日的具体交易明细,其中张某1在2016年6月17日向其账户转入4045元,在7月1日向其账户转入15000元,2016年7月11日,该账户转入张某1账户10万元。

9.张某1交通银行账户(62×××96)交易清单,证实张某1向骆某账户分别汇入32570元、23964元、13000元、35000元、4045元,共计108579元;向北京中时代网络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分别汇入5715元、33400元、6000元、6000元、6020元、45000元、47300元、1700元、9800元、900元、1030元、20500元、12300元、33600元、45000元、6900元、10600元、9315元、10710元、1000元、19000元,共计331790元。

民生银行账户(50×××31)交易清单,证实张某1向骆某转账41000元、15300元、5万元,共计106300元。

10.才华(孙某儿子)的中国农业银行账户交易清单,证实该账户于2016年4月6日至2016年4月19日的具体交易明细,转入骆某账户为15万、转入北京中时代网络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为19.92万元,骆某向其账户转入5万、5万、2万、2.5万元。

11.手机通话清单,证实李小涛的手机通话记录明细。

12.北京中时代网络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企业设立登记审核表、准予设立登记通知书、营业执照、企业变更登记审核表、转让协议、关于同步办理股权转让手续的申请等相关企业资料,证实北京中时代网络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成立、变更等具体情况。

13.受案登记表、受案回执、营业执照、公司内部架构、薪资登记结构表、中时代商城商业模式,证实郭某等人已向北京博兴路派出所报案,称北京中时代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涉嫌诈骗,该派出所已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受案处理。

(二)证人证言

1.张某1的证言:2016年10月14日14时左右,我和李某2在霞涌东能银滩大堂谈投资中时代的钱该怎么弄回来,刚好一个投资买玉的客户介绍了四名专门负责帮人讨债的男子给我们认识,他说不用动手就可以把钱讨回来。恰好骆某经过大堂我们就指认他就是欠钱的人。14时30分,骆某叫我帮他订回北京的机票,然后我就叫他到1212房间谈,就机票的事我们争执了一会,我说要跟盛世珠宝公司商量一下,之后就有四名男子进来并让我和李某2出去房间。到了晚上,我跟李某2、李某3三人在大堂坐,然后收到李某1的转账信息(李某1卡号62×××35),两次都是5万,共10万元人民币转到我的账号,我就回1212房想问情况如何。我和李某2回到1212房间后就看到骆某左眼睛受伤了坐在椅子上,赵某鼻子也受伤了,没看到李某1受伤,现场还有一名男子也受伤,骆某说是向李某1借钱然后还给我的,我们看到骆某被要账的打了,那几个要账的都不在房间,还违背了不动粗的约定;之后孙某就报警了。我与骆某之前存在经济上的纠纷,我在中时代币投资了46万,分期转入骆某账户和公司账号;孙某投资了40多万,李某2投了10万元人民币。我除了收到汇款信息还收到一张收条,内容是:今收到张某1,李某3,李某2的中时代投资总额壹佰万,近期还清;落款人是骆某,落款时间是2016年10月14日。骆某还给我们承诺下个月还清借款,收条被孙某撕了,收条是骆某当面自愿写的,当时我和孙某、李某2都在场。

2.赵某的证言:2016年10月14日18时,我跟我朋友李某1在霞涌东能银滩宾馆一楼大厅聊天时有一个陌生女子(淑华)带着一个年轻男子问我是不是叫小赵,我说是,那名男子说骆总(骆某)找我有事,我就和李某1就跟着那名男子去了宾馆的1212房间,进去后那名年轻男子就和骆某谈欠债问题,然后就对我说这件事与我们两个中的其中一个有关,说话时并直指李某1,我以为不关我事我就替骆某说了两句话,旁边一男子就开始骂我,我就说有事可以解决,那么凶干什么。然后他就对我头部挥拳,对方几个人就对我拳打脚踢,我就躺在地上抱着头,对方还吓唬我说这是他们的地盘。我的嘴唇破裂了,额头腰部被打得很痛,骆某头部也被打,眼睛肿起来。那名年轻男子说骆某欠他们二十万,骆某说没钱,那名男子就打他逼他还钱,骆某没办法了他就对李某1说:“帮我垫着十万块先,我给你打欠条。”李某1就支支吾吾不知说什么,那名男子就冲上去打李某1,李某1被打后就用手机转给了一个叫张某1的人,骆某就写了10万元的欠条给了李某1。之后对方又逼着骆某要剩下的10万元,但是骆某没给。那名年轻男子就说要带我们去派出所,下一楼后不知道谁报警了,那名男子和他的同伙就走了,然后警察就来了。

