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醉驾刑事案件:能否将超标电动自行车认定为“机动车”?

惠阳大亚湾刑事辩护律师邱文峰,以“为自由而辩,为生命而辩”为执业理念,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家属委托,在公安侦查、检察院批捕及审查起诉、法院审理各阶段,相应提出取保候审、不予批捕、不起诉、无罪或罪轻的律师意见 。刑事辩护律师邱文峰认为超标电动自行车是否能认定为机动车在实践中需要以鉴定机构的认定为参超标准。

最高院《刑事审判参考》第894号林某危险驾驶案指出:① 危险驾驶罪属于行政犯,对“机动车”等概念性法律术语的理解应当与其所对应的行政法规保持一致,不能随意扩大解释;

② 将超标电动自行车作为机动车进行规定和管理存在较多困难:一是当前尚不具备将超标电动自行车规定为机动车的现实条件;二是将超标电动自行车作为机动车进行管理难度较大,且超标电动自行车在机动车道上行驶存在较大安全隐患;

③ 公众普遍认为超标电动自行车不属于机动车,此类醉酒驾驶或者追逐竞驶的行为人往往不具有相关违法性认识;

④ 将醉驾超标车等行为以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打击面过大,社会效果不好。

本文源自微信公众号:新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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