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判决执行财产上设有抵押权的,抵押权如何处理?

惠阳大亚湾刑事辩护律师认为。刑事判决执行财产上设有抵押权的,被执行人在执行中同时承担刑事责任、民事责任,其财产不足以支付的,债权人对执行标的依法享有优先受偿权,其主张优先受偿的顺序仅次于医疗费用。即司法最先保障人身损害赔偿中的医疗费用,其次才是抵押权人的优先受偿权。

案外人抵押权设立主要有二种情形:

① 被害人将财产处分给被告人之前设立的抵押权;

② 被害人将财产处分给被告人之后,被告人的处分行为导致案外人发生善意取得设立的抵押权。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13条规定的执行财产分配顺序:人身损害赔偿中的医疗费-<优先权(或有)>-退赔被害人损失-其他民事债务-罚金-没收财产,被执行人在执行中同时承担刑事责任、民事责任,其财产不足以支付的,债权人对执行标的依法享有优先受偿权,其主张优先受偿的顺序仅次于医疗费用,优先于退赔被害人损失等其他劣后项[8]。

其中,只有在刑事执行和民事执行同时进行时,退赔被害人损失才优先于清偿其他民事责任,如果民事判决已经履行完毕,则不存在前述优先问题,被害人亦不可要求执行回转。同时,根据担保法司法解释第47条规定,优先范围的确定以不动产登记簿所作的记载为准,与抵押合同约定不一致的,则根据登记簿的记载确定抵押财产、被担保的债权范围等事项。

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11条规定,被执行人将刑事裁判认定为赃款赃物的涉案财物用于清偿债务、转让或者设置其他权利负担,第三人善意取得涉案财物的,执行程序中不予追缴。如果作为原所有人的被害人对该涉案财物主张权利,人民法院对于认定的赃款赃物仍然应当予以追缴:

① 第三人明知是涉案财物而接受的;

② 第三人无偿或者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取得涉案财物的;

③ 第三人通过非法债务清偿或者违法犯罪活动取得涉案财物的;

④ 第三人通过其他恶意方式取得涉案财物的[9]。

本文源自微信公众号:新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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