3.李某1的证言:2016年10月14日早上,骆某打电话叫我过去霞涌镇听他讲在做的项目。我听完后大概16时许,我和赵某就在东能银滩大厅聊天,后来来了一名男子说是老骆的朋友,让我们上东能银滩的1212号房间。到房间后我和骆某、赵某就在房间内坐着,对方有五名男子,那名自称老骆的朋友让我们交出手机,我们就把手机交出去,我不知道骆某在跟对方说什么,偶尔听到骆某与对方有经济纠纷。赵某就说骆某跟对方有经济纠纷,不关他的事。他就要离开,但是对方不让离开还对他拳脚脚踢。之后来了2名女的一直问骆某这件事怎么处理,骆某就一直说没有钱,双方就一直争吵。我就说你们要怎么处理这件事,我能帮就帮,然后对方让骆某写一张借条给我,让我借钱给骆某,当时骆某就写了一张10万元的借条给我,我就用银行卡转了两笔账给户主张某1卡里,一共是10万元。转账后对方就离开了,后来我们就来派出所报警了。因为对方打了骆某、赵某,我害怕对方会打我,其中一名男子还用语言恐吓我,拿着拳头贴着我的头部,我才帮骆某还钱的。

4.李某2的证言:2016年10月14日13时左右,我与孙某、张某1在大亚湾霞涌东能银滩1212房间里,没多久孙某就走了。之后张某1就打电话给骆某,让骆某过来房间。骆某来到1212房后,就让张某1给他订机票离开。过了一会儿,房间进来几名男子,那几名男子就叫我出去,我感到害怕,我就和张某1一起走出房间之后去了孙某房间。隔了半个多小时,一个穿黑衣服的小伙子叫我们几个过去,我们进去房间后看到骆某眼角肿的厉害。张某1和孙某就要骆某还钱,骆某当时说没钱,还说那是公司的事。张某1说骆某欠她50万,孙某说欠她30万,欠我15万。他们一直在争执钱的事情。之后穿黑衣的男子就拿出纸笔让骆某写条,骆某写完条子之后就给了穿黑衣的男子,黑衣男子将条子给了张某1,之后我们三人就离开房间了。大约又过了半个小时,穿黑衣的男子又喊我们回到1212房,我跟张某1过去后看到房间多了两名男子,一名戴眼镜的男子嘴唇出血,穿黑衣服的男子继续让骆某赶紧还钱,骆某要求要用电话借钱,但是黑衣服男子没有给他手机。之后该男子又让我和张某1、孙某离开房间,离开后我就一个人去吃饭。当日18时左右,当我回去1212房,就看到张某1和孙某站在1212房门口,骆某和那几名男子还在屋内,后来我们大家就一起到了一楼大厅呆着,接着警察就来了。我是在张某1的介绍下才购买中时代币的,我到了北京亦庄中时代公司后,在骆某的介绍下,我当场就在公司刷了38100元给公司,也有单独转账到张某1的账户上去购买中时代币。后来公司高管卷款潜逃,我一分钱也要不回来,共损失53500元。

(三)被害人骆某陈述:2016年10月11日,张某1帮我们(高某、赵文滨、张某2)订好从北京到深圳市的飞机票,叫我们过来东能银滩考察珠宝项目;10月12日下午17时,张某1在大亚湾区霞涌镇东能银滩一小区接待我们四人,2016年10月14日下午15时,张某1打电话叫我去她房间(1212)房,我就跟张某1和李姐聊天,后来就进来五名男子,这时张某1和李姐就走出房间外面,之后其中一个身材瘦的男子(自称张某1是他表姐)就问我,说我知不知道做了什么,我说不知道,他说我骗了人家钱还说不知道。然后那五名男子就对我殴打,按在沙发上殴打,约打了5、6分钟后就停手了;之后那名男子继续问我知不知道什么事打你,我又说不知道。他们五个人又开始动手打我,就这样持续打了四次。打完了最后张某1她们进来了,我就被迫写下了欠条,欠条内容是我欠张某1、孙某,李某2共计100万人民币,落款时间是2016年4月18日;借条内容也是我欠他们100万人民币,落款时间是2016年10月14日;然后把跟我一起过来的赵文滨和李某1叫了过来,先对赵文滨拳打脚踢,之后赵文滨还手殴打对方一名男子一拳,我去拉开他们之后又被打;后来他们又威胁李某1还10万元人民币,逼迫我写下欠李某110万元的欠条,再让李某1通过手机转帐了两次给张某1,每次5万元人民币。之后张某1和孙某就进房间叫我赶紧还钱,孙某说再给10万就算了。我说没有,后来我们就报案了,他们几个就跑了。我的头部、脸部、左眼睛都打肿了,背部,腰部,左手臂伤势不清,赵文滨嘴巴出血了。我和张某1是在2016年4月份在广东做虚拟货币投资认识的,之后我介绍她们投资中时代币,成为中时代会员,张某1有打30~40万到我账户,孙某好像也有转19万到我账户,我就帮她们转给公司报单。后来因为中时代币公司的高管把投资者的钱都卷走潜逃了,会员投资亏钱的问题还没有解决。

(四)被告人李小涛的供述和辩解:2016年10月14日14时左右,我在东能银滩酒店考察珠宝生意时认识了张某1和李某2,聊天中说到她们在中时代投资被骆某骗钱的事情,我打抱不平说可以帮忙把钱要回来。之后张某1约好骆某在1212房见面,并交代我能要到钱就要,但不要动粗。于是我就和考察时认识的阿某和他的朋友小强,阿龙,阿平进了东能银滩1212房,然后就叫张某1和李某2先出去,就开始问骆某是不是骗了张某1她们的钱,刚开始骆某是不承认他拿了钱还说钱已经交到中时代公司了,然后他就要走,我们双方就拉扯起来。之后与张某1,李某2,孙某对证后骆某才承认欠钱,但他说没钱就写下欠条给张某1,分别写了一张100万的收条和一张100万的借条,写完后张某1她们就收走了。我们就跟他说欠的钱还是要还,骆某就打电话叫了两个朋友过来,一个姓赵一个是李某1,姓赵的说没钱就要走,我们不让,他就骂我们,于是我们就拉扯起来,他先动手打我们,我们几个就打起来了,骆某也参打进来,李某1则在旁边劝架,姓赵的和骆某也对我们拳打脚踢,我们就还手打他,后来骆某的眼角受伤了,姓赵的鼻子也流血了,李某1就自愿答应先帮骆某垫付10万元人民币,并用手机转账10万元人民币给张某1,然后骆某打借条给李某1。张某1她们说钱还不够并要求把剩下的都还了,最后张某1就报警了说骆某诈骗。

(五)鉴定意见

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伤者骆某体表软组织多处皮下淤血,右侧额颞顶部硬膜下血肿,胸12、腰1右侧横突骨折,其损伤程度属轻伤一级。

(六)相关笔录

1.辨认笔录,骆某辨认出张某1,孙某,李小涛;李小涛辨认出了赵某,骆某,张某1;张某1辨认出李小涛,骆某,赵某,孙某;赵某辨认出李小涛;李某1辨认出孙某,赵某,骆某,张某1,李小涛;李某2辨认出孙某,张某1,骆某,赵某,李小涛。

2.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证实案发现场基本情况。案发地点位于大亚湾区霞涌镇东能银滩1212房。

(七)视听资料

1.视频监控截图,经由骆某、李某2指认,证实参与殴打的人员情况及辨认出张某1、孙某、李某2。

2.手机转账记录截图,证实李某1通过手机网银分两次转账给张某110万元。

以上证据由公诉机关提供,来源合法,经庭审质证,可以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根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小涛无视国家法律,伙同他人故意非法损害被害人骆某身体健康,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小涛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李小涛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被告人李小涛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自首,予以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李小涛有自首、属初犯的辩护意见,理由成立,予以采纳。辩护人提出被害人骆某有重大过错,可减轻被告人李小涛处罚的辩护意见,理由不成立,不予采纳。辩护人提出对被告人李小涛的量刑建议幅度明显偏轻,不予采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小涛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0月30日起至2017年8月29日止。)

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卓建新

审判员  房耀庆

人民陪审员  张帆

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

书记员  罗宇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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